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哈尔滨市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日期: 2007/01/11 颁布日期: 2007/01/11
颁布机构: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哈尔滨市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日期: 2007/01/11
颁布日期: 2007/01/11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局,在哈各建设、施工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一月十一日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结合我市建筑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   第三条 市建委负责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征收和管理。   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局按照各自安全监管职责范围,负责本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征收和管理。   风险抵押金征收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各级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按每项单位工程中标价格分档次进行收缴。具体标准如下: 中标价格 500万以下 500-1000万 1000-2000万 2000万以上 缴费标准 20万 30万 40万 50万   第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该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备案手续前全额一次性缴纳。   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可按照缴纳标准,以现金、转帐支票、汇款等形式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银行窗口缴纳。   专用账户户名:哈尔滨市建设安全监察站   各区、县(市)、开发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局单独设立账户收缴,并将缴费地址、户名等信息向企业进行公布。   第六条 新开工项目在办理安全技术措施备案手续时,由市安全站和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查验本区域内建设工程风险抵押金缴纳凭证。   第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在施工企业办理该工程竣工核验手续时,可以申请返还。返还时由企业向各级安全监察站提出申请,各级安全监察站在接到返还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核准并返还该项工程风险抵押金。   第八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返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凡在工程施工期间未发生死亡或其他重大安全事故、未被处以停工整改行政处罚或受到罚款处罚但已足额缴纳的工程,可全额返还风险抵押金;   (二)凡在工程施工期间发生一起四级以上(含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其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应由企业先行支付。如因特殊原因造成企业无法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抢险救灾、调查鉴定以及善后赔偿工作的,可将该项目所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全部或者部分转作事故抢险救灾、调查鉴定及善后赔偿资金。   如该工程所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可在该企业其它项目风险抵押金中予以扣除。   (三)凡在工程施工期间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而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罚款处罚但未按规定缴纳的,可在该项目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中予以扣除。扣除后的余额部分可按规定予以返还。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承揽工程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交标准可适当下调:   (一)所承揽工程连续三年被评为“三市安全联检”金、银牌工程的,可以免交;   (二)上年度所承揽工程被评为“三市安全联检”金牌工程的,下调50%;   (三)上年度所承揽工程被评为“三市安全联检”银牌工程的,下调30%。   符合上述标准的项目负责人所承揽工程在缴纳抵押金时,须提供获奖依据。如在抵押金下调项目中发生等级重大事故,须按规定补齐风险抵押金。   第十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使用,需由建筑工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事故调查组或建设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使用意见,报市建委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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