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加强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

颁布机构: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哈尔滨市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日期: 2006/04/02 颁布日期: 2006/04/02
颁布机构: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哈尔滨市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日期: 2006/04/02
颁布日期: 2006/04/02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哈建发〔2006〕37号) 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局,在哈各建设、开发、监理、施工单位:   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我委组织制定了《加强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四月二日 加强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   为创新安全管理,有效实施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加强事故的预警预防预控工作,降低事故率,保证经济建设的正常秩序,现就我市加强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重大危险源的认定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危险源:   1.违反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及强制性条文规定的。   2.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规定检查,分项检查表中保证项目得分不足40分或保证项目中有一项得分为0分的。   (二)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分部分项工程,主要包括:   1.施工现场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基坑、沟(槽)工程;   2.地下暗挖工程;   3.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高大模板工程以及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   4.30m及以上高空作业;   5.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   6.起重吊装工程;   7.悬挑式脚手架、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吊篮脚手架;   8.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   9.其他专业性强、工艺复杂、危险性大、交叉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业活动。   二、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   (一)施工单位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建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登记、公示、控制管理体系,明确具体责任,认真组织实施。   (二)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除应有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当包括监控措施、应急预案以及紧急救护措施等内容。   (三)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凡属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中规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论证。   (四)对存在重大危险部位的施工,施工单位应按专项施工方案,由工程技术人员严格进行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确保作业人员清楚掌握施工方案的技术要领。重大危险部位的施工应按方案实施,凡涉及验收的项目,方案编制人员应参加验收,并及时形成验收记录。   (五)施工单位应对从事重大危险部位施工作业的施工队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掌握作业队伍,采取有效措施。在作业活动中对作业人员进行管理、控制和分析的不安全行为。   (六)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范围,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分析,对分部分项、各道工序、各个环节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及物体的不安全状态进行辨识,登记、汇总重大危险源明细,制定相关的控制措施,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部位进行环节控制,并公示控制的项目、部位、环节及内容等,以及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对危险源采取的防护设施情况及防护设施的状态,责任落实到人。   (七)施工单位项目工程部应将重大危险源公示项目做为每天施工前对施工人员安全交底内容,提高作业人员防范能力,规范安全行为。   (八)监理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登记、公示、控制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重大危险部位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对旁站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开具监理通知单,问题严重的,有权停止施工。对整改不力或拒绝整改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九)建设单位要保证用于重大危险源防护措施所需的费用,及时划拨;施工单位要将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单独列支,保证专款专用。   (十)施工单位应对施工项目建立重大危险源施工档案,每周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施工安全检查记录。   (十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重点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检查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交底和过程控制;检查现场实物与内业资料的相符性;检查监理单位旁站制度的落实情况,并对检查结果予以公布或通报。   (十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项目监理单位,应把施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及施工情况作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阶段性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落实控制措施,保证工程项目安全生产。   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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