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关于进一步加强屋面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哈尔滨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10/04/26 | 颁布日期: | 2010/04/26 | 
            
          
         
        
          
            
              
                | 颁布机构: |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哈尔滨市 |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10/04/26 | 
              
              	| 颁布日期: | 2010/04/26 |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屋面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哈建发〔2010〕123号)
各县(市)、相关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哈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单位:
  去冬今春以来,我市降雪量较大,部分房屋屋面出现渗漏,给百姓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不便,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为不断提高我市建筑工程屋面施工质量,切实维护好广大居民用户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屋面工程质量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设计单位对屋面防水工程的设计,应有施工节点设计详图。屋面天沟、檐沟、泛水、变形缝、伸出屋面的管道等易渗漏的部位,应进行设计交底。施工图应标明防水材料的品种、型号和规格,其主要物理性能应符合《屋面工程技术规范》对材料质量指标的规定。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施工节点设计进行审查,对不具有施工节点设计深度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三、施工单位要编制屋面防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专业防水队伍施工。采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进场后,必须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送检,不合格的材料严禁使用。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工序交接质量检查,并有完整的检查记录。屋面工程完工后,要进行观感检查,并进行蓄水检验,蓄水时间不应少于24小时。
  四、监理单位要严格按设计文件和《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对屋面工程进行检查。屋面工程施工时,必须进行旁站监理,并有旁站监理记录。对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五、建设单位组织屋面工程验收时应重点对易渗漏的部位进行检查,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
  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屋面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程序的监督,对不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工程,不得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