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的决议

颁布机构: 哈尔滨市人大(含常委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哈尔滨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2/08/23 颁布日期: 2002/08/23
颁布机构: 哈尔滨市人大(含常委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哈尔滨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2/08/23
颁布日期: 2002/08/23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的决议 (2002年8月23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全市安全工作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我市安全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工作目标责任体系,开展各项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加大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取得了较显著的成效。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我市安全状况的稳定好转,进一步推进我市安全工作,确保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作出如下决议: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全市各级政府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大局出发,以对党、对国家和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增强抓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安全工作摆到一切工作的首位,常抓不懈。要切实加强领导,实实在在地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理顺职能,加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全市各级政府、各生产单位,要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设立安全机构,理顺职能,按照工作需要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交通工具,保证安全工作正常进行。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查处各类事故。   三、各尽其责,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按照属地化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和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主管领导负具体责任。要将安全工作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和企业,将安全工作责任具体落实到位。   四、采取措施,加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力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对一时难以整改的事故隐患,要采取严密的安全措施,落实监控责任,死看死守,确保不出问题。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坚决封停或改变使用用途,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要依法认真查处各类事故。   五、增强意识,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要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增强公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做好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新工人、临时工、农工等安全培训工作。   六、加大力度,建立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筹措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资金。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保证重特大事故发生时,应急救援预案能及时启动,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维护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发生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各级政府还要积极筹措资金,用于重大事故隐患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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