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关于加强项目建设提速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哈尔滨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0/05/26 颁布日期: 2010/05/26
颁布机构: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哈尔滨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0/05/26
颁布日期: 2010/05/26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项目建设提速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哈建发〔2010〕155号) 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管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保障我市“中兴”战略的顺利实施和“项目建设提速年”的生产安全,现就加强“项目建设提速年”所有在建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项目施工安全检查   在今年“安全生产月”期间,所有参加“提速年”项目建设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对所属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自检自查,重点检查:   (一)脚手架、临边、洞口等防护工程搭设方案的编制、审批、交底、验收、使用及维护情况;   (二)施工现场起重、吊装设备及机具的按拆方案、登记、检测检验、验收和备案情况;   (三)基础工程(土方工程)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专家论证、安全交底及验收情况;   (四)施工用电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情况;   (五)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和使用情况。   对所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定人、定措施、定时间进行整改,对存在的重大隐患要按规定上报建设主管部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在安全生产月期间,派出18个安全生产督察组对全市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督察。   二、落实项目建设各方主体责任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负总责,对项目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承担起组织、协调、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成立以驻工地代表为首的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同时,及时拨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确保专款专用。   (二)项目监理单位要按照省建设厅《在建筑施工企业设立安全总监和在建工程项目设立项目安全负责人实施细则》的规定,配齐安全监理人员,制定监理规划,审查施工方案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对重点环节、部位进行旁站式监理。   (三)项目施工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教育制度,对参加项目建设施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通过建立农民工业校,对进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意识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同时,施工作业前必须由项目部按工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四)项目施工单位必需建立本企业和项目部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按标准规范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项目施工生产进行定期、不定期及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持续改善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   (五)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过专家论证,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现场工程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方案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同时,要根据工程风险类别和隐患特性,制定施工现场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降低事故风险。   (六)重点项目工程应该按照部、省、市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标准,创建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按标准化实施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不断提高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七)各级建设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依法查处项目建设违法违规行为,对于不认真开展安全生产自检自查,项目管理混乱,存在较多安全隐患的,要追究项目建设(代理公司)、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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