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
唐山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唐山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9/03/27 |
颁布日期: |
2009/03/27 |
颁布机构: |
唐山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唐山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9/03/27 |
颁布日期: |
2009/03/27 |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唐政发〔2009〕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59号)精神,探索和建立在科学发展示范区框架下节约集约用地的新途径、新机制,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节地意识,摸清潜力底数,为科学发展示范区建设提供土地保障
(一) 牢固树立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保护耕地,缓解土地供求矛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意义,自觉把推进科学发展示范区建设与节约集约用地有机结合起来,使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用地成本明显下降,达到科学发展与节约集约用地紧密结合,相互促进,和谐统一。
(二)全面开展建设用地潜力大调查。主要是对全市可以作为建设用地和具有建设用地挖掘潜力的土地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包括:-3米深以上浅海海域、沿海滩涂、原空军机场、采煤沉降地、工商等企业用地、拆迁收回土地、党政机关用地、城中村村址用地、工矿废弃地和砖瓦窑等用地、农村居民点用地、闲置和空闲地以及其他可供建设的土地等。全面查清潜力建设用地的产权主体、位置、面积、权属、用途、供地方式等,逐宗核实,填表造册,综合汇总,统一纳入我市各级“建设用地潜力档案库”。
(三)制定和实施节约集约用地的战略规划。在认真开展好全市建设用地潜力大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重点搞好科学发展示范区节约集约用地创新试点和“五大战略”规划(农村宅基地整合流转规划、采煤塌陷地盘活综合利用规划、沿海荒滩未利用地合理开发规划、城市建成区土地高效利用规划、用海工程规划),为促进科学发展示范区建设和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供保障。
二、科学编制规划,严格用地标准,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的约束机制
(四)科学编制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要求,在扎实做好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全面掌握我市土地利用状况的基础上,按照保护耕地为前提、控制增量为重点、节约集约为核心的方针,遵循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通过编制和实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引导工业向工业区(开发区、管理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五)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作用。各类与土地利用有关的规划,要在用地规模、布局和时序方面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城乡规划要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的原则和城乡规划控制标准编制;各类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规划要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编制;产业发展规划要按照统筹与重点相结合、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环境与人本相结合、链式发展与集群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编制。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六)认真落实土地供应政策。严格执行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实行“绿色审批”,严格控制向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供地,凡是不参与转型、调整、升级的不予土地供应,禁止向淘汰类工业项目供地。重点支持低耗能、低排放、鼓励类工业项目用地。严禁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以及行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新建培训中心项目的土地供应。推广节能节地的中小户型住宅建设,增加服务业发展用地。
(七)严格执行工业项目用地标准。制定工业用地出让方案或者签订工业项目用地合同,必须确定或者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方案确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各项控制性指标,必须符合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在各类工业区(开发区、管理区),新上工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国家级开发区不得低于3750万元/公顷,省级开发区不得低于3000万元/公顷。
(八)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因分户等原因需要申请宅基地的,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其面积不得超过法定标准。宅基地审批必须落实到户和地块,坚持“三榜公布”和“三到现场”制度,防止违反规划、超出标准建设住宅。村内有空闲宅基地可以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建住宅。因实施村庄规划等原因确需调整宅基地的,取得新宅基地后必须交出旧宅基地。要通过主动交回或者转让等办法,逐步解决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防止形成“空心村”。
三、坚持内涵挖潜,强化节约集约,不断拓展城乡建设用地空间
(九)努力拓展城市发展空间。科学规划城市空间布局,实行鼓励政策,加大城市地上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力度,最大限度地节约集约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地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鼓励城市向空中发展,提高建筑容积率,建设高层商业、办公及住宅楼。新建、改建大型商场和住宅小区,必须建设地下停车场,在满足车辆集散要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对食品、饮料、纺织、服装、家具、文体用品、医药、电子设备、工艺品等各类适合多层生产厂房的工业项目,必须采用多层生产厂房。
(十)积极推进旧城区开发改造。盘活震后危旧平房改造用地,在科学进行地质勘察的基础上,能原址建设的要原址建设,不能原址建设的要搞好置换迁建,对原址进行复垦整治。有序推进城中村平房、原企管平房的改造。积极推进市区企业搬迁改造,腾出的土地,按照规划用于商业、服务业、住宅、公共设施等项目建设。对“黄金地段”、“金角银边”优先发展服务业。整合机关办公等公共设施用地资源,限制审批独立的行政机关用地,实施机关从“黄金地段”退出,腾出土地推向市场。统筹安排公共绿地,严格控制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和房地产开发等用地中绿地所占比例。
(十一)综合治理和盘活采煤沉降地以及工矿废弃地。按照“宜建则建、宜农则农”的原则,采取工程、生物、技术等综合措施,加大对采煤沉降地和工矿废弃建设用地整理力度。推进以南湖生态城为重点的采煤沉降区建设用地综合改造,探索建立采煤沉降区治理的“唐山模式”。统筹建设用地置换管理,对建设用地复垦为农用地或耕地并验收合格的,按照产业聚集、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的原则,异地置换建设用地。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采矿、取土等原因挖损、塌陷、压占土地的,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复垦责任,责任单位应当依法向国土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挖损、塌陷、压占耕地的,土地复垦费按照不低于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缴纳。
(十二)合理开发使用未利用地。积极开展未利用地适宜性评价,做好未利用地开发规划。要坚持科学开发、保护环境,将适宜开发建设的未利用地,优先开发为建设用地。按照生产力布局向沿海转移的要求,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加强沿海滩涂的开发利用,拓宽城乡建设用地空间。
(十三)规范实施填海造地。根据国家、省海洋功能区划和区域开发建设要求,依法有序实施填海造地,延伸建设用地空间。采用市场机制,鼓励多种投资主体参与填海造地。将验收后符合建设要求的土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有序使用。
(十四)大力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按照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的要求,抓紧编制乡、村规划,合理确定乡、村空间布局、用地规模以及乡、村撤并范围。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进行。加快中心村建设,有序实施村庄迁建合并,集中发展公寓或农民住宅。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鼓励引导农民建设多层住宅。结合新农村建设,积极推进撤并后乡、村建设用地整理,整理复垦为耕地并验收合格的,可以与城市建设用地增加相挂钩。加大“空心村”治理力度,提高农村现有建设用地利用率,减少对新增建设用地的需求。
(十五)依法处置闲置土地。制定出台我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加强对闲置土地的规范管理。对建设用地实施批后跟踪管理,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约定条款,对造成土地闲置满一年的,按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属房地产开发用地的,要按国家规定同时征收增值地价。对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要制定开发再利用方案,采取责令限期开发、调整改变用途、安排临时使用、等价置换、调剂盘活、政府收储、征收闲置费和依法收回等方式,进行处置盘活。对空闲、低效利用土地,参照《唐山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进行管理,依法处置。
四、扩大有偿范围,完善价格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十六)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严格执行国家《划拨用地目录》,从严控制划拨供地范围。除军事、社会保障住房和特殊用地等继续以划拨方式供地外,逐步将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纳入有偿使用范围。
(十七)完善土地价格市场形成机制。严格执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和规范要求,为土地价格市场形成机制,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价环境。原行政划拨用地改变用途或者转让权属,拟用于工业用地、经营性用地或者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要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出让手续的、因公共利益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企业搬迁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和协议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城镇基准地价,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积极引导土地市场规范发展,防止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
(十八)健全建设用地储备制度。制定出台我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明确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县国土部门负责,其所属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已办理转征手续的土地、收购的土地、依法收回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工矿仓储等非经营性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纳入储备范围。土地储备机构应会同当地政府,对储备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后,根据市场对土地需求情况,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市、县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具体土地出让方案,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后统一组织供地。
(十九)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必须是符合规划并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且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进行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流转,要严格按照省政府规定的程序报批,严禁集体建设用地非法流转。经依法批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出租、入股、转让、转租、抵押等方式进入市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格,可以参照当地征地补偿标准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二十)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监管。各地要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誉评价和公布制度。国土部门要严格房地产开发用地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审查,凡不具备相应级别、信誉低、不按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大面积闲置浪费土地以及非法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参与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加强对土地评估机构的日常监管,建立并及时公示土地估价机构诚信档案,提高土地估价机构社会化服务水平。强化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加强土地市场监管,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和低价出让、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考核评价,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的监管机制
(二十一)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节约集约用地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出成效。建立健全由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商务等部门组成的协调机构,建立节约集约用地的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二)落实节约集约用地的考核奖惩。要层层签订《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书》,把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评体系。按照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要求,认真开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对县(市)、区级政府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责任考核与奖惩制度。
(二十三)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的舆论监督。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土地资源忧患意识、依法依规用地意识和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对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调查处理并予以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为扎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