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唐山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唐山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6/06/14 |
颁布日期: |
2006/06/14 |
颁布机构: |
唐山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唐山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6/06/14 |
颁布日期: |
2006/06/14 |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唐政办〔200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唐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四日
唐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件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领导机构
2.3 综合协调机构
2.4 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
2.5 应急支持保障部门
2.6 现场指挥部
2.7 专家咨询组
2.8 应急救援队伍
2.9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3 预防和预警
3.1 信息监测
3.2 预防行动
3.3 预警与措施
3.4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4.2 应急响应程序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4 指挥与协调
4.5 处置措施
4.6 应急监测
4.7 通报与信息发布
4.8 安全防护
4.9 应急终止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保障
5.2 装备保障
5.3 队伍保障
5.4 交通运输保障
5.5 资金保障
5.6 技术保障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保险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 宣传、培训与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7.2 培训
7.3 演习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的人体和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唐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四个级别。即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一、二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化学危险品(含剧毒品)生产、运输、使用和贮存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公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一、二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3.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三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3.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
(3)四、五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唐山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1)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
(2)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
(3)需要由市政府协调指导进行应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
(4)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衍生的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5 工作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处置,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提高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1.5.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把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人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并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理能力。尽量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
1.5.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应急指挥机构和事发地政府的作用。针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1.5.3 依法处置,职责明确。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实施应急管理、处置工作,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各级政府对各有关部门以及各有关部门对所属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其在应急工作中的职责,防止职责交叉。
1.5.4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加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设备,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定期进行演练,并做好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1.5.5 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的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应急救援队伍实现一专多能,充分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唐山市本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现场应急指挥部、专家咨询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2.2 领导机构
市政府是全市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2.3 综合协调机构
2.3.1 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是市政府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专业特点和实际需求所设立的,是市本级的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协调机构,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领导。
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由主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和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海洋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气象局、市海事局、市民政局,以及中国网通唐山分公司、中国电信唐山分公司、河北移动唐山分公司、河北联通唐山分公司等各通讯专业公司、北京铁路局唐山站等有关部门、单位的主管负责人为成员。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落实市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和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统一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开展对环境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统一发布环境污染应急信息;完成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2.3.2 市环境应急工作办公室。
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由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兼任主任。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习、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对应急监测装备的配备与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有关信息,传达落实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相关指示和要求,并完成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职责。
2.3.3 各有关成员单位。
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各专业领域的应急协调保障工作。
2.4 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
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实现信息共享。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按规定负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职能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应急预案,并在相关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其他部门支援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做好支援工作。超出本部门处置能力时,可以请求市政府组织协调应急工作。
2.4.1 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协调。
2.4.2 重大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上溢油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市海洋局负责组织协调。
2.4.3 重大船舶、港口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市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公路、水路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运输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2.4.4 重大农业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
2.4.5 重大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市林业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2.4.6 铁路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运输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北京铁路局唐山站负责组织协调。
2.5 应急支持保障部门
2.5.1 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由中国网通唐山分公司、中国电信唐山分公司、河北移动唐山分公司、河北联通唐山分公司等各通讯专业公司负责组织协调。
2.5.2 应急救援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等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指导,事发地公安部门具体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
2.5.3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并及时为事发地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2.5.4 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政府投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给予支持,应急救援体系运行经费,由市财政局组织协调。
2.5.5 应急救援药品、药械的储备和调拨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
2.5.6 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由市交通局和北京铁路局唐山站负责组织协调。
2.5.7 应急救援所需的天气实况资料和天气预报,由市气象局负责提供。
2.5.8 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安排。
2.6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该指挥部在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领导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的指导下,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负责事发地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为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
2.7 专家咨询组
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建立应急工作的专业人才库,并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成立专家咨询组。专业人才库和专家咨询组的成员,由有关部门熟悉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防治、环境评估、船舶污染应急,以及应急保障、恢复重建和相关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分析本市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和发展趋势,为应急管理提供咨询意见和决策建议,并在必要时参加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8 应急救援队伍
市本级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由市环境保护局的应急救援队伍以及有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清除与控制污染源;对流域、水源、空气、土壤的环境进行监测;对辐射事件现场进行监测;协调、指导事发地周边地区环境监测机构的应急监测工作;参与对环境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回返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出建议并按要求组织实施;及时向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检测结果、事态发展和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处置效果等情况。
2.9 各县(市)、区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各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及其职责,应由本级政府参照本预案确定。
3 预防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
3.1.1 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市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对发生在市外可能对本市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对事件发展的可能性进行预测,及时向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应对建议。
3.1.2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处理和统计分析报告工作由下列部门负责:
(1)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
(2)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由海洋部门负责;
(3)海上船舶、港口污染事件由海事部门、交通部门负责。
3.1.3 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预警信息的监控工作,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预警信息的监控工作,由海洋部门负责;海上船舶、港口污染事件信息的监控工作,由海事部门和交通部门负责。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要及时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报告。
3.2 预防行动
3.2.1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工作,加强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流域水质监测,定期组织对生产、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放射源的普查活动,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源的种类及分布情况,各相关部门负责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3.2.2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大污染源、放射源和重大环境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明确所属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的防范职责,防止发生放射源等物品被盗、被抢、丢失的事件发生。
3.3 预警与措施
3.3.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应急处置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3.2 预警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分别由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橙色预警信息由省政府决定并发布;红色预警信息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3)转移、撤离、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按规定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3.3.3 预警结束
经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跟踪监测并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认为应当结束预警状态的,事发地环境应急指挥部行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结束预警状态的建议,由本级政府决定是否结束预警状态。决定结束预警状态的,由本级政府向社会公布。
3.4 预警支持系统
3.4.1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案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辐射事故预警信息系统;市交通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建设重大船舶污染事件应急设备库和海空一体化船舶污染快速反应系统;市海洋局负责建立海洋环境监测系统。
3.4.2 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3.4.3 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3.4.4 建立跨县区、跨部门的报警服务系统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建立固网通信树型结构数据传输系统、无线通信数据传输系统、GPS全球定位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以属地管理为主,各县(市)、区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环境保护局和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II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IV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2 应急响应程序
I级响应由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务院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政府及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国家环境应急预案和国家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在进行Ⅱ级响应时,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按照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的部署,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按规定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2)开通与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事发地政府应急工作指挥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及现场指挥部、市有关类别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和事故进展情况,并及时向省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3)召集专家咨询组分析情况,研究应对措施,为应急指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4)协调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事发地参加、指导现场的应急指挥工作,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的救援队伍实施增援。
在进行Ⅱ级响应时,市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和事发地政府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应当立即启动本部门或本级政府的应急预案,按照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和规定的职责,协调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发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的Ⅲ级响应和IV级响应工作,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上一级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和本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提出申请。分别由市政府或和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 报告时限与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报告,同时向县、市两级政府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或者省环境保护局报告。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事发地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政府或者省环境保护局报告报告。
4.3.2 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与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形式,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3.3 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如果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及时上报国务院办公厅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上报省政府,由市政府报请国务院办公厅向国际社会发出呼吁信息。
4.4 指挥与协调
4.4.1 指挥与协调机制。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将突发环境事件有关情况适时通报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县(市)、区政府应急工作指挥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各有关单位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按要求派出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在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应当在事发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要组织有关专家参加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的工作,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回返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监督检查资料,为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提供依据。
4.4.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5 处置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按照国家相关突发预案的规定执行。
4.6 应急监测
市环境应急队伍的监测分队负责组织实施事发地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7 通报与信息发布
4.7.1 事件通报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政府相关部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地区政府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
(2)接到突发环境事件通报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并向本级政府报告。
(3)按照市政府的指示,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应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环境保护部门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
4.7.2 信息发布
各级政府设立的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突发事件后,要按规定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了解社会舆论。
4.8 安全防护
4.8.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环境事件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进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现场处置人员采用呼吸道防护,佩带防毒面具、防尘面具或者采用隔绝服防护等措施,确保现场处置人员的安全。
4.8.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下列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用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9 应急终止
4.9.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得到控制;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消除,没有继发的可能性;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经无继续的必要;
(5)已经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9.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应急指挥部核查后,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响应级别,报相关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批准;
(2)现场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实际需要,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9.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市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市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告,并于应急终止后5天内报市政府,同时抄送省环境保护局。
(3)应急过程评价由环境保护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政府组织实施。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环境应急过程纪录;二是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现场应急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4)根据实战经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和完善环境应急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保障
各级政府设立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市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讯器材,确保环境应急预案启动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5.2 装备保障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分工,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加强危险化学品、放射性核素、危险废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装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并确定人员负责对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及时更新、补充,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和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5.3 队伍保障
市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污染控制处、监督管理处、环境监察支队、环境执法稽查大队、环境监测中心站及其有关人员组成,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陆续组建环境应急队伍;市区和环境保护重点县(市)应当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各地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救援队伍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市、县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保护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5.4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交通运输和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及时对事发地的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开辟快速运输通道,确保人员疏散和物资输送以及应急救援队伍迅速抵达的需要。
5.5 资金保障
市级环境应急保障资金,由市政府通过预备费等渠道解决。日常运作保障资金,包括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设及运行,应急技术支持和演习等工作的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部门预算。
5.6 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和环境应急数据库,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环境专家自己能迅速到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以及先进技术装备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保障。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在突发环境事件终止后,各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进行评估,并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6.2 保险
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保护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县级以上政府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牺牲的人员,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的,批准为烈士。
在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应急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失职、渎职,以及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以及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报告、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2 培训
各级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业人才。
7.3 演习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预案分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三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重点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突发船舶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
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 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习: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