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损害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颁布机构: 中共石家庄市建设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石家庄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2/11 颁布日期: 2011/02/11
颁布机构: 中共石家庄市建设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石家庄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2/11
颁布日期: 2011/02/11
中共石家庄市建设局党组关于印发《损害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石建发〔2011〕2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贯彻全市优化发展环境广播电视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局系统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廉政勤政,优化发展环境,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石家庄市建设局损害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石家庄市建设局损害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石家庄市建设局 损害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2011年2月11日)   为深入贯彻全市优化发展环境广播电视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局系统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廉政勤政,优化发展环境,根据《石家庄市关于石家庄市机关工作人员损害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我局系统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和局直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单位的全体干部、职工及聘用借调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不准有下列行为:   1、工作时间擅离岗位、上网炒股、上网聊天、玩游戏、酗酒、到休闲娱乐场所活动或参与其他违规违纪活动。   2、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责任心不强, 对职责权限范围内办理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办事拖拉,效能低下,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   3、不按规定的权限、程序、时限实施审批、许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审批、核准、登记等事项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或者不按承诺时限办理。   4、对管理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吃、拿、卡、要,或者要求管理和服务对象报销应由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5、违反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强行摊派、索要或无偿占用其财物。   6、向管理服务对象提出购买指定商品(产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7、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执法或在执法过程中有不公正、不文明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8、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发展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由局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责任追究:   1、凡工作人员经查实有违反以上禁止行为之一的,对一般工作人员给予调离岗位处理并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学习培训,对担任职务的给予免职处理;构成违纪的,同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在对当事人进行处理的同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一年之内有1名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属于局机关的,对其所在处(室)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免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属于直属单位的,对其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免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一年之内有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属于局机关的,给予所在处(室)主要负责人免职处理;属于直属单位的,给予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免职处理。   3. 干扰、阻碍问题调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条 对受到调离岗位处理并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学习培训的一般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培训结束后,根据其学习培训期间的思想认识、现实表现等情况,可安排其回原岗位工作。工作期间如再发生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第五条 本规定由局 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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