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关于做好拆除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石家庄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石家庄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08/03/27 颁布日期: 2008/03/27
颁布机构: 石家庄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石家庄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08/03/27
颁布日期: 2008/03/27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拆除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石政办函〔2008〕18号) 鹿泉市、藁城市、正定县、栾城县和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省会城市建设三年大变样和2008年迈大步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发〔2008〕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做好拆除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今年我市拆迁拆违工作量大、任务繁重,因此,做好拆除施工中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尤为重要。四组团县(市)和市内六区在拆迁拆违工作中,要切实加强对拆除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把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三年大变样”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强化各建设单位和拆迁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统一部署,认真督导,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扬尘污染防治要求落实到位。   二、严格拆除要求。拆除工程必须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拆迁施工单位。拆除任务确定后,建设、施工单位要首先编制扬尘污染防治施工组织方案,明确防尘措施、工作内容和拆除计划,报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在开工前3个工作日内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报市建筑施工管理处备案。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拆除现场应采用不低于1.8米彩色钢板围挡,并设置醒目警示标志;拆除施工中,要采用高压喷洒、洒水降尘,不得抛掷、抛撒建筑垃圾;拆除的建筑垃圾要在拆除后3日内清运完毕;遇有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或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不得进行拆除作业。上述工作要求,四组团县(市)和市内六区政府在拆除过程中,要安排专人现场指导,全程跟踪,确保各项防尘措施落到实处。   三、强化监督检查。市建设局要进一步加大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力度,成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督导组,定期对各县(市)、区拆除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督导检查,现场提出整治意见,安排专人盯紧整改到位。对扬尘治理好的县(市)、区和项目进行通报表彰;对防尘措施落实不利,造成扬尘污染的县(市)、区和项目给予通报批评。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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