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关于贯彻落实《洗染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石家庄市商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石家庄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07/12/26 | 颁布日期: | 2007/12/26 | 
            
          
         
        
          
            
              
                | 颁布机构: | 石家庄市商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石家庄市 |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07/12/26 | 
              
              	| 颁布日期: | 2007/12/26 | 
            
          
         
        
石家庄市商务局、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洗染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ОО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各县(市)、区商务局、工商局、环保局:
  为规范洗染服务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环境污染,促进洗染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三部门联合制定了《洗染业管理办法》,并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省商务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环保局《关于转发〈洗染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商商改字〔2007〕26号)要求,现将我市贯彻落实意见安排如下:
  一、加强对《洗染业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
  为做好《洗染业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市商务、工商、环保和市洗染行业协会等部门已经在6月底和11月份分别召开了座谈会和培训班,对《洗染业管理办法》进行了宣传贯彻。下一步,要求进一步加强宣传贯彻工作,各县(市)、区商务、工商、环保等部门也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各种方式,开展宣传贯彻工作,使管理办法得到充分落实。
  二、加强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从2008年1月份开始,各县(市)、区商务、工商、环保等部门要在做好宣传贯彻工作的同时,依照《洗染业管理办法》规定,对辖区内洗染行业开展检查,对于无证无照、不符合营业要求的洗染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洗染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建立完善的备案制度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我市洗染业备案工作。各县(市)、区商务、工商、环保等部门要积极进行协调,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正式开展我市的洗染业备案工作,把备案工作与环保审批和验收工作结合起来,对不按照要求备案的洗染企业按照《洗染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积极推进淘汰开放式干洗机工作
  按照《洗染业管理办法》要求,我市将逐步开展淘汰开放式干洗机工作。一是在2007年12月31日前,市洗染行业协会要协助三部门摸清底数,弄清我市目前开启式干洗机数量,制定改造安排;二是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分批进行改造,改造合格后由环保部门出具合格证明,不参加改造或者改造不合格的,环保部门不予通过验收。在工商年检时,凭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文件参加年检;三是对于今后开办洗染店的企业,按照规定,一律使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由环保部门出具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后,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五、规范洗染行业经营行为
  下一步,市商务、工商、环保等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市洗染行业协会制定洗染行业开业条件,改组市洗染业质量鉴定委员会,修改我市《洗染业消费纠纷争议解决办法》,以逐步规范洗染行业的经营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建立联合协调工作制度。
  商务、工商、环保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对执行《洗染业管理办法》中出现的问题和需要协调的事宜进行积极沟通,促进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