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关于加强集体土地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石家庄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8/01/01 |
颁布日期: |
2007/01/01 |
颁布机构: |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石家庄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8/01/01 |
颁布日期: |
2007/01/01 |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集体土地管理的通知
(石政文审[2007]026号)
科技创业园区管理处、区机关各部门,留村乡党委、政府,各村委会:
为加强集体土地管理,规范集体土地使用行为,促进高新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结合高新区实际,现将加强集体土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耕地保护问题
1、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2、严格禁止擅自在耕地上建房、取土等破坏耕地行为。
3、维护承包耕地的农业用途。在高新区城市规划范围内,严格控制在承包耕地上新建、扩建畜牧养殖业生产场地、大棚菜种植、挖鱼塘、种树造林、苗圃等。对符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政策需要改变承包地的农业用途的,必须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审核、乡政府批准、国土资源局备案后实施,但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破坏土地耕作层。
二、关于宅基地管理问题
1、根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高新区村民每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0.3亩。
2、在高新区城市规划及近期旧村改造范围内,村民不得擅自在原宅基地改、扩、新建住房。确实需要的须经村委会同意,由乡政府批准。
3、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且满二年未转让其多余的住宅的,村委会可以向乡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国土资源局审查、管委会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三、关于集体建设用地问题
1、集体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政府批准。
3、经批准的乡镇企业用地,连续闲置满2年以上的,由集体土地所有者提出收回申请,并经乡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收回手续,收回的土地使用权由原用地单位无条件交还土地所有者。对不能搬迁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补偿后拆除。
4、原经批准的临时用地,土地使用者应按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用地期满,用地单位必须将土地恢复原貌,属于耕地必须复垦或缴纳土地复垦费。临时用地期满而确需继续用地的,应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否则按违法用地处理。
四、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违法用地的管理问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经营、管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2、村委会要监督村民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耕地,制止村民在耕地上建房、取土等损害承包耕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依法维护农民承包地的土地用途,严格控制改变承包耕地用途。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对不组织制止、查处,甚至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依法追究村委会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村委会负责拆除违法占地的建筑物和未经批准抢占宅基地建设的住宅。
3、乡政府要加强对集体土地管理的领导,与村委会签订加强集体土地管理责任状。利用行政手段,把发生违法占地现象列入各项评比活动的条件,实行一票否决制。
4、国土资源局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力度,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动态巡查,加强与公检法部门联合办案,对非法占地行为及时严肃查处,对行政处罚拒不执行行为,本着应移交全部移交的原则,移交法院强制执行。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管委会相关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有效期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