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颁布机构: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北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8/07/31 颁布日期: 2008/07/31
颁布机构: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北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8/07/31
颁布日期: 2008/07/31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008年7月31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保证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后,迅速、高效、科学、安全地做好应急救援的协调、指导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河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煤矿事故灾难的处置工作: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造成100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重大事故;   (3)省政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监局领导批示由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实施应急救援协调指导的事故。   1.4 基本原则   (1)统一指挥的原则;   (2)快速高效的原则;   (3)安全科学的原则。 2 领导机构及相关处室职责   2.1 领导机构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成立煤矿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局长秦文昌任组长,副局长徐英旺、刘绍敏、总工程师韩堂惠任副组长,办公室、安监一处、安监二处、事故调查处、河北省矿山救援指挥中心、调度统计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2.2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在省政府和国家煤监局的领导下,按照《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分级响应要求,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和实施;统一指挥本局煤矿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救援专家、救援队伍、抢险设备参加抢险救灾。   2.3 各处(室、中心)主要职责   (1)调度统计室(信息调度中心):负责应急值守,接到省政府值班室、各监察分局的事故信息后,做好事故情况记录,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按组长、副组长的要求,及时通知有关成员到达指定地点,传达上级领导的指示,研究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上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2)办公室:接受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及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和指示,迅速呈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阅批,并负责督办,及时协调其它有关事宜。   (3)事故调查处、矿山救援指挥中心:按照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的批示要求,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推荐救援专家、协调救援队伍和抢险设备参加抢险救灾,跟踪、了解、报告事故救援进展情况,负责发布煤矿安全信息。完成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4)安全监察一处:参与国有重点煤矿和国有地方煤矿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事故类别选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研究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或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抢救,完成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5)安全监察二处:参与乡镇煤矿事故的救援工作。根据事故类别选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研究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或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抢救,完成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6)服务中心:按照职责做好我局对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车辆保障。 3 应急救援响应程序和处置   3.1 预案启动   按照省政府应急救援分级响应的要求,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启动本预案进行响应。   3.2 前期处置   接到重大及以上事故信息后,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报告,根据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的指示,通知领导小组有关人员到达指定地点,研究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拟定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意见。   (1)煤矿较大事故,由领导小组副组长牵头,召集有关人员进行研究,对地方政府救援工作提出建议,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   (2)煤矿重大事故,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受委托的副组长牵头,召集有关领导小组成员进行研究,对地方政府救援工作提出建议,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由组长或副组长带队,率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   (3)煤矿特别重大事故,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受委托的副组长牵头,召集有关领导小组成员进行研究,对地方政府救援工作提出建议,由组长或副组长带队,率办公室、安全监察一处或二处、事故调查处、纪检监察室等部门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   3.3 信息报告   开通事故发生地的煤矿监察分局、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的通信联系,进一步了解事故情况。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与国家安监总局调度统计司、省政府值班室保持联系,及时报告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3.4 应急处置   在事故救援过程中,本地救援专家、救援队伍、抢险设备不足时,应地方政府抢险指挥部请求,及时协调省内其他矿山救援队伍、救援装备参加抢险救灾。   根据领导小组决定或总局领导的批示要求,确定派赴事故现场人员参与指导、协调救援工作。   3.5 现场应急救援指导与协调。   现场应急救援指导与协调由到达现场的带队领导负总责。及时将有关领导的指示及批示精神传达给现场抢险指挥部,并督促贯彻落实;听取现场抢险指挥部抢险方案及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对事故抢险工作提出指导意见;根据事故情况对事故抢险过程进行救援指导、协调工作。指定专人及时向调度统计室报告事故抢救进展情况,现场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汇报。 4 技术支持和保障   4.1 矿山救援队伍保障   全省2个国家级矿山救援基地,4个矿山救援骨干队伍,14支矿山救护队,2个矿山排水基地。主要分布在邯郸、邢台、石家庄、唐山、承德、张家口、保定等主要产煤市,形成了覆盖全省的应急救援队伍保障体系。   4.2 矿山救援装备保障   根据煤矿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和救援情况,当地救援装备不能满足救灾需要时,可申请调用2个国家级矿山救援基地储备的部分救援装备进行增援。煤矿发生透水事故,当地排水设备不能满足救灾需要时,可申请调用2个矿山排水基地储备的大、中型排水设备。   4.3 矿山救援专家保障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设立煤矿应急救援专家库,根据事故类别就近选调相关专业的专家参与事故抢救,协助制定煤矿事故灾害救援方案,收集事故信息、分析灾害情况的演变、完善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5 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结束   在事故抢救工作进展到设区市应急救援力量足以应对时,省级应急救援转入市级应急救援后,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结束。当煤矿事故遇险人员全部获救遇难人员全部找到、或遇特殊情况,经专家论证,遇险人员已无生还可能,无法继续开展救援工作情况下,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并报地方政府批准后,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参与应急救援的矿山救援队伍要及时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交《抢险救护报告》并按规定上报。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修改和部门职责的调整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6.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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