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政府国资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北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7/06/29 颁布日期: 2007/06/29
颁布机构: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北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7/06/29
颁布日期: 2007/06/29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政府国资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冀国资〔2007〕10号) 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机关各处室(部),纪委,监事会各办事处,委属事业单位,委代管企业:   现将《省政府国资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参照建立健全本单位相关预案,并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省政府国资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省政府国资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省政府国资委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处置能力,及时控制平息和妥善处置事件,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河北省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省政府国资委系统内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   1.3.1 省政府国资委系统内发生的群体性事件   省政府国资委系统内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有下列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1)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2)集会、游行、示威和集体上访活动中出现的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   (4)非法组织和邪教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   (5)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以及其他要害部位或者单位;   (6)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   (7)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   (8)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以及其他公私财产;   (9)较大规模的聚众械斗;   (10)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群体行为。   1.3.2 省政府国资委系统内企业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本预案适用于委所出资企业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重伤(急性中毒)10人以上(含10人),或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以及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事故:   (1)煤炭企业重大以上生产事故;   (2)危化企业重大以上生产事故;   (3)建筑工程企业重大以上生产事故;   (4)生产企业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重大以上生产事故;   (5)其它重大以上生产事故。   1.4 工作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以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健全工作机构;   (2)防止矛盾激化原则。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坚持依法处置与思想疏导相结合,重在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对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以教育疏导为主,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或初始阶段;   (3)慎用警力、武器警械和强制措施原则。根据群体性事件的性质、起因、规模和对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序,请示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是否协调使用、使用多少和如何使用警力,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   (4)依法果断处置原则。对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卧轨拦车、阻断交通、骚乱以及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活动,要抓住时机、坚决依法果断处置,控制局势,尽快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省政府国资委设立应急指挥领导机构,负责指导本系统内各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省政府国资委系统内各单位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省政府国资委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参与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政府国资委应急指挥领导机构:   组   长:省政府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   常务副组长:省政府国资委党委副书记;   副 组 长:省政府国资委党委其他成员;   成   员:省政府国资委机关各处室(部)主要负责人、纪委分管负责人、事件(事故)涉及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办 公 室:主任由办公室主任兼任,成员由委内有关处室人员及事件涉及的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省政府国资委应急指挥领导机构设省政府国资委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省政府国资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工作小组。   2.2 省政府国资委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   按照省政府国资委维护稳定工作体系,根据所发生群体性事件的事因,组成由委主要领导、分管维护稳定工作委领导和涉及事件成因的分管相关工作的委领导,以及委有关处室构成的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本系统范围内的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对全系统维护稳定工作及上级交办的有关事项负总责。   组   长:省政府国资委主要领导;   副 组 长:省政府国资委分管维护稳定工作的委领导和涉及事件成因的分管相关工作的委领导;   办 公 室:主任由委负责维护稳定工作处室负责人兼任,成员由负责维护稳定工作应急处置的委内有关处室人员及群体性事件涉及的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2.2.1 省政府国资委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   (1)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配合事件发生地的党委、政府,对系统内各单位发生的特别重大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组织、领导、指挥、协调;   (2)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在第一时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3)根据上级应急指挥部门的要求,参与处置因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确定参与工作的委内相关部门、所出资企业、委属事业单位应急处置工作机构职责及具体分工;   (4)研究决定各项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指导、协调系统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5)及时组织和调动有关力量开展现场应急工作,组织对人、财、物等及时采取抢救、保护、转移、疏散和撤离等措施,全面掌握事态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及相关情况。   (6)研究解决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2.2.2 省政府国资委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处室职责   (1)办公室职责:对全系统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进行归口管理。参与委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决策,并根据应急指挥部部署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现场处置工作及某项工作的开展、应急处置协调及善后工作,提出处置意见,为决策提供依据;负责处置全过程的总结、报告。   (2)中央和省有关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群众来信来访事项的综合协调和处理及应急处置日常管理工作,由分管委领导及信访工作处负责,相关处室配合;   (3)企业改革、改组、改制、破产等方面的稳定工作,由分管委领导及企业改革改组处负责,相关处室配合;   (4)国有资产管理、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资产评估、资产收益、股权转让、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稳定工作,由分管委领导及产权管理处负责,相关处室配合;   (5)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涉法涉诉等方面的稳定工作,由分管委领导及政策法规处负责,相关处室配合;   (6)分离企业办社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劳动就业、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稳定工作,由分管委领导及企业分配处负责,相关处室配合;   (7)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方面的稳定工作,由分管委领导及业绩考核处负责,相关处室配合;   (8)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等方面的稳定工作,由分管委领导及宣传和群众工作处负责,相关处室配合;   (9)企业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方面的稳定工作,由分管委领导和宣传和群众工作处负责,相关处室配合;   (10)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党员和领导人员违纪、违法、申诉等方面的稳定工作,由分管委领导及委纪委负责,相关处室配合;委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党员和领导人员违纪、违法、申诉等方面的稳定工作,由分管委领导及机关党委纪委负责,相关处室配合;   (11)委机关、委属事业单位信访方面的稳定工作,由分管委领导及人事教育处负责,相关处室配合;   (12)其它有关群体性事件、稳定工作事项,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意见办理。   2.3 省政府国资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工作小组   组   长:省政府国资委主要领导;   常务副组长:省政府国资委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分副书记;   副 组 长:省政府国资委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成   员:由省政府国资委业绩考核处、办公室、财务审计处、宣传和群众工作处、委纪委等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办 公 室:设在省政府国资委业绩考核处,主任由业绩考核处处长兼任;成员由委内有关处室人员及事故涉及的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2.3.1 省政府国资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工作小组职责   省政府国资委系统内企业的重特大事故的救援、抢险,在省安委会及发生地所在市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1)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2)组织相关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根据省市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救援部署开展工作,需要在委所出资企业范围内协调调拨各类物资、设备和人员,由委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4)督导相关单位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5)参与研究事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2.3.2 省政府国资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工作日常管理机构职责   省政府国资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省政府国资委系统内企业的事故应急救援日常管理工作。   (1)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及时按程序报告有关领导,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向省政府报告;   (2)督促企业成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要求各企业主要负责人任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副总指挥由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其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3)督促系统内企业加强应急准备工作;   (4)督促系统内企业建立和完善事故的监测、预警和报告;   (5)督促系统内企业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演练。 3 事件分级   3.1 群体性事件分级   按照群体性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危害程度,将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3.1.1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Ⅰ级)   发生500人以上冲击党政机关等要害部位,聚众滋事、骚乱,聚众哄抢,聚众械斗,打、砸、抢、烧,局部动乱、暴乱等事件。   3.1.2 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   发生500人以下100人以上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等要害部位,聚众堵塞交通,占据公共场所等事件。   3.1.3 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   发生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罢课、罢市,邪教组织和其他非法组织大规模聚集等事件。   3.1.4 一般群体性事件(Ⅳ级)   发生50人以下10人以上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罢课、罢市,邪教组织和其他非法组织的聚集事件。   3.2 安全生产事故分级标准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规模和危害程度,生产安全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3.2.1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的事故,或一次死亡30人以下但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性质特别严重的事故,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3.2.2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一次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及其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事故。   3.2.3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一次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及其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事故。   3.2.4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一次死亡1人以上、2人以下,重伤3-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及其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事故。 4 事件(事故)监测和报告   建立和完善省政府国资委系统事件(事故)监测、报告体系,及时准确地获取可靠信息,了解、掌握动态。系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经发生、即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及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省政府国资委。   4.1 值班   在委机关、所出资企业、委属事业单位、代管企业中实行24小时值班。遇有群体性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各单位要及时报告委值班室(电话:0311-87902432)。节假日期间由委办公室统一安排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双休日和非工作时间由值班人员做好值班记录并及时报告情况。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要确保联系渠道畅通,以便在事件(事故)发生后尽快到位,开展工作。   4.2 记录   值班人员接到事件(事故)报告,要认真填写值班报告,主要载明接电话日期及时间(×时×分)、来电单位、来电人姓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报告的主要内容(发生事件的单位、时间、地点、原因,参与人员、人数,事发地和单位采取的主要措施)。在接听电话报告的同时,要求发生事件(事故)的单位以文字形式续报。   4.3 报告   值班人员接到情况后,要立即向应急处置办公室主任报告;办公室主任向委领导报告。对重大情况,根据委领导指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记录接报的部门、时间、接电人姓名、电话等,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再文字报告。对群体性事件,省政府国资委要在接报后2小时内向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确保信息反馈迅速快捷,处置到位。 5 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响应与终止   5.1 应急响应的原则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省政府国资委、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做出应急响应,并根据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以及发展趋势,及时确定应急响应的级别。   5.2 应急响应   5.2.1 由国务院国资委、省委、省政府和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指挥处置的群体性事件,省政府国资委及事件发生单位要积极配合,按要求做好矛盾化解等相关工作。同时配合当地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护好重点部位及现场人员安全;矛盾化解工作无效时,在当地公安机关指导下,对群体性事件现场进行现场封闭或其它强制措施。   5.2.2 由省政府国资委指挥处置的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根据群体性事件分级,经省政府国资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决定是否启动应急指挥部。   (1)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Ⅰ级)和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发生后,省政府国资委立即启动本预案,按照职责分工,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和资源,全力以赴投入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和一般群体性事件(Ⅳ级)发生后,迅速启动有关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本系统内事件处置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以处置。   (2)各级别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均按有关要求及报告时限上报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和省稳定办,并简要说明情况和已做的应急处置工作。   (3)对发生在所在地的群体性事件,省政府国资委系统内各单位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先期处置,同时将详细情况上报省政府国资委;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迅速核实情况,视事件情节轻重,按照委领导成员分工,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任处室和责任单位负责人等组成协调处置小组,确定处置方案并及时赶赴现场处置。对发生在异地的群体性事件,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报后,要及时通知涉案单位,由委相关处室和涉案单位派人按时间要求赶到指定地点处置。参与处置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掌握政策,引导群众依法上访,选派代表,反映诉求,并劝导、疏散群访人员,将上访人员尽快劝回。   (4)对群体性事件中反映的问题,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开展调查,能现场答复的,要给以明确答复意见;不能现场答复的,明确答复期限;对超出政策界限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处理结果报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5.3 新闻报道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一般不作公开报道。对确需公开报道的,由省委、省政府、当地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指挥处置的群体性事件,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由省政府国资委处置的群体性事件,按照《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规范和加强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在请示省政府后,确定新闻发布、报道方案,按要求组织实施。   5.4 应急响应的终止   群体性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现场围观人员已经离开,聚集人员已经疏散,少数滞留人员已被驱散;   (2)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少数人员已被强制带离现场,违法行为已被制止;   (3)现场的治安秩序和公共交通秩序已经得到恢复。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事件(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组织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同时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处置情况进行评估,并上报省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件(事故)时间、地点、原因、人员组织和经过,现场处置情况,指挥机制运行情况,伤亡人员救治情况,采取的措施和效果,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6.2 补偿   因处置事件(事故)受到经济损失的,在应急响应终止后的60日内,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对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应当及时归还并按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6.3 抚恤与补助   对参与事件(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致病、伤残、死亡的人员,省政府国资委应当请示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抚恤。   7事件(事故)应急处置保障   7.1 信息与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并落实群体性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省政府国资委系统原有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良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7.2 应急队伍保障   在省政府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建立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队伍。组成单位和人员日常由所在部门、单位管理,发生事件后,由委应急指挥部按要求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7.3 现场支援保障   协调全系统力量,组织好处置、救援保障工作,保证所需设备、工具等物资及时到位,保证食品、药品、饮用水等生活用品的供应。   7.4 装备保障   各单位根据应对事件(事故)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做好紧急处置装备如器材、交通通讯工具等的储备工作,并做好维护、保养和更新,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7.5 经费保障   各单位应准备必要的资金,以应对处置事件(事故)的需要。   7.6 培训与演习   系统内各单位积极与当地主管部门联系,加强全系统群体性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队伍的培训,并有计划地组织演练。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   (1)与事件(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2)处置事件(事故)现场指挥员指挥能力;   (3)处置事件(事故)战术;   (4)个人安全防护知识;   (5)处置方法和步骤。   7.7 加强宣传教育   各单位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对广大职工和社区群众广泛深入地宣传党、政府的方针政策,特别是重大活动期间、重大政策措施出台前后和敏感时期的宣传工作,提高群众的心理承受能力,增进群众对政策的理解。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   定期对群体性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对在预防和处置事件(事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国家工作人员、各单位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对有关规定不执行或贯彻不力,或制定错误政策、作出错误决策,侵害群众利益,引发事件(事故)或致使事件(事故)升级的;   (2)对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不认真解决,失职、渎职,甚至怂恿群体到上级机关集体上访,致使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3)因泄露国家秘密或违反工作纪律等行为,导致群众集体上访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4)事件(事故)发生后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失当,甚至压制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如实上报情况、及时处置,致使可以避免的影响或损失未能避免的;   (5)在预防和处置事件(事故)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8.2 预案制定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政府国资委制定并实施,报省政府备案。省政府国资委根据本系统群体性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趋势和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报省政府备案。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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