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河北省文化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北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06/19 |
颁布日期: |
2007/06/19 |
颁布机构: |
河北省文化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北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06/19 |
颁布日期: |
2007/06/19 |
河北省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冀文办字[2007]8号 2007年6月19日)
1 总则
1.1 目的及依据
为了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中发生的突发事件,迅速采取正确和有效的措施,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危害和影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公共文化场所和在公共文化场所举办或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文化活动中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等工作。
1.2.1 本预案所指公共文化场所,是我省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向公众开放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美术馆、群艺馆、文化馆(站)、文化广场等建筑物,以及歌舞娱乐场所、网吧、电子游戏厅、剧院(场)、影院等场所。
1.2.2 本预案所指文化活动,是在本预案所指的公共文化场所举办或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模较大的群众性文化活动、演出活动、展览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
1.2.3 本预案所指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中的突发事件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火灾、建筑物坍塌,大量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拥挤踩踏等事故灾难;爆炸、恐怖袭击等重大刑事、治安案件。
1.2.4 境内涉及外国来我省文化团(组)人员、境外涉及我省出访文化团(组)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发件,按照《河北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3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加大宣传普及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安全知识的力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细致排查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中各类突发事件的隐患,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减少突发事件发生的机率。
(2)依法管理: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预防、控制的管理及应急处置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规。
(3)属地负责:按照分级负责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条块结合的文化管理体制,处置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省内各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总责;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配合政府处置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省文化厅指导协调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快速反应: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各类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主办单位应相应建立预警和处置快速反应机制,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各级预案,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果断采取措施,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事态,将危害与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文化厅应急工作指挥机构
文化厅设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文化厅厅长担任,其他厅领导、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任成员。
2.1.1 文化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省政府应急办及文化部应急指挥部的决定,承担其交办的工作。
(2)组织、指挥、协调本系统各有关部门参与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任务。
(3)制定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原则,决定或与有关方面共同研究信息发布的时间、方式等。
(4)加强与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和文化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联系,及时报告、通报有关情况和信息。
(5)研究解决突发事件中的其它重大问题。
2.1.2 相关处室的工作
(1)文化市场处负责牵头参与处置营业性演出活动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和发生在歌舞娱乐场所、网吧、电子游戏厅等场所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社会文化处负责牵头参与处置社会群众文化活动中发生的突发事件。
(3)对外文化联络处负责牵头参与处置在省内举办的中外文化交流演出展览活动或在省内举办的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交流的演出展览活动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协助文化市场处研究处置涉外和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营业性演出展览活动中发生的突发事件。
(4)艺术处负责牵头参与处置大型节庆演出展览活动中发生的突发事件。
(5)厅办公室负责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和处理中的后勤服务工作;
(6)机关党委负责做好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的政治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2.1.3 文化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文化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由文化厅办公室承担。主要负责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及信息的收集上报;编制、修改和组织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督促和检查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指导厅直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承担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2 文化系统地方应急指挥部
各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比照省文化厅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文化系统地方应急工作指挥机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警信息
各级各类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主办单位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和组织准备,加强日常管理和监测,注意风险信息的收集与上报,对可能发生的涉及公共安全的预警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制定有效的监督管理责任制和预防应急控制措施。
3.2 预警行动
3.2.1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必要的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对各类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加强事前的监督检查。定期演练各种应急预案,磨合、协调运行机制,救援力量应随时处于待命状态。接到可能导致突发事件发生的信息后,应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采取相应行动,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3.2.2 公共文化场所要制定必要的日常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安全责任制度。强化日常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
3.2.3 大型文化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在举办文化活动之前制定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报当地公安部门登记备案。
3.2.4 大型文化活动的主办单位和场地出租单位共同负责落实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安全保卫责任制度;负责事前安全保卫工作宣传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负责采取必要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2.5 大型文化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在举办文化活动之前主动联系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医疗卫生保障方案,落实具体措施,保障活动期间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3.3 预警支持系统
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应严格核定人员容量,加强对现场人员流动的监控;安装必要的消防、安全技术防范设备,配备预警通讯和广播设备,预留公安、消防、救护及人员疏散的场地和通道;确保安全工作人员数量,明确其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在售票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设专人负责疏导工作。
4 突发事件等级划分
4.1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级):已经或可能导致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的突发事件。
4.2 重大突发事件(II级):已经或可能导致10-29人死亡(含失踪),或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中毒、重伤50-99人的突发事件。
4.3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已经或可能导致3-9人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比较大,或中毒、重伤30-49人的突发事件。
4. 4 一般突发事件(IV级):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一般突发事件。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预案启动
5.1.1 I级突发事件发生后,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省文化厅在参与应急处置的同时,将事件的情况及时上报文化部。
5.1.2 Ⅱ级突发事件发生后,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省文化厅在参与应急处置的同时,将事件的情况及时上报文化部。
5.1.3 Ⅲ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省文化厅视情况启动本预案,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将事件的情况及时上报文化部。对超出地方应急处置能力的,省文化厅向省人民政府建议启动省级相应专项应急预案。
5.1.4 IV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文化厅积极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5.2 信息报送
5.2.1 基本原则
(1)迅速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接报后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市人民政府和省文化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文化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报后,在2小时内向省政府应急办和文化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真实
报送信息应尽可能客观实际,真实准确。
(3)全面
力求多侧面、多角度地提供信息,喜忧兼报。要防止片面性,避免断章取义,更不能对上报信息层层截留、级级过滤。
5.2.2 报送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
(2)事件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的估计。
(3)事件原因分析。
(4)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
(5)请求帮助解决的问题。
(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5.2.3 报送形式
(1)突发事件信息报送采用分级报送原则。各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当地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文化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文化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省政府应急办和文化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突发事件信息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报送书面报告,必要时和有条件的可采用音像摄录的形式。
5.3 指挥和处置
5.3.1 文化厅应急工作领带小组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根据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的建议。
5.3.2 文化系统各有关部门应主动参与现场应急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参与人员抢救和现场抢险,并随时向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急处置的情况。
5.3.3 文化厅办公室、文化市场处、社会文化处、对外文化联络处、艺术处、机关党委等相关处室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分类,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投入到应急工作中。
5.4 信息发布
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向社会客观、准确、全面、及时地发布信息。
6 后期处理
6.1 应急工作结束后,各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开展善后处理工作。
6. 2 应急工作结束后,各市文化行政部门应认真总结教训和经验,形成文字报告报省文化厅。省文化厅在形成报告上报省政府和文化部的同时,根据事件暴露出来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6.3奖惩有关人员。
7 应急保障
7.1 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并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文化系统各单位、各部门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性能完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7.2 物资保障
文化系统各有关部门、各单位应建立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足够的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物资放在交通便利、贮运安全的区域。
7.3 人员保障
文化部系统各有关部门、各单位应组建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的应急队伍,根据突发事件具体情况,在应急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理工作。
7.4 宣传、培训、演练
7.4.1 宣传
加强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预案的普及工作,宣传突发事件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4.2 培训
加强对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人员消防、卫生、治安等方面的知识技术培训;积极组织突发事件预备队进行技能培训,提高他们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7.4.3 演练
定期进行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提高应急体系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
8 附则
本预案由文化厅定期进行复审和修订。
本预案由文化制定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