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北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7/06/12 颁布日期: 2007/06/12
颁布机构: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北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7/06/12
颁布日期: 2007/06/12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冀安监管应急[2007]78号)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河北省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印发你们,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二日   河北省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规范陆上石油天然气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快捷的应急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河北省境内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干线、大型储运设施、海洋石油陆上油气处理终端等发生下列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特大以上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   (2)超出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跨设区市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   (4)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认为需要处置的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省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陆上石油天然气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当地人民政府为主,有关行业和部门配合、指导、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发生事故的单位是事故应急预案的第一响应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的应急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救援工作与事故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和预测及预防性检查工作,做好应对事故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队伍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在省政府和省安委会统一领导下,省安监局负责统一组织、协调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具体承办有关工作。省安监局成立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组成及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组长:省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省安监局分管应急救援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安全监管工作的副局长   成员单位:办公室、安全生产协调处、规划科技处、监管一处、监管二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应急救援办公室(指挥中心)、监察总队负责陆上石油天然气安全执法监察的处。   (1)办公室:负责应急值守,及时向局领导报告事故信息,传达局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指示;接收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迅速呈报局领导阅批,并负责督办落实;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   (2)安全生产协调处: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与省委宣传部和省政府新闻办及报社、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并协调有关事宜。   (3)规划科技处:负责应急值守,及时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国家安监总局上报事故信息,同时转送局办公室和应急救援办公室;按照局领导指示,跟踪续报事故进展情况;接收、处置事故发生地上报的事故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事故地政府等通报情况并协调有关事宜;负责保障局外网、内网畅通运行。   (4)监管一处、监管二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监察总队有关处:提供事故单位相关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应急救援办公室(指挥中心):按照局领导指示下达有关指令,协调或按照授权协调、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救援建议方案,跟踪事故救援情况;协调组织专家咨询,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根据需要组织、协调调集救援队伍等相关资源参加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工作;负责事故发生地现场通信畅通以及与指挥中心通信实时传输。   2.2 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省政府有关部门支持配合时,省安监局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和提供支持。   事故灾难造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省安监局协调有关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3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总指挥,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向省安监局报告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需要外部力量增援时,报请省安监局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   事故灾难跨设区市行政区、跨多个领域或影响特别重大时,由省安监局或者省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3 预防预警   3.1 危险源监控与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由省安监局按规定负责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经核实后及时上报省政府和国家安监总局。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可能引发事故的信息进行监控和分析,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及时上报。   3.2 预警行动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信息后,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当本级、本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认为事故险情严重,有可能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要及时向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告;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及时研究应对方案,采取预警行动。   3.3 信息报告与处理   (1)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开采企业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企业负责人,并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立即开展自救、互救。   (2)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抢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信息,接到Ⅱ级以上响应标准的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至省政府,同时报省安监局;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4)省安监局接到Ⅱ级及以上响应标准的事故报告后,按照《河北省安监局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暂行办法》,将有关情况报告局领导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并及时将有关事故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和国家安监总局。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行动由省安监局组织实施。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救援。Ⅱ级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决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响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实施救援。   设区市人民政府进行Ⅲ级应急响应行动前,上报省局,值班人员接到报告后,报告规划科技处和办公室,根据局长指示,由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应急准备。   4.2 响应程序   进入应急准备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抢救进展情况,领导小组成员根据职责,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1)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收集事故有关信息,采集事故相关数据和资料;   (2)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省政府办公厅;   (3)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4)通知有关专家、应急救援队伍、省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准备;   (5)向事故发生地提出事故抢救指导意见;   (6)根据需要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   (7)提供有关专家、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专家咨询。   进入应急响应状态时,根据事态发展和现场抢险救援进展情况,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1)通知领导小组,收集事故有关信息,采集事故相关数据和资料;   (2)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省政府办公厅;   (3)组织专家咨询,提供事故抢险救援方案;   (4)派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协调指挥;   (5)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信、气象、物资、环保等工作;   (6)通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参加现场救援工作;   (7)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应及舆论动态;   (8)根据领导指示,通知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4.3 指挥与协调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原则,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立即启动预案,组织抢救;当地人民政府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应急预案统一组织指挥事故救援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设区市安监部门应及时向省安监局报告事故和抢险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及时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和提供援助的报告。   本预案启动后,省安监局组织协调的主要内容是:   (1)根据现场抢险救援工作需要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集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抢救需要;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抢救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订防止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及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持救援工作;   (5)事故中涉及港澳台或外国人员时,协调港澳办、台办或外事局支持配合;   (6)必要时,由省安委会报请省政府协调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   4.4 现场紧急处置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设区市行政区、跨领域或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省安监局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省政府决定。   针对石油天然气储运中出现的油气泄露、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特点,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事故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迅速组织事故发生地周围的群众撤离危险区域,以石油天然气储罐为中心方圆一千米内为危险区域。其中:三十米内属重危害区;三十米至一百米内属较重危害区;一百米至二百米内属危害区;二百米至五百米内属轻度危害区;五百米至一千米内属过渡区;一千米外属安全区。封锁相关交通路口;对现场中心方圆500米内进行隔离;设立警示标志,明确24小时专人职守。同时做好撤离群众的生活安置工作,维护好社会治安。   (2)堵漏措施。①停止输送石油天然气或关闭与泄漏点相邻的阀门,迅速切断油气来源;②对于管道或罐体洞性泄漏,应使用外风式、捆绑式充气堵漏或用木楔、硬质橡胶塞封堵;③罐体撕裂泄露时,应采用专用捆绑堵漏工具封堵和橡胶塞加充气器具进行封堵;④针对石油天然气蒸发吸热特性,可用水枪向泄漏处喷水,降低泄露处压力,减少泄漏量;必要时进行石油天然气倒灌以减少泄漏量; 同时设法保护相邻装置、设备,严禁一切火源、切断一切电源、防止静电火花,并将易燃易爆物品撤离危险区域,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   (3)发现人员伤亡,立即调集相关(外伤、烧伤、硫化氢中毒等方面)医疗专家、医疗设备进行现场医疗救治,适时进行转移治疗;   (4)对事故现场和周边地区进行可燃气体分析、有毒气体分析、大气环境监测和气象预报,必要时向周边居民发出警报;   (5)及时制定事故抢险救灾方案(灭火、堵漏等),并组织实施;①迅速扑灭各种明火,停止焊接、气割等明火作业;②使用防爆抢险工具,穿戴专用救援服装,防止撞击、摩擦、静电起火;③警戒区域内禁止车辆通行,防止排气管引发明火;④切断事故现场电源(防爆电器除外),关闭常用通讯工具(灾区电话除外);   (6)做好现场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戴正压自给式呼吸气,穿消防防护服,避免烧伤、中毒等人身伤害;   (7)保护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防止对江河、湖泊、交通干线和环境等造成重大影响。   4.5 信息发布   省安监局负责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和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由事故所在地政府负责,及时通报事故救援情况,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4.6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省人民政府和省安监局。设区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救援人员、遇难人员补偿,遇难者亲属的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负责恢复正常工作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   5.2 保险   事故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派员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3 工作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企业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设区市安监部门或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将总结评估报告省安监局。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有关单位的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有关人员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信联络畅通。   省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建立与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级石油天然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专家组的通信联系;建立和开发重大危险源和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并负责管理和维护。   省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相关应急资源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并向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送重要信息。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1)救援装备保障。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开采事故救援装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储备有关特种装备,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特种装备,完善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   (2)应急队伍保障。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以相关大中型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习,做到反应快速、常备不懈。   公安和武警消防部队以及危化品救援队伍是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开采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其他兼职消防队伍及社区群众性应急队伍是陆上石油天然气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   (3)交通运输保障。省安监局建立省主要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开采企业的交通地理信息系统,在应急响应期间,协调公安、交通、企业主管等部门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交通便利,保证及时调运有关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和物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和调集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快速通道,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4)医疗卫生保险。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陆上石油天然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救治装备进行支援,负责后续治疗。   (5)治安保障。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人群;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物资保障。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开采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石油天然气储运开采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遵循“服从调动,服从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要。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跨设区市、跨部门的物资调用,由省安监局负责协调。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开采企业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在应急响应状态下,事故发生地气象部门要为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提供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公众信息交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开采企业按照规定向公众和职工说明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开采的危险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石油天然气储运开采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2)培训。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有关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培训教育;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加强对应急管理、应急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   (3)演习。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按有关规定组织应急演习;中石油、中石化有关专业应急机构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定期组织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并于演习结束后向省安监局提交书面总结。指挥中心每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一次应急演习。   6.5 监督检查   省安监局对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在全省陆地境内(包括海滩、岛屿及向外延伸至五米水深处海域)的原油管道、成品油管道、油库、天然气储气库等设施。   7.2 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Ⅰ级响: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发生特别重大井喷失控、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已经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100人以上中毒,或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或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特别严重,或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Ⅱ级响应:在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发生特大井喷失控、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已经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10-29人以上死亡,或者危及10-29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50-100人以上中毒,或造成5000-10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重大。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Ⅲ级响应:在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发生重大井喷失控、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已经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9人以上死亡,或者危及3-9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30-50人以上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社会影响较大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Ⅳ级响应:在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发生重大井喷失控、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已经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及以下死亡,或者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30人以下中毒,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等。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设区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有关应急保障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承担的应急处置任务,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省安监局备案。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省安监局及时组织修订,并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评审,并及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改。   7.4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安监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8 附录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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