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加强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河北省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北省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2007/04/17 |
颁布日期: |
2007/04/17 |
颁布机构: |
河北省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北省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2007/04/17 |
颁布日期: |
2007/04/17 |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通知
(冀建城〔2007〕176号)
各市建设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处),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局、处):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2号)已于2007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该《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游乐园管理规定》,全面加强风景名胜区以及城市公园、游乐园内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运营,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特作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风景名胜区以及城市公园、游乐园内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风景名胜区以及城市公园、游乐园内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观念,时刻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头等重要位置,高度重视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建立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制度。我省风景名胜区以及城市公园、游乐园内所有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在使用前要到取得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凡检测不合格未取得安全使用证(安全标志)或未经登记许可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原有使用设备,未经检测或未经登记许可的,一律停止营业,补办有关手续,手续完善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运行要配备相应的操作、维修和管理人员,制定安全运营操作规程和安全运行管理人员手则。操作、维修和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通过考试,持证上岗,符合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安全运营操作规程和安全运行管理人员手则。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或者强令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四、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经营单位应当设置乘坐、游乐引导标志,设专职人员进行现场疏导和管理,保持游览线路和出入口的畅通。在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出入口处或醒目位置要对乘坐要求和安全保护措施做出说明,设立警示标志,告知注意事项和危险情况下的求救措施。在每次运行前必须对乘坐游人的安全防护加以检查确认,设施运行时要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游客的不安全行为。对于儿童等特殊人群有乘坐要求的,必须及时告知游客有关规定及要求,对不符合乘坐条件的游人要及时予以告知、劝阻,不得违反操作规程运行。
五、对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实行定期检验制度,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节假日、旅游高峰时期要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做到防患于未然。严禁使用检验不合格或超过使用期限的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和设施。
六、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运行要制定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紧急救护制度。要设置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和通信报警装置,并经常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在大型游乐设施和索道运行期间,运营单位要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和值班制度,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突发性事件。
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建立重大事故及时报告制度。要充分发挥安全联络员的作用,确保信息畅通。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要按照《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行业运行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冀建城[2006]265号)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省建设厅,同时报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生的重大事故不得谎报、迟报或隐瞒不报,也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人员的调查取证,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八、建立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处罚制度。对违反上述要求规定的,我们将严格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2号)和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游乐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执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所作的行政处罚。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