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河北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北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7/04/10 颁布日期: 2007/04/10
颁布机构: 河北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北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7/04/10
颁布日期: 2007/04/1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冀政办[2007]6号 2007年4月10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最大限度减少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拥挤、踩踏伤亡事故中的人员伤亡,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迅速疏散人群,及时开展救援,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公安部《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置。主要包括:   (1)旅游风景区发生的拥挤、踩踏伤亡事故;   (2)大型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发生的拥挤、踩踏伤亡事故;   (3)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发生的拥挤、踩踏伤亡事故;   (4)各种游园、灯会、花会等民间传统活动,大型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活动,大型体育赛事、大型纪念庆典活动中发生的拥挤、踩踏伤亡事故;   (5)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发生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分别适用省政府制定的相应应急预案。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原则;依法处置、职责明确的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的原则;依靠科学、反应及时的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省政府主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省公安厅厅长任副指挥长,省政府相关部门主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指挥部下设情报信息、事故处置、新闻宣传、政策法规等4个专门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事发地设区的市政府市长或主管副市长为现场指挥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副指挥长,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现场指挥。   2.2 职责分工   省指挥部:负责对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安全事故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决定采取救援、疏散、交通管制等重大措施;负责审定新闻报道意见和宣传报道口径,对省内新闻报道稿件审核把关;省指挥部根据需要可直接参与现场指挥。   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省指挥部的协调和保障工作,综合整理情况信息,拟定决策建议,传达指示和命令,协调各专门工作组和有关单位开展工作,检查监督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根据省指挥部的授权做好新闻发布的相关工作。   情报信息组:成员单位有省公安厅、武警河北总队、省旅游局、省商务厅,负责搜集节假日期间旅游热点地区、大型购物场所、公共复杂场所及大型活动中人员聚集密度、环境复杂状况等安全事故隐患的情报信息,进行预测分析,提出工作建议。   事故处置组:成员单位有省公安厅、武警河北总队、省交通厅、省卫生厅,负责研究、拟定现场紧急疏散、救援的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新闻宣传组:成员单位有省委宣传部、省广播电视局,负责提出宣传报道意见,拟定报道口径,指导和组织协调有关新闻单位的宣传报道工作。   政策法规组:成员单位有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负责为处置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   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安全事故现场的处置工作,落实省指挥部下达的各项工作指令。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预警支持   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情报搜集途径,采取多种手段获取及时可靠的情报信息。及时了解、掌握动态,实现情报信息资源共享。对所搜集的情报要立即上报上级机关,为判断预警级别提供决策依据。   省公安厅根据获取的各方面情报,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确定预警级别,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将预警信息通知有关设区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   3.2 预警级别划分   预警级别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级别,代表色分别为蓝、黄、橙、红。   Ⅳ级预警 活动中人员数量超过核定安全容量1/10,有安全事故隐患的,定为Ⅳ级预警。   Ⅲ级预警 活动中人员数量超过核定安全容量1/5,有较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定为Ⅲ级预警。   Ⅱ级预警 活动中人员数量超过核定安全容量1/3,场地存在拱桥、坡道、台阶、瓶颈路段、不通畅出口等危险部位,环境复杂,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定为Ⅱ级预警。   Ⅰ级预警 活动中人员数量超过核定安全容量1/2,场地的拱桥、坡道、台阶、瓶颈路段、不通畅出口等危险部位较多,环境非常复杂,有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定为Ⅰ级预警。   3.3 预警响应   Ⅳ级预警 接到Ⅳ级预警信息后,各有关部门要广泛搜集情报,加强分析,及时上报;密切掌握事态发展动向,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安全防范意识。   Ⅲ级预警 接到Ⅲ级预警信息后,指挥部做好一切准备;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进行战前动员,开展战前训练;加强值班备勤,随时执行处置任务;密切关注动向,及时掌握情况;视情修订行动和保障方案;加强宣传,增强公众安全意识。   Ⅱ级预警 接到Ⅱ级预警信息后,启动本预案,建立指挥部;相关职能部门深入进行救援战前动员,完善行动和保障方案,强化临战训练;救援力量严守岗位,保证指挥通信顺畅;落实各项保障措施,严密掌握重点地域和重大活动动态;做好人员疏散准备,重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   Ⅰ级预警 接到Ⅰ级预警信息后,指挥人员全部进入指挥位置,指挥网全部开通,确保不间断指挥;各级救援处置力量迅速集结,开赴现场,高度戒备,严阵以待;打开疏散通道,预留救援绿色通道,控制危险部位。 4 安全事故级别划分   按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安全事故伤亡的程度可划分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表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   4.1 四级为一般安全事故,死亡不足3人,事发地政府能自行救援的。   4.2 三级为较大安全事故,死亡3人至9人,在省指挥部指导和支援下,事发地政府能有效处置并消除后果的。   4.3 二级为重大安全事故,死亡10人至29人,在国家安全事故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支援下,我省安全事故救援力量能够处置并消除后果的。   4.4 一级为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死亡30人以上,在国家安全事故主管部门直接指挥和支援下,处置并消除后果的。 5 应急反应与处置   5.1 安全事故的应急反应   5.1.1 四级安全事故的反应   发生一般性安全事故后,在事发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各有关部门根据所担负的职责和任务分工,迅速启动本部门的相应预案,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5.1.2 三级安全事故的反应   发生较大规模的安全事故后,在省政府的指导下,由事发地现场指挥部负责具体指挥,各有关部门全力展开现场救援和处置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力量和物资,对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予以支援。   5.1.3 二级安全事故的反应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调动多方面力量和资源,密切配合,协调联动,采取措施开展紧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5.1.4 一级安全事故的反应   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后,在国务院的指挥和支援下,省指挥部、省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全力以赴投入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2 安全事故的处置措施   (1)及时确定安全事故的原因和危害程度。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要迅速判断安全事故的原因和严重程度,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报告上级机关。省政府根据上报信息,确定安全事故级别,提出相应处置建议,建立相应指挥机构。   (2)制止混乱,及时疏散群众。现场指挥部迅速发布通告,通报公众紧急危险情况,告知公众保持冷静,及时打开疏散通道,迅速、有序疏散现场群众。   (3)根据情况实行区域性交通管制,分流无关车辆、行人,确保救援通道畅通。根据安全事故严重程度和人员拥挤程度,经指挥部决定,由当地政府发布命令,实行区域交通管制,防止人员过度拥挤,确保人员疏散和救援通道畅通。   (4)及时救护、救援。迅速组织力量对受伤人员现场救护或送往医院救治。对处于危险境地的人员组织力量全力解救。   (5)维护社会秩序。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6)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在省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新闻宣传组提出新闻报道意见,拟定宣传报道口径,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遇到的问题。宣传报道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本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理的原则,注重社会效果,正确引导舆论。 6 后期处置   6.1 后期评估报告   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完毕后,省公安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处置概况、指挥机制运行情况、伤亡人员救治情况、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省政府和公安部。   6.2 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加强社会、个人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审计部门要加强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监督,确保资金、物资的专项使用。   6.3 抚恤与补助   省、设区的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致病、伤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的工作人员确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4 补偿与赔偿   对紧急征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交通工具、器材设备及其他物资,在处置行动结束后应及时返还,并给予补偿;不能返还或损坏的应给予赔偿。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保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紧急救援期间的通信保障工作。制定保障方案,提供技术、设备保障,建立应急指挥通信系统,确保紧急处置和救援行动的通信需要。   7.2 应急支援保障   7.2.1 应急队伍保障   安全事故处置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建立处置队伍,制定保障方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资料库,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   7.2.2 现场支援保障   省安全事故处置成员单位和事发地政府要充分组织好处置和救援保障工作,保证所需机械设备、工具及时到位;保证食品、药品、饮用水等生活用品的供应。   7.2.3 医疗卫生保障   省卫生厅要在全省范围内建立符合各地实际情况的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体系。   7.2.4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要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7.3 技术储备保障   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处置需要,加强本部门安全事故预防处置技术的开发和研究。公安、卫生等部门和武警部队要加强紧急疏散、紧急救治、救援技术的开发和研究。其他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预防工作研究。   7.4 物资储备保障   各地应当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建立救援装备储备库,储备相应的救援装备,并负责维护、保养和更新,使之处于完好状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科学合理的物资储备与保障计划,做好装备器材、救治药品、交通通信工具等物资的储备工作。   7.5 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要加强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公众避险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防范风险的意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宣传自救互救常识,培养公众遵纪守法、服从管理的习惯,使公众能够在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有组织、有秩序地活动。   7.6 演习演练   安全事故处置日常工作机构要适时组织开展安全事故救援综合演习,检验和提高处置行动的协调配合和应急处置能力。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所担负任务,适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演习、演练,提高应急队伍建设水平和处置能力。   7.7 监督检查   由省公安厅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各相关单位的保障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实。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公安厅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经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省公安厅应当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订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对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本级的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2.1 奖励   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2 责任追究   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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