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加强林地资源管理保护森林生态环境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河北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北省 适用领域: 自然生态保护
生效日期: 2007/01/16 颁布日期: 2007/01/16
颁布机构: 河北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北省
适用领域: 自然生态保护
生效日期: 2007/01/16
颁布日期: 2007/01/16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加强林地资源管理保护森林生态环境意见的通知 (办字〔2007〕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林业局《关于加强林地资源管理保护森林生态环境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林地资源管理 保护森林生态环境的意见 (河北省林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林地资源保护管理,保障我省林业健康持续发展,改善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根据森林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对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认真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把林地资源保护管理落实到山头地块。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要满足规划区域森林覆盖率目标的最低要求,把郁闭度0?2以上的有林地以及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适宜造林绿化的宜林地纳入林地规划范围,并落实到用材林、防护林、薪炭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五大林种,生态区位特别重要的区域要划定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凡纳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内的林业用地严格按照森林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   二、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管理。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由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单位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占地单位与林地使用权单位签订的补偿协议、林权证明、可行性报告等有关资料。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依法严把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关,严格控制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规模,尤其要严格控制建设工程占用征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河流源头水源涵养区等具有重要生态区位的林地规模。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逐步推行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年度限额制度,严格控制林地资源流失和逆转。   三、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的前期评估和后期监督制度。所有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2〕237号)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要逐步建立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专家评估制度,组织专家对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提出评审意见,作为审核审批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的重要参考依据。要对已经批准的建设工程使用林地情况,包括使用林地的用途、地点和面积等内容进行监督,对森林植被恢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后,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异地恢复不低于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后期监督的责任主体是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省、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四、严厉打击乱垦滥占林地的违法行为。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公安机关、林业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严格依法查处建设工程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案件,违法占用征用林地触犯刑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的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坚决杜绝重案轻办、以罚代刑现象发生。要根据当地林地资源管理情况和乱垦滥占林地案件的发生情况,适时组织专项行动,集中打击乱垦滥占林地的违法犯罪行为,重大案件要公开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和落实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责任制,对林业主管部门违法行政、管理不力、监督不力、有案不报、接案不查、查处不力,造成林地资源破坏的,要依法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