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烟花爆竹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北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6/08/17 |
颁布日期: |
2006/08/17 |
颁布机构: |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北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6/08/17 |
颁布日期: |
2006/08/17 |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烟花爆竹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冀安办[2006]3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成员单位:
《河北省烟花爆竹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按照《预案》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河北省烟花爆竹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2.2 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2.3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与职责
3 预防预警
3.1 危险源监控与报告
3.2 预警行动
3.3 信息报告与处理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程序
4.3 指挥与协调
4.4 现场紧急处理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4.7 事故分析与评估
4.8 信息发布
4.9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工作总结与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5 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2 响应分级标准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7.4 制定与解释部门
7.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目的
规范烟花爆竹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快捷的应急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河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环节发生下列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符合Ⅱ级及以上响应条件的事故(响应分级标准见7.2);
(2)超出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跨设区市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
(4)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认为需要处置的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和减少烟花爆竹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省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烟花爆竹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烟花爆竹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当地人民政府为主,有关行业和部门配合、指导、协助作好相关工作。发生事故的单位是事故应急预案的第一响应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启动响应的应急预案。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的应急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作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以及烟花爆竹事故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开展培训教育,组织应急演练,做到常备不懈。进行社会宣传,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充分利用已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发挥兼职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做好物资和技术储备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在省安委会统一领导下,省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烟花爆竹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具体承办有关工作。省安监局成立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组成及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组长:省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省安监局分管规划科技、应急救援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副局长
成员单位:办公室、安全生产协调处、规划科技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应急救援办公室(指挥中心)。
(1)办公室:负责应急值守,接受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迅速呈报局领导阅批,并负责督办落实;接受、处置各地、各部门上报的事故信息,及时报告局领导;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
(2)安全生产协调处: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与省委宣传部和省政府新闻办及报社、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联系,协调地方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并协调有关事宜。
(3)规划科技处:负责应急值守,及时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国家安监总局上报事故信息,同时转送局办公室和应急救援办公室;按照局领导指示,跟踪续报事故进展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事故地政府等通报情况,并协调有关事宜。
(4)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提供事故单位相关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应急救援办公室(指挥中心):按照局领导指示下达有关指令,协调或按照授权协调、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救援建议方案,跟踪事故救援情况;组织专家咨询,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根据需要组织、协调调集救援队伍等相关资源参加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工作。
2.2 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省政府有关部门支持配合时,省安监局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和提供支持。
造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省安监局协调有关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3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由响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总指挥,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向省安监局报告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需要外部力量增援时,报请省安监局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
事故灾难跨设区市行政区、跨多个领域或影响特别重大时,由省安监局或者省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3 预防警报
3.1 危险源监控与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可能引发事故的信息进行监控和分析,采取有效预防措施。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建立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档案;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研究制订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企业采取预防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及时上报。
3.2 预警行动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烟花爆竹事故信息后,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当本级、本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认为事故险情严重,有可能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要及时向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告;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及时研究应对方案,采取预警行动。
3.3 信息报告与处理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单位负责人,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立即开展自救、互救。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抢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信息,接到Ⅱ级以上响应标准的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至省政府,同时报省安监局;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4)规划科技处接到Ⅱ级及以上响应标准的事故报告后,按照《河北省安监局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暂行办法》,将有关情况报告局领导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并及时将有关事故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和国家安监总局。
(5)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尽快开展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行动由省安监局组织实施。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Ⅱ级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决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响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实施救援。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进行Ⅲ级应急响应行动时,规划科技处立即报告局领导,通知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应急准备。
4.2 响应程序
进入应急准备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抢救进展情况,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1)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收集事故有关信息,采集事故相关数据和资料;
(2)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省政府办公厅;
(3)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4)通知有关专家、应急救援队伍、省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准备;
(5)向事故发生地提出事故抢救指导意见;
(6)根据需要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
(7)提供有关专家、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专家咨询。
进入应急响应状态时,根据事态发展和现场抢险救援进展情况,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执行 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1)通知领导小组,收集事故有关信息,采集事故相关数据和资料;
(2)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省政府办公厅;
(3)组织专家咨询,提供事故抢险救援方案;
(4)派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协调指挥;
(5)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信、气象、物资、环保等工作;
(6)通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参加现场救援工作;
(7)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应及舆论动态;
(8)根据领导指示,通知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4.3 指挥与协调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原则,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立即启动预案,组织抢救;当地人民政府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应急预案统一组织指挥事故救援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设区市安监部门应及时向省安监局报告事故和抢险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及时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和提供援助的报告。
本预案启动后,省安监局组织协调的主要内容是:
(1)根据现场抢险救援工作需要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集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抢救需要;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抢救工作,协调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订防止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及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持救援工作;
(5)必要时,由省安委会报请省政府协调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
4.4 现场紧急处置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设区市行政区、跨领域或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省安监局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省政府决定。
烟花爆竹事故按照可能造成的后果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等。针对烟花爆竹事故的特点,事故发生单位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采取和遵循下列处置方案和要点。
4.4.1 处置方案
(1)接警。接警时应明确发生烟花爆竹事故的单位、地址、发生事故的烟花爆竹种类、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
(2)隔离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根据火焰辐射热、爆炸所涉及到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3)人员疏散。有组织、有秩序地将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从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可采取就地保护措施,直到危险解除。
(4)现场控制。针对事故特点,对事故现场进行必要控制。根据烟花爆竹事故物质的不同,对应急人员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4.4.2 火灾事故处置要点
(1)确定火灾发生位置;
(2)确定起火的物质类别、理化性质及其危险特性;
(3)所需的应急救援处置的技术和专家类别;
(4)确定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法;
(5)明确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
(6)确定周围区域存在的易燃、易爆物品储存情况及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预测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对周围区域的可能造成的影响程度;
(8)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
(9)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
4.4.3 爆炸事故处置要点
(1)确定爆炸地点;
(2)确定爆炸类型;
(3)确定爆炸物的类别、理化性质及其危险特性;
(4)所需的应急救援处置的技术和专家类别;
(5)明确爆炸地点危险物品的存留情况及周围环境;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易燃、易爆物品储存情况及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
(8)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
(9)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烟花爆竹事故的特点、烟花爆竹种类以及应急人员的职责,应急人员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危险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具、防护服、手套等;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危险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阻燃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同时,应做好现场毒物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处置与洗消工作(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烟花爆竹事故特点,组织和指挥群众就地取材,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靠近危险区域。
4.7 事故分析与评估
当地和有关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就地实行分析处理,及时检测出毒物的种类和浓度,计算出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4.8 信息发布
省安监局负责事故灾难和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及时通报事故救援情况。协助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4.9 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处置完成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省人民政府和省安监局。设区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伤亡救援人员、遇难人员补偿,遇难者亲属的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烟花爆竹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的清理与处理等事项;负责恢复正常工作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
5.2 保险
事故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派员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3 工作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企业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设区市安监部门或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将总结评估报告省安监局。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有关单位的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有关人员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信联络畅通。
省安监局建立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通信信息系统以及运行维护机制,并保障信息安全、可靠、及时传输,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沟通的需要。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事故灾难信息管理办法,统一信息分析、处理、和传输技术标准。
省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建立、维护烟花爆竹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级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专家组的通信联系数据库,并负责管理和维护。
省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开发和建立省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并负责管理和维护。省应急救援机构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相关应急资源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并向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送重要信息。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1)救援装备保障。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烟花爆竹事故救援装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烟花爆竹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储备有关特种装备。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特种装备,完善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
(2)应急队伍保障。烟花爆竹应急救援队伍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以相关大中型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习,做到反应快速、常备不懈。
公安和武警消防部队是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其他兼职消防队伍及社区群众性应急队伍是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
(3)交通运输保障。省安监局建立省主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交通地理信息系统,在应急响应期间,协调公安、交通、企业主管等部门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交通便利,保证烟花爆竹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和物资及时调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和调集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快速通道,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4)医疗卫生保险。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烟花爆竹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5)治安保障。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人群;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物资保障。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配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遵循“服从调动,服从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要。
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跨设区市、跨部门的物资调用,由省安监局负责协调。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在应急响应状态下,事故发生地气象部门要为烟花爆竹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提供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
各级安监部门建立烟花爆竹基础数据库,为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基础信息;逐步建立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依托有关科研单位开展烟花爆竹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等专项研究,为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公共信息交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规定向公众和职工说明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的烟花爆竹的特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烟花爆竹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2)培训。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队员进行培训教育;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
(3)演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应急演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演习,评估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措施。演习结束后由安监部门对应急演练工作进行总结,并向上一级安监部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6.5 监督检查
省安监局对烟花爆竹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烟花爆竹事故:是指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等环节由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事故。
7.2 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能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Ⅰ级响应: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等环节发生的火灾、爆炸事故,已经危及企业及企业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危及30人生命安全,或造成100人以上中毒,或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或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特别严重,或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Ⅱ级响应: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等环节发生的火灾、爆炸事故,已经危及企业及企业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10-29人死亡,或者危及10-29人生命安全,或造成50-100人中毒,或造成5000-10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严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Ⅲ级响应: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等环节发生的火灾、爆炸事故,已经危及企业及企业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9人死亡,或危及3-9人生命安全,或造成30-50人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社会影响较大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Ⅳ级响应: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等环节发生的火灾、爆炸事故,已经危及企业及企业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30人以下中毒,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等。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应急救援办公室(指挥中心)及时组织修订。应急救援办公室(指挥中心)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评审,并及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改。
7.4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安监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