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北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6/08/17 |
颁布日期: |
2006/08/17 |
颁布机构: |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北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6/08/17 |
颁布日期: |
2006/08/17 |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冀安办[2006]3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成员单位:
现将《河北省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按照《预案》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河北省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概念与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2.2 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2.3 省安委会成员单位与职责
2.4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与职责
3 预测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4.2 启动条件
4.3 响应程序
4.4 信息共享和处理
4.5 通信
4.6 指挥与协调
4.7 紧急处置
4.8 新闻报道
4.9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
5.4 调查和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5 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奖惩与责任追究
7.3 制定与解释部门
7.4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目的
加强和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及时有效地应对非煤矿山事故灾难,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河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概念与分级
(1)概念
本预案所称非煤矿山事故灾难,是指从事非煤矿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生产和釆掘施工(包括尾矿库)企业发生的燃烧爆炸、冒顶坍塌、中毒窒息、透水、垮坝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灾难。
(2)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分级
根据矿山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分为四级。
Ⅰ级非煤矿山事故灾难: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事故;需要紧急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
Ⅱ级非煤矿山事故灾难:造成10人以上不足30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不足30人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事故;50-100人中毒(重伤)的事故;需紧急安置5-10万人的事故。
Ⅲ级非煤矿山事故灾难:造成3人以上不足10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不足10人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事故;30-50人中毒(重伤)的事故;需紧急安置1-5万人的事故。
Ⅳ级非煤矿山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事故;3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事故;需紧急安置1万人以下的事故等。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Ⅱ级及以上非煤矿山事故灾难。
(2)超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非煤矿山事故灾难。
(3)省政府认为需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处置的非煤矿山事故灾难。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保护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止事故扩大。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在省政府、省安委会领导下,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开展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当地人民政府为主,有关行业和部门应当与地方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必要时由省政府或者省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
(4)平战结合,预防为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和基地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工作。
(5)依靠科技,提高能力。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6)动员群众,增强意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有效机制。加强培训和教育,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省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领导机构为省安委会,其成员单位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交通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省委宣传部、省民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广播电视局、省总工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电力公司以及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省安委会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需要由省人民政府直接指挥处置的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2.2 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省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省安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其主要职责是:指导、协调、指挥省本级处置的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非煤矿山事故信息的接收、处置,非煤矿山事故现场信息的跟踪与报告;负责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组织应急演练;指导各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建议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组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承担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省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具体承担需省本级处置的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执行省安委会办公室下达的应急救援任务;负责指挥Ⅱ级以上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协调指挥市级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矿山救援力量、资源的统一调配;救援力量不足时,向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增援申请;组织专家组分析事故情况,研究重大问题,提出应急指挥、处置技术方案和建议,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支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省安委会办公室通报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2.3 省安委会成员单位与职责
省公安厅:组织、协调、指导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做好社会治安、维持救援秩序,保证交通顺畅。
省卫生厅:负责事故区的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并做好后续治疗工作。
省交通厅: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因灾难损坏的交通公路设施;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组织委内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及委内相关单位对应急救援物资提供保障和设备调拨。
省委宣传部:负责矿山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协调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协调救灾工作;协助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协助相关部门组织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及时向省安委会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
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基本建设投资。
省财政厅: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运行经费保障;完成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省信息产业厅:负责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事故灾难发生地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
省广电局:负责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省总工会:参与事故善后工作和事故灾难调查、处理。
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参与有关善后处置工作;负责有关工伤保险等事宜。
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进行灾区电力设施抢修、恢复电力供应;及时向省现场指挥部报告电力抢修和抢险情况。
省军区:负责组织协调驻冀部队和民兵预备役的抢险救助工作。
省武警总队:积极参与抢险救助、维护社会秩序等工作。
2.4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与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管理为主。Ⅱ级以上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响应的级别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负责人任指挥长、有关部门参加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该指挥部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实施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事故灾难的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工作人员都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
3.预测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省安委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全省非煤矿山事故灾难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经核实后及时上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非煤矿山事故的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通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及企业要做好已经发生的事故的抢险救援情况及事故发展事态的监控工作。监控信息要及时报告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已经发生的Ⅱ级以上事故及其发展态势和抢救情况的信息,以及可能造成Ⅱ级以上事故的信息,要及时上报省安委会。
3.2 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在接到可能导致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的发生。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接到可能或者即将发生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在事态严重时,要及时报告省政府。省安委会及其成员单位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省安委会办公室要认真分析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预警信息。在事态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可以建议省安委会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讯、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非煤矿山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特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事故灾难后,依次启动县级、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应急预案。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逐级上报。
发生Ⅳ级事故及险情,应当启动县(市、区)应急预案并向设区的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发生Ⅲ级事故及险情,启动市级及以下预案并上报到省安委会办公室;
发生Ⅱ级事故及险情,启动本预案及以下预案并上报到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发生Ⅰ级事故及险情,启动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并及时上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请求启动国家级应急预案。
4.2 启动条件
(1)事故等级达到Ⅲ级或者设区的市应急预案启动后,本预案进入启动准备状态。
(2)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Ⅱ级非煤矿山事故灾难,超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非煤矿山事故灾难,以及省政府认为需要省安委会处置的非煤矿山事故灾难时,由省安委会决定启动本预案。
4.3 响应程序
(1)省安委会办公室启动本预案后,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①开通与所在地市级应急救援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矿山救护队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②及时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报告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基本情况和救援的进展情况;
③必要时通知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和有关专家组成省矿山应急指挥部;
④开启移动通讯指挥设备,与事故现场联系提供应急保障;
⑤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矿山救护队随时待命,为地方提供技术建议;
⑥省矿山救援指挥中心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派遣矿山救护队实施增援;
⑦可能或已经导致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时,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及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同时上报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⑧按省安委会的决定,协调落实有关事项。
(2)市级应急指挥机构接到重特大矿山安全事故灾难(Ⅰ和II级)信息后,主要采取下列行动:
①启动并实施市级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②启动本地应急指挥部;
③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先期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④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4.4 信息共享和处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Ⅱ级以上矿山事故报告后要及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非煤矿山企业可将所属企业发生的Ⅱ级以上事故信息直接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现场指挥部、市级应急指挥机构要跟踪续报事故发展、抢救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及时提出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问题和提供的支援。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上报事故信息。
省安委会办公室根据需要,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协调增援。
事故发生地应急救援机构和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省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开通联系,共享应急救援相关信息,主要包括现场数据监测、应急救援资源分布信息、气象信息、安全数据库、重大危险源数据库等。事故应急救援相关信息可通过传真、电话等传输通道进行信息传输和处理。
4.5 通信
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通信保障,承担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现场信息通信保障和必要时开设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移动通信枢纽的任务。保障现场指挥部与省安委会办公室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
当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区域性通信瘫痪时,信息产业部门负责通信保障,确保应急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通信畅通。
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并维护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应急机构、专家的通信数据库。建立手机、办公电话、家庭电话、传真等多种联系方式。
4.6 指挥与协调
非煤矿山事故现场抢救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应立即组织抢救,必要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当地政府成立事故抢救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事故抢救。本预案启动后,省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协调指挥的主要内容是:
(1)根据现场抢救工作需要和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动有关的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抢救需要;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抢救工作,协助当地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责成有关方面实施。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适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5)必要时,通过省安委会协调部队和武警参加应急救援。
4.7 紧急处置
(1)在井下发生火灾时:
①迅速查明并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积极组织矿山救护队抢救遇难人员。同时探明火区地点、范围和发火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火区及有害气体向有人员的巷道蔓延;
②迅速切断火区电源;
③根据已探明的火区地点和范围,确定井下通风方法,其中:在进风井口,井筒内、井底车场发生火灾时,可采用反风或使风流短路的措施。如果停风后,也能使风流逆转,可停止主要扇风机运行;在井下其他地点发生火灾时,应保持事故前的风流方向,控制火区供风量;在入风的下山巷道发生火灾时,必须有防止由于火及风压而造成的主风流逆转的措施;在掘进巷道发生火灾时,不得随意改变原有通风状态,需进入巷道侦察或直接灭火时,必须有安全可靠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无论是正常通风或增减风量、反风、风流短路、隔绝风流及停止主要扇风机运转等,都必须:
a.不致危及井下人员的安全;
b.有助于阻止火灾扩大,抑制火势,创造接近火源的条件;
c.在火灾初期,火区范围不大时,应积极组织人力物力控制火势,直接灭火。直接灭火无效时,应采取隔绝灭火法封闭火区,并规定为隔绝火区而建筑的密闭墙的位置和建筑顺序。
d.必要时应将排水、注浆、充填、压风管路临时改为消防管路。
(2)发生中毒事故时:
①迅速撤出灾区人员和抢救遇难人员;
②切断通向灾区电源;
③对充满有害气体的主要巷道应加强通风,并迅速将高浓度有害气体直接引入回风道中排出矿井;
④迅速恢复正常通风并规定为处理事故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的储存数量和存放地点;
(3)在发生透水、崩砂或跑砂事故时:
①撤出灾区人员,并规定受到透水威胁地点的所有人员安全撤退的路线;
②规定关闭水闸门的顺序和负责人;
③在现有排水设备能力不足时,应增设水泵和管路(包括利用其它管路作临时排水管);
④针对具体情况进行阻水;
⑤在有流砂涌出时,应建筑滤水墙,并规定滤水墙的建筑位置和顺序;
⑥必须保护排水设备不被淹没,其中,当水和泥砂威胁到泵房安全时,在下部水平的人员撤出后,应将水和泥砂引入下部巷道;
⑦在有有害气体从水淹区域涌出的危险时,应规定排除有害气体的措施;
⑧防止二次透水的措施。
(4)在发生冒顶、坍塌事故时:
①探明冒顶、坍塌区范围和被埋压、堵截的人数和位置;
②积极恢复冒顶、坍塌区的正常通风。如果暂不能恢复时,可利用水管、压风管等对埋压、堵截的人员输送新鲜空气;
③处理中,必须始终坚持由外向里,加强支护防止二次冒顶。必要时,可开掘通向遇难人员的专用巷道;
④遇有大块岩石威胁遇难人员时,可使用千斤顶等工具移动石块,但应尽量避免破坏冒落岩石的堆积状态。
(5)在提升设备发生事故时:
应规定利用急救绞车、急救罐笼和其他设备以及从梯子间上下的程序和操作负责人。
4.8 新闻报道
在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的指导下,省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Ⅱ级以上非煤矿山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一般情况下,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市委宣传部组织非煤矿山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者涉外事件,由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及时组织对外发布。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9 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处置完成后,经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事故灾难后期处置工作完成后,事故抢救现场指挥部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和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省安委会办公室协调有关工作。
5.2 社会救助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接受社会捐赠、国际援助的资金、物资的管理与监督等事项。
5.3 保险
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派员,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和受灾人员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4 调查和总结
(1)事故调查和调查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报省安委会办公室,经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后,报省安委会。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掌握本地、本系统所有应急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通讯联系方式,并制定备用方案。
(2)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联系能够保持畅通,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
(3)参与事故应急救援的各有关单位、部门和组织,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系畅通。
(4)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维护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各级矿山应急指挥机构以及专家组的通讯联系数据库。
(5)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立河北省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响应通信网络、信息传递网络及维护管理网络系统,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通信联络、信息沟通的需要;加强特殊通信联系与信息交流装备的储备,以满足在特殊应急状态下,通讯和信息交流需要;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事故灾难信息管理办法,统一信息分析、处理和传输技术标准。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发和建立全省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并组织管理和维护。市级应急救援机构和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重要信息。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导、协调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建立共享的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各矿山救护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以下标准进行必要的配备:(见附件)
(2)应急队伍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煤矿企业救护队为基础,以非煤矿山企业救护队为辅助,按照国家标准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习。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促使其保持战斗力,常备不懈。
公安和武警的消防及危化品消防队伍是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重要支援力量。
(3)交通运输保障
健全全省非煤矿山企业交通地理信息网络,在应急响应时,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铁路、民航、军队等系统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地方政府提供交通警戒支持,以保证及时调运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人员、队伍、装备、物资。
事故发生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应急救援车辆在执行任务时不受交通管制,免交过路、过桥费。地方政府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4)医疗卫生保障
由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非煤矿山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建立医疗救护队伍,指定有关医院负责后续治疗工作。
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与专长,卫生防疫机构能力与分布情况,制定调用方案、检查各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
(5)治安保障
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发生跨设区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时,省安委会办公室协调相关市人民政府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6)物资保障
非煤矿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救护队根据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采购、储备、管理,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需求。
地方常备物资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企业常备物资经费由企业自筹资金解决,列入生产成本。
(7)经费保障
省安委会办公室提出Ⅱ级以上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经费申请,由省财政厅按规定拨付。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级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经费。事故单位应保证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经费。
(8)社会动员保障
地方政府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并负责协调保障,省安委会办公室调用事故发生地以外的社会力量参与增援,地方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保障。
(9)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应规划和建立基本满足特别重大事故人员避难场所,建议与公园、广场等空旷场所的基础设施改造相结合。同时建立维护、使用保障制度。民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省安委会办公室建立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提供多种联系方式。
省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应急响应状态下,当地气象部门要为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根据重大危险源的普查情况,利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分布和基本情况台帐,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基本信息。根据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有关内容,利用已建立的矿山数据库,逐步建立矿山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矿山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等专项研究,加强应急救援技术储备,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公众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非煤矿山企业要按规定向民众和从业人员说明本企业生产场所的危险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各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加强应急管理、救援人员的上岗培训和常规性培训。应急管理列入各级行政管理培训课程,有关各级行政领导接受应急管理培训。
(2)培训
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培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演习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并于演习结束后向省应急指挥中心提交书面总结。省安委会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演习。演习结束后,省安委会办公室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省安委会提交书面总结。
6.5 监督检查
省安委会办公室对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准备和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7.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制定,经省安委会批准后由省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实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变化情况,以及在预案的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订建议,报省安委会批准后实施。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级的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7.2 奖惩与责任追究
(1)奖励
在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①完成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处置任务的;
②保护公众安全和国家的、集体的和公民的财产,成绩显著的;
③对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④因应急救援行动而伤亡的:
⑤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
在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河北省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承担事故应急准备义务的;
②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③拒不执行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④盗窃、挪用、贪污事故应急工作所用资金或者物资的;
⑤阻碍事故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⑥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⑦有其他对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7.3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并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矿山救护大队最低技术装备标准
类别 装备名称 要求 单位 数量 备注
车辆 装备车
化验车
指挥车 能安装和操作化验设备120km/h 辆
辆
辆 2
1
2-3 面包车
通讯 录音电话
灾区移动电话
移动电话 部
套
部 2
1
5
设备 惰性灭火装备
高倍数泡沫灭火机
惰泡发射机
高扬程灭火泵 500m3/min
BGP400型 套
套
套
台 1
1-2
1
2
仪器 气体分析仪
便携式爆炸三角测定仪 套
台 1
1
信息 计算机
传真机
复印机
摄像机
录像机 台
台
台
台
台 1
1
1
1
1
附件2:矿山救护中队最低技术装备标准
类别 装备名称 要求 单位 数量 备注
车辆 矿山救护车
指挥车
装备车 100km/h
120km/h 辆
辆
辆 2-3
1
1
通讯 程控电话
灾区电话
移动电话 部
套
部 1
4
4
设备 氧气充填泵
高倍数泡沫灭火机
防爆工具
液压起重机
工业冰箱
BGP400型或
BGP200型 台
台
套
台
台 2
1
5
5
1
仪器 呼吸器
呼吸器
自动苏生器
红外线测温仪
氧气呼吸器校验仪 台
台
台
台
台 9
9
6
2
6 4h,正压氧
2h,正压氧
信息 计算机
传真机
复印机
摄像机
录像机 台
台
台
台
台 1
1
1
1
1
附件3:矿山救护队员个人最低技术装备标准
装备名称 要求 单位 数量
4h呼吸器
自救器
企业消防器
战斗服装
劳保保护用品 推广使用正压呼吸器
压缩氧
按公安消防服标准执行
带反光标志
按规定执行 台
台
套/年
套/年
套 1
1
1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