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河北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北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5/12/01 |
颁布日期: |
2005/12/01 |
颁布机构: |
河北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北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5/12/01 |
颁布日期: |
2005/12/01 |
河北省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应急预案
(冀政办[2005]36号)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防消结合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方针,确保本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时准备充分、反应及时、决策科学、措施有力,切实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的应急处理工作,将森林草原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农业部《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的应急处理工作。
《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农业部《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对森林草原火灾的应急处理工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1.4 基本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负责本预案的组织实施,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森林草原火灾事发地政府的作用,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1.4.2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对森林草原火灾的快速应急能力。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落实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在应急处理工作中尽职尽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1.4.3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理工作中,要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把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要加强对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草原火灾对人员造成的伤亡和对森林草原造成的危害。
1.4.4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认真做好应对森林草原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1.5 预案启动条件
在发生下列森林草原火灾时,经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者副指挥长(省林业局局长、省农业厅厅长)批准,应当立即启动本预案:
(1) 燃烧蔓延超过48小时仍未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2) 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 对重点国有林区、林区居民地或重要设施构成重大威胁的森林草原火灾;
(4)设区市政府请求省政府救助或者省政府要求省本级直接组织实施应急处理的森林草原火灾。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本预案启动后,在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领导下,应当立即成立森林或者草原扑火指挥部,具体承担森林或者草原火灾应急处理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省政府有关支持保障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快速响应,按规定的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积极配合省森林或者草原扑火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2.1 森林、草原扑火指挥部
在省政府和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 省森林、草原扑火指挥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动扑火力量,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协助火灾事发地政府尽快扑灭火灾。具体承担:综合调度、后勤保障、技术咨询和现场督导等工作。
2.2 省政府应急支持保障部门
本预案启动后,省森林或者草原扑火指挥部应当及时将火灾的情况通报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积极配合省森林或者草原扑火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3 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3.1 森林草原火灾预防
各级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要开展经常性的森林草原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森林草原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监督检查,消除各类火灾隐患;有计划地清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隔离带,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当地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的综合能力。
3.2 火险预测预报
省林业局、省农业厅应当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和有关地区可燃物含水率及火源、地形、可燃物类型等情况,对可能发生火灾的设区市和县(市、区)发布火险形势预测预报。
在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应当对事发地的天气进行适时监测和预报,及时为森林草原扑火指挥部提供决策参考信息。
3.3 火情监测
省林业局、省农业厅、省气象局应当利用卫星火情监测系统和其他监测手段,及时掌握森林草原着火点和火场的情况及发展态势,并按规定及时报告。
3.4 人工影响天气
气象部门根据天气趋势,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草原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3.5 信息报告和处理
3.5.1 一般火情,由设区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按照火情日报、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
出现一般以上森林草原火灾时,设区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应当立即核准情况,并报告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
3.5.2 出现重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时,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应当立即核准情况,向省政府报告,并按规定向国家林业局或者农业部报告。
4 火灾扑救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要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在一般情况下,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要相应提高。森林草原火灾的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四级。
4.1.1 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
(1)Ⅰ级和Ⅱ级响应:响应级别的确定标准依照《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标准执行。在进行Ⅰ级和Ⅱ级应急响应时,省政府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在国家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下,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2) Ⅲ级响应
当出现火场持续48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在30公顷以上,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与邻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交界处发生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等五种火情之一时,省林业局要及时向省政府和有关支持部门报告(通报)情况,组成由省林业局副局长为组长的工作组立即赶赴火场,协助开展扑火救灾工作。
(3) Ⅳ级响应
发现森林火灾后,当地森林防火部门必须立即组织扑救。县级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接到火灾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指挥扑救工作。当4小时后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时,要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按预案组织扑救。当火场持续2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时,设区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在向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报告的同时,要组织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火场,建立市扑火前线指挥部,按预案的规定进行规范化调度和科学组织指挥扑救。
4.1.2 草原火灾响应级别的划分标准,依照农业部《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执行。
4.2 扑火指挥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立即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扑火救灾工作。
扑火前线指挥部一般由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负责人任指挥长,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参加。扑火前线指挥部应当设立扑救组、后勤组、保卫组、医疗救护组等工作机构。
参加扑火救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要靠前指挥。火场范围较大时可以分片、分段安排扑火任务,落实扑火责任。火情蔓延速度较快趋于严重时,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级别应当随之提高,人员组成作相应调整,但要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
4.3 扑火原则
4.3.1 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要把保护灾区群众和扑火救灾人员的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把保护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作为重要任务。
4.3.2 在扑火战略上,要尊重自然规律,加强科学技术研究,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提高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工作的科技含量。
4.3.3 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草原资源损失。
4.3.4 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4.4 扑火安全
在扑火过程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根据天气和火势的变化情况,合理安排,科学部署,确保扑火救灾人员的安全。
4.5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林区、草原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在居民点受到火灾威胁时,要及时采取有效的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确保事发地群众的生命安全。
4.6 医疗救护
因森林草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当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卫生部门组织救治,死难者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4.7 扑火力量
4.7.1 扑火力量的组成。以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为主,以经过专门训练的应急扑火队伍以及火灾事发地群众组成的扑火力量为补充。火场直接扑打火线人员以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和经过专门训练的驻军、武警部队的应急扑火队伍为主。负责火场清理和看守的单位、人员由火灾事发地扑火前线指挥部确定。
严禁动员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员和孕妇参加扑火工作。
4.7.2 扑火力量的调动。发生森林草原火情后,事发地的专业扑火队伍应当迅速控制火势、扑灭火情。在火情不能控制造成森林草原火灾时,事发地的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和经过专门训练的驻军、武警部队的应急扑火队伍要共同完成扑火任务。在必要时按规定请求当地驻军、武警部队予以支援。
4.7.3 跨区域增援扑火力量。在森林草原火灾事发地灭火力量不足,需要增援扑火力量时,根据事发地设区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申请,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可以调动其他设区市的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增援的灭火力量原则上以武警部队的应急扑火队伍为主,地方的专业扑火队伍为辅;以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
4.8 火案查处
森林草原火灾案件由当地公安机关或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
4.9 信息发布
4.9.1 森林草原火灾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人心安定和公共利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者没有事实依据的有关森林草原火灾的信息和传言。
4.9.2 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及其扑火动态信息的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森林草原火灾及其扑火动态信息的发布,由县级以上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发布。
4.9.3 森林草原火灾的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0 应急结束
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需要宣布结束应急状态的,依照《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农业部《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森林草原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由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适时宣布结束应急状态。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火灾扑灭后,事发地的县(市、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要及时测量火场面积、森林草原受害面积,绘制火场面积图,评估森林草原资源损失情况,并将有关材料逐级报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上报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报、瞒报。
5.2 善后处置
在对森林草原火灾进行应急处置的同时,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切实解决灾民的饮食和居住问题,保证当地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和群众情绪的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森林草原火灾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要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应急处置工作中征用的劳务和物资、装备给予补偿,并及时返还征用的物资和装备。征用的物资和装备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损坏或者丢失的,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负责修复或者依法予以补偿。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人员被抽调参加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的,其工资和奖金由原单位照发,原福利待遇不变;城镇没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和农村村民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因参加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其抚恤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3 恢复重建
森林草原火灾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当地受灾情况、恢复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按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5.4 工作总结
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工作结束后,事发地设区市和县(市、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要及时进行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扑火救灾的成功经验、应当吸取的教训和今后的改进措施,并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
6 综合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应当组织建立有线和无线通信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省与设区市和县(市、区)以及重要林区、牧区互通,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通信系统。
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各自负责分管范围内火情、火灾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信息。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要对全省各地的森林草原火情、火灾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6.2 后备力量保障
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加强森林草原专业扑火队伍的建设,并在重点装备专业扑火队伍的同时重视后备扑火队伍的装备工作,保证有足够的扑火力量参加森林草原火灾的应急处理工作。
6.3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设置森林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要收集、掌握有关扑火机具、装备生产企业的生产潜力信息和毗邻地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扑火机具、装备保有信息,通过建立森林草原火灾应急物资的快速生产启动和紧急调用机制,实现扑火物资的动态储备。
6.4 资金保障
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6.5 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要为森林草原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服务;有关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的森林草原防火专家应当为森林草原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并按照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参加火灾现场的灭火技术指导工作。
6.6 培训演练
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要有计划地开展对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以及林区、草原区干部职工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术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工作,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向群众普及避火安全常识。同时,对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装备,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培训,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河北省处置森林草原火灾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应组织评估,并视情况及时修订。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理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的人员需要追认为烈士的,依据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7.3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