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施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督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河北省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北省 |
适用领域: |
生产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3/06/06 |
颁布日期: |
2003/06/06 |
颁布机构: |
河北省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北省 |
适用领域: |
生产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3/06/06 |
颁布日期: |
2003/06/06 |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
施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督查工作的通知
(冀建质[2003]282号)
各市建设局、城管(公用)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非典”防治工作的总体部署,搞好防治“非典”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避免由重大事故隐患引发的重大事故,努力减少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省建设厅决定对2002年以来历次安全生产检查中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督促检查工作的领导。对重大事故隐患如不及时进行整改,极易酿成事故,后果非常严重。尤其是在当前防治“非典”的特殊时期,更应当一手抓“非典”防治,一手抓安全生产,有效防止重大事故发生。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各施工企业的领导要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对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迅速整改,严防重大事故发生。
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原则。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河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坚持"事故隐患未得到整改不放过"的原则,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的企业谁负责,谁的隐患谁负责。存在事故隐患的施工企业、施工现场要定人、定措施、定时间迅速整改,确保不发生事故。
三、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事故隐患管理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机构,各施工企业、施工现场要对2002年以来历次安全生产检查中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制定整改责任、整改期限,落实整改资金,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要逐项登记,建立档案,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事故隐患管理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要做好本辖区事故隐患整改督查工作,对整改情况实行跟踪检查。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机构和各施工企业要制定出切实有效的监控和治理整改方案,对因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力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要从严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五、建立事故隐患整改上报制度。各市要在每季度(下季度首月5日前)及年底(下年度1月10日前)将本市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报告报省安监总站。
二00三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