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态补偿金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保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0/05/01 |
颁布日期: |
2001/01/01 |
颁布机构: |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保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0/05/01 |
颁布日期: |
2001/01/01 |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建[2010]149号)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为加快改善我省水环境质量,进一步规范生态补偿金收缴与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生态补偿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生态补偿金管理办法
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
河北省生态补偿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的通知》(办字[2009]50号)规定,为加快改善我省水环境质量,省政府决定在全省七大水系主要河流实行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对向河流超标排放水体污染物的,将收缴其生态补偿金。为规范生态补偿金的收缴与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补偿金是指省级财政向未达到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标准的河流上游地区财政扣缴的用于补偿下游受污染地区生态环境损失的资金。
第三条 生态补偿金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生态补偿金每年分两批收缴和分配。第一批于每年4、5月份进行,收缴和分配上年第四季度和当年第一季度生态补偿金;第二批于每年10、11月份进行,收缴和分配当年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生态补偿金。
生态补偿金的收缴和分配通过财政结算方式办理。
第五条 生态补偿金的收缴。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定期对跨界断面水质进行监测,并依据监测结果计算每月和每季度生态补偿金
收缴金额。省财政依据省环境保护厅提供的生态补偿金收缴金额,扣缴相关市县财政资金。
第六条 生态补偿金的分配。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根据生态补偿金收缴数额,参考河流流经区域、区域内流经长度和沿岸受污染程度等因素,向跨界断面水质超标河流下游地区分配生态补偿金。下游为其他省份或海洋的,收缴的生态补偿金由省财政集中管理,用于全省的生态环境保护。
第七条 省财政厅按照生态补偿金分配计划,及时将资金指标下达到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资金指标后2个月内,将资金安排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将资金安排落实情况报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第八条 生态补偿金必须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规定项目:
(一)因河流污染造成下游沿岸地下水污染,需要打深水井保障群众饮水安全项目。
(二)因河流污染造成下游经济损失,经权威部门鉴定,应给予补偿的项目。
(三)水污染物减排项目。
第九条 有关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生态补偿金,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将定期对生态补偿金管理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使用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与环境保护等部门加强沟通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生态补偿金使用和有关项目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健全生态补偿金管理制度,形成生态补偿金长效管理机制,确保生态补偿金的规范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