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河北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北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0/10/02 颁布日期: 2010/10/02
颁布机构: 河北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北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0/10/02
颁布日期: 2010/10/02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冀政〔2010〕11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和全国防震减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防震减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意义   防震减灾是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防震减灾工作,对做好新形势下的防震减灾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做好防震减灾工作,是“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内在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不仅对保护我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保护首都北京和国家的安全和稳定具有特殊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认清严重的震情形势,充分认识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做好各项防震减灾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防震减灾工作的首位,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切实加强地震监测预报、震害防御、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我省综合防震减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基本形成多学科、多手段的综合观测系统,全省陆地及近海海域地震监测能力达到2.0级,地震监测能力明显增强;在人口稠密和经济发达地区初步建成地震烈度速报网,20分钟内完成地震烈度速报;地震科技创新能力明显提升,对防震减灾贡献率显著提高;城市新、改、扩建工程全部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基本完成抗震能力不足的重要建设工程的加固改造,农村地震安全民居比例大幅度提高,城乡抗震设防能力明显增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建立比较完善的抗震救援队伍体系,破坏性地震发生后,2小时内救援队伍能赶赴灾区开展救援,24小时内灾民得到基本生活安置;全省80%以上的社会公众受到一定程度的防震减灾知识教育,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社会公众基本掌握防震减灾知识和应急避险技能。全省建立起完善的地震监测预报、震害防御、应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   到2020年,地震监测、速报和预测预警能力显著增强,城乡建筑、重大工程和基础设施能抗御相当于当地地震基本烈度的地震,建成完备的地震应急救援体系和救助保障体系,地震科技及创新能力居全国同期先进水平。   三、扎实做好地震监测预报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地震监测水平。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科学规划和布局,加强立体地震监测网络建设,加大重点监视防御区监测台点密度,加强海域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建立我省海啸监测预警体系,提升全省陆地区域及邻近海域地震监测水平。大力推进强震动台网建设,初步建立起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立大型水库、油田及石油储备基地、矿山等重大建设工程和建筑设施专用地震台网,并纳入全省地震监测网络体系。加快地震监测台站现有设备和技术升级,改善观测环境,进一步提高地震监测效能。加强地震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地震台网运行维护、质量检测技术保障体系。依法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   (二)加强地震预测预报。加快建立地震监测预报实验场,强化对重点地区的地震前兆监测,完善流动监测系统。综合利用多种观测方法和技术手段,开展地学及相关领域跨地区、跨部门的合作研究,多学科、多途径地探索地震预测理论和方法。加强地震异常的核实、研判与跟踪。完善监测、科研、预报相结合,长中短临预报相结合,专群结合的震情联合会商机制,努力提高地震预测预报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力争做到长期预测更加科学,中期预测准确率不断提高,短临预测有所突破。完善地震预测预报管理制度,依法规范社会组织、公民的地震预测行为。   (三)切实做好群测群防工作。进一步完善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和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的“三网一员”群测群防体系。研究制定加强群测群防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立稳定的地震群测群防经费渠道,落实社会地震观测员补助资金,保证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的开展和群测群防工作队伍的稳定,引导公民积极参与群测群防活动。   四、切实提高城乡建筑物抗震能力   (一)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管。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制度。把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的必备内容,各类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切实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加大城市危旧房抗震设防普查和加固改造力度,尽快对重点监视防御区县级以上城市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进行拆迁或加固改造。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和生命线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必须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实行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质量终身负责制。   (二)全面加强农村防震保安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农村新民居建设,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农民自建房抗震设防的指导管理,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按照《河北省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引导农民在建房时采取科学的抗震措施。继续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将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纳入农村新民居建设示范工程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实施、统一验收,将农村防震保安工作落到实处。   (三)着力加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加快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按照全省确定的目标保质保量地完成。同时逐步开展其他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普查、抗震性能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进行拆建或加固改造。新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要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建立健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地震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防震抗震措施,提高综合防灾能力。   (四)组织开展震害防御基础性工作。尽快完成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县级以上城市、设区市新建开发区和规划新建区的活断层探测及地震危险性评价、地震小区划和震害预测工作。国土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必须依据地震活动断层探测结果,充分考虑潜在的地震风险,予以合理避让。对处于地震活动断层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地段的建筑,要抓紧组织搬迁、避让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五、强化基础设施抗震设防和保障能力   (一)全面提升交通基础设施抗震能力。严格落实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等交通设施抗震设防标准,加快危险路段、桥梁整治改造,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人口稠密和经济发达地区适当提高设防标准。完善交通运输网络,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运力征集、调用机制,增强应对巨灾的区域综合运输协调能力和抢通保通能力。   (二)加强电力、通信保障能力建设。本着安全性和经济性相结合的原则,适当提高电力、通信系统抗震设防标准。优化电源布局和电网结构,对重要电力设施和输电线路实行差异化设计,加强重要用户自备保安电源的配备和管理。加强公用通信网容灾备份能力建设,提高基础电信设施防震能力。充分利用国家应急通信网络资源,结合卫星通信、集群通信、宽带无线通信、短波无线电台等各种技术,加大应急通信网络建设力度,保证信息传输及时可靠,提高应急通信保障能力。   (三)提高水利水电、输油气管线等重大工程的抗震能力。优化抗震设计、施工,确保重大工程安全。加强抗震性能鉴定与核查登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快落实水库、重点江河堤防的安全保障措施,抓紧完成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加强输油气管线、重点污染治理设施等管理和维护,防止地震引发次生灾害。   (四)开展重要工程设施紧急自动处置技术研究。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高速铁路、输油输气主干管网电力枢纽等重要工程设施地震紧急自动处置技术系统研究,选择试点地区逐步将紧急自动处置技术纳入安全运行控制系统,提升重要工程应对破坏性地震的能力。   六、推进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一)健全完善地震应急指挥体系。按照统一指挥、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要求,加强抗震救灾指挥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完善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健全指挥调度、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社会动员等工作机制。建设完善市、县(市、区)地震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建立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的日常更新机制,加强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灾情实时获取和快速上报等系统建设,为抗震救灾决策提供支撑。进一步增强地震预案及相关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适时组织跨区域、跨部门以及军地联合的抢险救灾演练。   (二)加强地震灾害救援力量建设。建立以地震灾害专业救援队伍为主体、各有关行业专业救援力量为骨干、志愿者队伍为补充的“三位一体”地震紧急救援队伍,配备专业设备,加强日常培训和演练。各市、县(市、区)要以公安消防部队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或确定“一专多能”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街道、乡镇要充分发挥具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人员的作用,组建应急救援组织。要充分发挥解放军、武警部队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协调机制,逐步形成全省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结合、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地震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三)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和物资储备建设。各地要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已经列入规划的要提前安排实施,按照国家标准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加强省、市、县三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实施专业储备与社会储备、物资储备与生产能储备的有机结合,合理确定储备品种,科学增加储备规模,提高救灾物资储备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机制。   七、进一步健全完善政策保障措施   (一)科学制定并认真实施防震减灾规划。各地要结合本地地震安全形势,依法科学编制本地区防震减灾发展规划,并纳入同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现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规划要针对防震减灾薄弱环节和重点难点,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保障防震减灾事业全面发展,统筹资源配置,做好与各级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确保防震减灾任务和措施有效落实。要做好防震减灾规划建设项目的立项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加大防震减灾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我省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通知》(冀政办函〔1998〕16号)要求,把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采取有效措施,建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机制。要加大对防震减灾基础能力建设、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地震科研和科技创新投入力度。着力加强对市、县(市、区)等基层防震减灾工作的投入和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防震减灾工作支持力度。要加强地震重点监测防御区地震应急部门所需车辆、通信、仪器设备等应急装备的配置,保障地震应急工作需要。健全完善抗震救灾资金应急拨付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及社会支持防震减灾事业发展,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地震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多元投资机制。   (三)加强防震减灾法制建设。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全面落实防震减灾法定职责,明确防震减灾各个管理领域和环节的执法主体和工作程序。制定完善我省防震减灾地方性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建立健全防震减灾政策法规体系,修订《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完善防震减灾行政执法、行政监督体制和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   (四)加强防震减灾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加强开放合作,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地震科技合作,密切跟踪国内外地震科技前沿和重点领域,加快国内外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建设省级工程地震研究实验室,加强对减、隔震等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研发。加强我省地震活动构造科学探测与研究,推进预测方法技术和理论创新。开展地震应急管理理论和应急救援技术研究,促进地震科研和防震减灾工作的有机结合,为防震减灾事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五)加强防震减灾组织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政府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强化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职能,保证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必要的人员力量和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加强市、县(市、区)地震工作机构建设,充实工作力量,保证必要的人员编制和工作条件。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高烈度地区内的市、县(市、区)应当设置独立的地震工作机构,其他地区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应当保持地震工作机构和人员稳定并予以强化,保证防震减灾基层管理责任得到落实。市、县(市、区)防震减灾基层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科学的人才培养、选拔、使用评价制度,为防震减灾事业提供充足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   (一)落实防震减灾责任。各级政府要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影响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评体系,建立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充分发挥各级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防震减灾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二)深化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建立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把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纲要,并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编制防震减灾宣传教育专项规划,坚持日常宣传和重点时段宣传相结合,加强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推进地震安全社区、示范学校和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等建设。地震、宣传、文化、教育、科技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深入开展防震减灾知识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机关、进家庭的“六进”活动,全面提高社会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紧急避险能力、自救互救意识和识别地震谣传的能力。   (三)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完善地震事件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建立健全地震事件新闻报道和重大地震灾害舆情收集分析机制,提高新闻单位地震突发新闻报道快速反应能力,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应对地震谣言的联动机制,及时澄清不实报道和传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加强监督和检查,推进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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