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河北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北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0/07/02 |
颁布日期: |
2010/07/02 |
颁布机构: |
河北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北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0/07/02 |
颁布日期: |
2010/07/02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办字〔2010〕7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我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深化认识,切实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
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推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强化环境优化经济发展理念,统筹区域产业发展、生产力布局与环境容量和生态功能,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推进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更好地解决关系民生的环境问题,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科学决策的责任感、紧迫感。要坚持全面普及和重点落实相结合的原则,密切联系实际,深入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建立和完善规划环评的相关体制和机制,搞好制度衔接。要组织开展专门培训,提高规划编制、审批和审查等环节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提高社会认知度。
二、突出重点,切实解决重点区域、行业环境问题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与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运输、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时,要编制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在组织编制开发区(园区)、产业聚集区规划和除指导性规划外的专项规划时,在草案报批前,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由规划编制机关按照《条例》组织编制,并与规划草案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组织实施规划环评时,要把区域、流域和行业发展的整体性、长期性环境影响作为评价的关键点,把产业布局、产业结构、用地投资强度、土地产出效益及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的合理性作为重中之重,不断强化。切实加强区域、流域规划环评,重点把握区域、流域开发利用对生态系统的整体性、长期性环境影响。努力提高城市规划环评质量,实现与规划编制的全过程互动。推动造纸、化工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产业规划环评,严控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注重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环评的实效性,防止规划实施对区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产生不良影响。做好交通基础设施规划环评,协调好路网、港口布局与区域生态安全格局、生态功能区划及景观生态格局之间的关系。规范开发区(园区)和产业聚集区规划环评,促进重大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区域产业合理衔接。加强钢铁、水泥等产能过剩行业规划环评,深入论证行业规划确定的发展规模、布局的合理性。开展跟踪评价,选取开发区(园区)和产业聚集区等管理较成熟的领域,与有关部门联合推动规划跟踪评价。
三、完善制度,切实保证《条例》的有效实施
(一)建立环境保护与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的联动机制。规划编制机关要及时将本部门拟编制或修订规划中涉及环境影响评价内容,通报本级环境保护部门;认真梳理正在编制的规划,依法补充、完善规划环评。环境保护部门要及时跟踪规划环评进展情况,并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解决规划环评中出现的问题,推进规划环评早期介入、与规划编制互动。
(二)建立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捆绑机制。按照《条例》规定,将规划环评结论作为规划所包含建设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将区域产业规划环评作为受理审批区域内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环评文件的前提,避免产能过剩、重复建设引发新的区域性环境问题。对规划实施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部门要暂停审批该规划实施区域内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及规划审批制度。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审查,由规划审批机关在组织审查规划时一并进行。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环境保护厅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进行审查;除化工、制药、印染、皮革、酿造、钢铁、建材、焦炭等重污染行业发展规划环评及项目所在开发区(园区)和产业聚集区规划环评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审查外,其他市、县(市、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审查。负责规划审批的机关在审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对未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不予审批。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对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不予审批。同时,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要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要逐项书面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并存档备查。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草案作重大调整时,规划的环境评价文件需进行补充或修正。已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可简化。
(四)建立规划环评责任追究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条例》的规定,进一步细化规划编制、审批和审查部门及单位的职责,建立规划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规划环评的任务到位、管理到位、责任到位,规划编制机关、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环评技术机构、审查小组成员违反《条例》有关规定,存在弄虚作假或滥用职权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四、强化落实,切实加强规划环评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开展规划环评的责任主体,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条例》规定,强化措施,全力抓好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费用,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二)强化落实措施。各地环境保护部门作为规划环评的主管部门和审查召集部门,在完善管理程序、审查制度等方面要积极发挥作用,通过实施区域、行业限批等手段提高规划环评的效力和执行力。要创新公众参与机制,拓宽公众意见征询和反馈渠道,切实提高公众参与规划环评的水平。
(三)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考核。各地政府要把规划环评情况纳入目标考核,完善干部考核与监督体系,建立赏罚分明的推进制约机制。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规划环评工作的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规划环评工作。
(四)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实施机关要同步落实配套的环境保护措施。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改进措施或者对规划进行修订;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要重新或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要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向规划审批机关报告,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二○一○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