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北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3/07/17 |
颁布日期: |
2013/07/17 |
颁布机构: |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北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3/07/17 |
颁布日期: |
2013/07/17 |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
(冀环评〔2013〕232号)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
近年来,各地紧紧围绕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目标,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认真履行“服务好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保护好大气水土环境质量”职责,不断深化服务发展实践,强化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在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做出了积极努力。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动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委省政府“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创新驱动、科学发展”大讨论活动部署、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双减双提”要求,更好地服务和推动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转型升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含辐射)环保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环境准入,把好项目环境关口。一是积极优化空间布局。认真落实主体功能区划、省环境功能区划和国家、省关于大气、水等污染防治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各类产业园区布局,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严格控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2017年底前完成城市主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努力推动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舒适宜居、生态空间山青水碧。二是落实重点产业调控要求。全省大气污染重点控制区范围内禁止新、改、扩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两高”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城市规划区(非工业区)内严格限制新建钢铁、水泥、石化、化工、有色冶金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设区市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三是严格执行排放限值。认真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重点控制区内新建火电、钢铁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新建石化、水泥、有色、化工行业等重污染项目与工业锅炉,执行特别限值时间与修订完善明确特别排放限值的相应排放标准发布时间同步。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重点控制区内现有火电行业燃煤机组,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烟尘特别排放限值;现有钢铁行业烧结(球团)设备机头,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四是强化规划环评约束。积极推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交通、水电、尾矿库等行业项目,突出行业规划环评宏观指导;对除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循环经济外的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应入园进区,并符合园区发展规划环评要求。
二、适应行政审批改革需要,下放环评审批权限。按照国家简政放权的要求,本着精简、效能、服务的原则,进一步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等国家规范性文件要求必须由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外,原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的非辐射类建设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农林牧渔、水利、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办公商业及城镇居民用房、纺织化纤、医药、化学品及农药制造、垃圾及污泥集中处置、水泥粉磨站(不新增产能)、土砂石开采、矿山整合及尾矿库建设等非辐射类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下放到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原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使用IV、V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的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下放到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对产能过剩行业和重复建设项目调控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对下放的建设项目要履行好环境管理职责,环评审批权限一律不得再下放。
三、坚持总量前置,简化总量审核环节。继续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对于大气环境质量超标城市和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重点控制地区,新建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实行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一般控制区实行1.5倍削减量替代。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在0.1吨/年以下和城市基础设施中污水集中处理及生活垃圾集中处置的新、改、扩建项目,不再进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排污权交易。对南水北调、江河堤防建设及河道水库治理工程、残疾人社会化和专业化康复服务和托养服务项目、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集成技术开发应用项目(太阳能利用示范项目)、体育竞赛表演、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及运营、大众体育健身休闲服务类项目,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审核工作由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7个工作日内(不含排污权交易时间)办结。对需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20 个工作日内(不含排污权交易时间)办结。
四、明确服务责任,保障环评文件质量。强化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第一责任意识,建立健全环评文件编制单位信用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查处环评文件质量低劣行为。加强各级环评文件评估队伍能力建设,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政策法规及导则标准,认真审核建设项目选址、环境影响分析与预测、环保及环境风险措施可行、公众参与及环评单位人员资质等内容,切实把好技术审查关并对审核结论负责。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评估和预审时效,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含辐射类),技术评估部门分别于5个、2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评估意见;下级环保部门自接到上级环保部门通知或管理相对人送交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预审意见。
五、转变工作作风,树立环评良好形象。各级环评审批管理人员要紧紧抓住开展“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创新驱动、科学发展”大讨论活动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契机,下大力气解决制约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思想观念障碍、工作机制症结和突出问题,积极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完善建设项目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监管事项网上审批和网上办理,探索新的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模式。要正确处理严格把关与热情服务的关系,对具备审批条件能批的项目要早批快批;对暂时不具备审批条件的项目要讲明理由,做好说服工作,要求尽快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对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项目,坚决不予以审批。要继续加强廉政建设,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开展警示教育,健全廉政机制,筑牢廉政“防火墙”,打造一支依法、清廉、高效的环评管理队伍。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