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证书预备技师证书核发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北省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10/06/21 颁布日期: 2010/06/21
颁布机构: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北省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10/06/21
颁布日期: 2010/06/21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证书预备技师证书核发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人社字[2010]79号 2010年06月21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新版职业资格证书启用及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37号)和《关于预备技师证书核发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13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证书、预备技师证书(以下统称证书)核发与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证书的管理   (一)明确职责。省、市、扩权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范围,负责本地区证书的申领、验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省厅、各市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扩权县(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各自职责范围负责证书的编码、打印、验印后的发放和统计工作。   (二)加强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指定专人做好证书征订、发放与管理,建立证书出、入库台账,标明证书流水码号段。证书的打印工作必须由省、市和扩权县(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完成,不得将空白证书直接发放给鉴定所或委托鉴定所打印。要做好相关统计工作,保证发放的空白证书数、统计发证数、上网查询数三个数据的一致性。年终省厅将对三个数据进行分析对比,对数据严重不符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认真核查整改。   (三)建立废证收回制度。各市要严格审核合格人员信息,一律采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软件进行证书信息录入、打印,确保证书打印质量,减少废证。因打印或质量问题产生的废证,由各级鉴定中心交同级行政部门换取新证。各市年度内产生的废证,要于当年11月30日前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集中销毁。   二、空白证书的申领与核发   (一)职业资格证书的申领程序。各设区市和扩权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前,填写下季度《空白职业资格证书申领计划表》,报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核准,结清应上缴部和省“分成费”后,由省厅技能鉴定中心按核准意见拨付证书。各地不得越级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申领或跨省、跨市调剂。   (二)预备技师证书申领程序。每年12月31日前,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核实本地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下一年度预备技师毕业人数及证书需求数量,并报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三)证书办理程序。省、市和扩权县(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每批次鉴定日期的5日前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表》(具体格式见附件),并打印当批次《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系统规定格式),报同级行政部门复核后进行鉴定。鉴定结束后,填写《考务工作报告单》(具体格式见附件),将鉴定合格人员名单及证书编码报同级行政部门核准。同级行政部门根据证书编码数(即合格人数)发放空白证书。以前未按本程序执行的市和扩权县(市)要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将2002年至今全部鉴定合格人员的证书编码号段报同级行政部门备案。   三、其他事项   (一)证书遗失补证。遗失证书者,须登报声明作废,向颁发原证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补发。补发的证书,如能核查原证书编号的,按原证书编号予以补发。2002年以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且未按现有证书编码方案编码的,如本人能提供有效证明(如证书复印件等),要按现有编码予以补证,发证日期填写补证日期,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原取证日期和其他信息;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视为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予补证。   (二)出国(境)换证。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所持证书一律由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审核后换证。换证人员应提供证书核发地市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书面证明材料、护照、证书和近期彩色免冠照片(小二寸)一张。   (三)证书的验印、填写、编号继续按照《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29号)、《职业资格证书填写要求》(劳社培就司发〔1999〕39号)和《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编码方案》(劳社培就司函〔2001〕62号)要求执行。   (四)为进一步提高证书的公信力,自发文之日起,省、市、扩权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鉴定合格者配发带有考生照片的“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书”(具体格式参见附件)以方便用人单位存档或验证。   (五)省厅拟于近期启用新的印章和钢印,具备条件的市也要尽快做好启用新的印章和钢印的准备。各市尚存有原版职业资格证书的,务于3月31日前上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集中销毁。   为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适时组织检查,对未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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