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职业技能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北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11/08/12 |
颁布日期: |
2011/08/12 |
颁布机构: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北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11/08/12 |
颁布日期: |
2011/08/12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职业技能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人社字[2011]213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 现将《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职业技能证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职业技能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职业技能证书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职业技能证书(以下简称职业技能证书)是对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含驻冀中直机关)工人的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认可的有效凭证,是岗位聘用、兑现工资待遇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 职业技能证书分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共五个等级,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 第三条 职业技能证书由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统一管理发放。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科),负责初、中级工职业技能证书的管理发放和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证书的申领。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职业技能证书出入库台账制度。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需空白职业技能证书,由其职业能力建设处(科)以书面形式向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申请,填写《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技能证书申领计划表》(一式三份),申请批准后持《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技能证书发放单》到省考试中心工考处领取;中直、省直单位所需空白职业技能证书,由其主管部门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申请。 第五条 职业技能证书编号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统一编制。证书编号共计13位,其中:第1-4位为设区市(含扩权县)及中直、省直单位编码(源自国家统计局区域代码);第5位为等级代码(1-5分别代表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第6-9位为年份代码;第10-13位为个人代码。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科),根据省厅审批通过的人员名单和核定的证书编号打印证书,证书编号与《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能等级审批表》或《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审批表》一致。 第六条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中直、省直各单位要配备专用证书打印机,统一打印。 职业技能证书各项内容所填写的汉字使用仿宋小四号字体,数字使用仿宋小四号阿拉伯数字。 文化程度应分别填写:小学、初中、高中、中专、技校、职高、大专、大学、研究生。 证书发证日期处应填写发证机关审核批准办理证书的日期,发证日期是职业技能证书生效日期。 第七条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科),按照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核定的证书编号,核准发放初、中级工职业技能证书。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证书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科)依据审批通过的《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能等级审批表》、《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审批表》和花名册,到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盖章、验印。中直、省直单位由其主管部门集中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办理。 第八条 因打印或质量问题产生的废证,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登记造册,当年产生的废证于11月底前交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集中销毁。 第九条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职业技能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如证书遗失,依据档案材料办理补发。 第十条 严禁伪造、仿制或滥发职业技能证书,否则,一经查出,除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