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河北省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北省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3/08/06 |
颁布日期: |
2003/08/06 |
颁布机构: |
河北省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北省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3/08/06 |
颁布日期: |
2003/08/06 |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城市供水节水和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
(冀建城[2003]381号)
各市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
近年来,全省城市供水、节水和污水处理工作取得了较快发展,大部分指标步入全国先进行列。但是,有关部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非组织手段要求各市改变城市供水、节水和污水处理管理体制,造成了城市水管理体制的混乱,严重影响了城市供水、节水和污水处理工作的开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污水处理工作,保证城市人民生活和生产用水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规范和加强我省城市供水、节水和污水处理管理工作,特做如下通知:
一、依法理顺城市水管理体制,保证城市供水、节水和污水处理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1998年,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三定方案”中明确建设部在水管理方面的职责是:“指导城市供水节水、……市政设施……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2000年,省政府批准建设厅“三定方案”中明确建设厅在水管理方面的职责是:“指导城市供水节水、……市政设施……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审核;编制城市节约用水规划和计划。”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和省政府已明确了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供水、节水、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2002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进一步为各部门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据。其第十二条明确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同时,在第十三条也明确了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即:"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在落实《水法》时必须与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现行职责分工相结合。
2002年8月,针对我国部分地区不顾中央的规定,擅自改变城市水管理职能,朱镕基总理和温家宝副总理做了重要批示:“政府管理职能的改变,必须经中编办协调,报国务院批准,不能各行其是。我理解家宝同志的批示,是国务院主管部门不要干预地方政府,促其改变中央规定的分工,而不是主张地方政府可以不顾中央规定,自作主张。此事宜请中编办协调,目前,原有分工体制不要变。”9月,中编办根据朱总理的批示,下发了《关于地方水务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2]55号),对各省水管理机构的设置,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一、省级和副省级已设置的水务机构维持不变;二、地级市和县(区、市)级政府经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置的水务机构暂时维持不变;三、凡未经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自行设置的水务机构要予以撤消;四、目前没有设置水务机构的一律不动。
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家和省政府在水管理体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并及时主动地向市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为市委、政府在机构改革中科学、合理地设置职能部门、确定部门职责提供决策依据。对于不按中央规定,擅自改变管理职能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编办《关于地方水务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2]55号)的要求,报请当地政府予以纠正,以切实保证城市供水、节水、排水和污水处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供水事业,提高城市用水保证率
(一)加快城市供水设施建设。要加快地表水供水工程建设。按照国务院《通知》中确定的城市用水原则,大力开发利用地表水,凡是可用地表水的城市,要尽快考虑地表水供水设施建设;正在建设地表水供水设施的城市,要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已建成地表水供水设施的城市,要制定切实可行措施,保证其满负荷运行。积极谋划南水北调城市供水工程。南水北调东、中线工程主要受水区各市要认真做好南水北调工程各项基础性工作,根据本地的水资源状况和城市发展预测,尽快做好南水北调城市供水配套工程规划的编制工作,为调水做好充分准备。加快城市应急供水工程建设。要在加快正常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的同时,极早谋划并加快城市应急供水工程建设,确保城市用水需要。
(二)完善供水设施,强化调度管理。要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和管理,努力降低管网漏失率。各供水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对供水管网的日常检测维修,应用管网检测新技术,抓紧做好城市供水管网普查,建立完备的供水管网技术档案。要大力开发应用新型管材、先进的输配水管网施工和管理技术,加快城市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步伐。要制定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计划并尽快组织实施,"十五"末,所有运行年限超过50年和旧城区严重老化的城市供水管网,必须全部完成更新改造。加强供水调度管理,确保安全渡过旱期。要树立抗大旱的思想,对城市供水如何安全渡过用水高峰期做出及早安排。对现有城市供水设施进行全面系统的检修维护,对原有水源井进行改造维修,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供水设备的能力。尽快制定供水应急预案,优化城市供水应急调度方案和在水资源极度紧缺的情况下的供水顺序、定时、定量方案,确保大旱情况下城市居民的生活用水需要。
(三)强化水质管理,大力提高供水服务质量。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提高供水质量。制定并完善二次供水相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加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完善《河北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提高水质检测水平,邢台、衡水、沧州、廊坊和张家口等五个设区市,要按照省里的建站规划要求,在"十五"期间完成建站和计量认证工作。县级市和县城要按照《城市供水企业资质标准》要求,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和人员,加强水质检测,保证供水水质。各供水企业要把节能降耗、减员增效放在重要位置,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加强企业服务人员素质教育,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树立供水企业的良好形象。
三、把节水放在突出位置,完善节水措施,积极创建节水型企业和节水型城市
(一)加大节水宣传力度,全面提高城市居民的节水意识。各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要针对我省多年连续干旱少雨、水资源严重紧缺的严峻形势,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一年一度的节水宣传周,做好我省水资源形势、节水重要意义、节水先进典型和节水政策的宣传工作,切实提高城市居民的节水意识。
(二)大力推广节水技术,全面落实节水措施。要充分发挥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专业厂家的作用,加强城市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研制,加大节水创新力度。要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国家有关节水技术政策和节水技术标准的落实,加快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器具的推广应用步伐,大力推行科技节水。要抓好各项节水管理措施的落实,对新上项目必须做到“三同时、四到位”的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查时,要加大对节水工艺、技术和措施的审查力度,搞好项目用水和节水评估的审查,凡节水措施不落实的不予审批。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提出的"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的城市,在达标之前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并限制其新建供水工程项目"的规定。强化计划定额用水管理。要认真完善用水计划和定额管理,参照其它省市的标准,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对工业、商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居民等制定科学的用水定额,使计划用水更加科学,为阶梯式水价的实施奠定基础。
(三)强制推行节水型用水器具。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禁止使用一次性冲洗水量在9升以上的便器、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等国家明令淘汰的非节水型用水器具;加大6升以下的便器、沟槽式厕所自动控制装置和陶瓷片密封水嘴等节水型用水器具的推广使用力度。城市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中,必须全部采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对于违反规定继续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非节水型用水器具项目,不予通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由建设主管部门按建设部《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责令限期更换,更换以前,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供水部门不予供水,对于违规的开发企业、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严肃处理。加快现有各类房屋建筑非节水型用水器具的改造步伐,现有公共建筑和各类非居民住宅房屋建筑中不符合节水要求的用水器具,必须在“十五”末全部改造完毕;对于居民旧有住宅不符合节水要求的用水器具,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鼓励其进行改造。要加强节水型用水器具的生产、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抓好落实。
(四)加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备水源的关停力度。各级建设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取水许可的规定,会同水利部门一起,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取水许可管理。在地下水超采区域内,一律不准建设任何取用地下水的供水设施。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一律不准新凿自备水源井和新增自备水源用水户。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原有自备水源要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时限完成关停工作;其它自备水源也要随着公共供水能力的增长逐步关停。
(五)积极创建节水型企业和节水型城市。各市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建设厅、经贸委下发的《关于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评选活动的通知》(冀建城[2002]119号)和最近下发的《关于开展创建省级节水型城市活动的通知》(冀建城[2003]248号)精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要按照《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的要求,对节水型城市29项考核指标和节水型企业(单位)24项考核内容逐项分解落实,认真组织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社区、节水型城市的创建活动。要通过这一活动的开展,实现到“十五”末,绝大多数现有大、中型企业达到“节水型企业”、大部分设区市成为“节水型城市”的目标。
四、加快城市排水和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
(一)进一步完善城市排水体系。在新城区建设时,必须分别建设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实行雨污分流制排水体系;对于已建成区,要在城市道路建设和改造的同时,对城市排水管网进行雨、污分流制改造和完善,力争在“十五”末全部完成雨、污分流制改造,提高城市防洪能力,为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和运行打下良好基础。
(二)加快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步伐。有关市、县必须加强组织领导,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快建设步伐。已开工建设的要加快工程建设进度;还没有开工建设的,要抓紧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力争早日开工建设,保证《海河流域水污染治理规划》的落实。《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涉及的张家口、承德两市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项目,要尽早开工建设,保证按要求的时限建成投入运行。南水北调供水区的市、县要按照朱总理提出的“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的要求,抓紧项目规划,落实建设资金,做好各项工作,保证治污先行。
(三)加快城市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各城市在规划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时,要同时安排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已建成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但无中水回用设施的,要尽快制定回用规划和计划,并在“十五”期间完成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及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小区,都要按照建设部的要求,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
五、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和水工业运行机制改革
(一)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积极引入市场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通过政策引导、税费优惠、财政贴息、资产重组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投入供水工程建设、节水技术改造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用足用好国家、我省现有的收费政策和优惠政策。尚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要尽快开征,已开征的城市要早日调整到位。要认真落实国家"对各地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对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工程所购置的设备可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要加大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超计划加价水费的征收力度,保证足额征收和专款专用。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为城市供水、节水、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筹集建设资金,保证建设需要。
(二)加快水价改革步伐。要认真贯彻落实省物价局、建设厅印发的《河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尽快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和供水事业发展的水价机制,逐步提高供水价格;要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水价;加快实行鼓励节约用水的阶梯式水价和季节性浮动水价等水价制度。污水处理费是水价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进一步明确其经营性收费的性质,其标准的制定,不但要满足污水处理企业的运行、维护和还贷需要,还要包括相当一部分的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资金。
(三)进一步加快城市水工业运行机制改革。要加快水工业运营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科学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尽快实现水工业运营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确立其独立的企业法人地位,并使其依法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建立适合城市水工业运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公司制模式,提倡大中城市水工业运营企业凭借资源、技术、管理和资产优势,采用投资、收购等方式,参与或接受县级以下水工业运营企业的经营,允许水工业运营企业以资产为纽带、跨地区组建企业集团,实现水工业运营的规模化经营,鼓励水工业运营企业通过国际通用的BOT等各种方式,吸收和利用非国有资本,参与水工业运营企业的建设和经营,努力实现水工业运营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强化水工业运营企业的约束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监事会制度、财务监控制度、审计制度和用户监督制度。深化水工业运营企业人事、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打破不同所有制职工之间的身份界线,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通过尾数淘汰、买断工龄、辅业分离等方式,实现企业人员的消肿,建立管理人员能上能下、普通员工能进能出制度。深化水工业运营企业内部管理,建立高效的企业营运机制,严格成本核算,加强成本管理和控制。加强企业基础管理工作,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严格考核工作。加强技术改造,加快技术创新,实现水工业运营企业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化。各市要按照上述要求,研究适合本市情况的改革模式,加快城市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企业改革工作。
请各市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省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二00三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