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关于职工因工受轻伤使用简易认定程序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武汉市 |
适用领域: |
权益保障 |
生效日期: |
2006/09/19 |
颁布日期: |
2006/09/19 |
颁布机构: |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武汉市 |
适用领域: |
权益保障 |
生效日期: |
2006/09/19 |
颁布日期: |
2006/09/19 |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因工受轻伤使用简易认定程序的通知
(武劳社[2006]67号)
各社会保险管理处、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劳动保障分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为规范职工因工受轻、重伤认定操作程序,提高工伤认定办事效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我市有关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现就我市职工因工受轻伤使用简易认定程序通知如下:
一、使用简易认定程序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伤害职工已参加我市工伤保险;
2、职工受创伤性外伤程度轻微,且达不到伤残等级标准,医疗终结后医疗费用在1000元以内。
二、使用简易程序时,用《工伤事故简易处理表》代替《工伤认定决定书》。
三、《工伤事故简易处理表》中的“事故调查核实意见”由调查人填写,工伤科室负责人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查、签字,加盖印章。
四、使用工伤简易认定程序,其认定过程中的受理、调查、认定、送达等程序应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执行。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明确的案件,可直接作出决定。
五、按简易程序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具有与《工伤认定决定书》同等法律效力,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给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六、用人单位或职工对使用简易程序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答辩或应诉工作,必要时,相关社会保险管理处予以配合。
七、按简易程序作出的工伤认定,需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专用章”。工伤认定案卷的归档保管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要求办理。申报办理情况每月底向市局工伤生育保险处报送。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六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工伤事故简易处理表
申请日期: 编号:
申请人 (单位) 社会保险
编码
联系地址 性别 联系电话
受伤职工 姓名 出生年月
受伤害职工详细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 建立劳动关系时间 事故时间
伤害部位或疾病名称 初诊时间 医疗费用总额(初算)
受伤害经过简述:
受伤害职工签名: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举证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事故调查核实意见:
调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工伤科审核意见:
(工伤科盖章)
年 月 日 处领导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工伤认定决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条第 项的规定,认定该起事故为工伤事故, (职工) (伤害部位)为工伤。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
按简易程序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具有与《工伤认定决定书》同等法律效力。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存档一份,发
(单位)、 (个人)各一份。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适用于工伤参保职工事故医疗费用总额在1000元以内且明显达不到伤残等级的创伤性外伤事故处理;
2、视同工伤不适用简易程序;
3、本表一式四份。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