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复合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北省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10/09/27 |
颁布日期: |
2010/09/27 |
颁布机构: |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北省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10/09/27 |
颁布日期: |
2010/09/27 |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复合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人社函〔2010〕49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规定,现就复合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复合药条件
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 (以下简称《省药品目录》)内西药组成的药品,包括含药大输液和复合包装的药品(以下统称复合药),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纳入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按照乙类药品管理。
(一)复合药的通用名称未列入《省药品目录》。
(二)组成复合药的各西药药品通用名都已列入《省药品目录》。
(三)复合药申报的最高销售价格(销售到医院的价格)不高于其组成各单方药品价格之和,组成单方药品价格按与复合药同质量层次(专利原研药或仿制药)的中标价计算。没有中标价格的按最高零售指导价(最高零售价)计算。品规不同的按《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发改价格〔2005〕9号)折算。
二、复合药申报审核办法
(一)拟列入复合药名录的药品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愿申报,提交以下资料。
1、列入复合药的申请,填报复合药申报表;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批件(复印件);
3、申报药品使用说明书;
4、申报药品及组成药品品种相关价格证明文件;
5、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负责对企业的申报资料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审核基础上提出拟列入复合药名录,经审定后公布。省医疗保险局对列入的复合药进行编码。
(三)复合药名录的制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重复进行药品检验,不向药品生产销售企业收取评审费和其他各种费用。省纪委(监察厅)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对调整工作全程监督。
三、复合药管理政策
(一)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复合药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复合药名录。复合药名录包括列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复合药的通用名、剂型、限定支付范围、质量层次、最高销售价等。列入复合药的药品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原则上按其组成药品的最小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
(二)申请、审核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和审核合格公布后复合药实际销售价格高于企业申报价格的,取消复合药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资格。
(三)建立复合药名录的动态调入调出机制。根据医疗保险需要、单方药品招标价格等因素变化情况对复合药名录适时调整,凡符合复合药列入基金支付范围条件的,可调入;反之,及时调出。第一批复合药的申报截止时间为2010年10月9日,经审核公布后于2010年11月1日实施。每次招投标工作结束或价格政策调整后,复合药及其组成单方药品价格有变化的要重新申报、审核,不重新申报或经审核新价格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复合药资格。
(四)各统筹地区要按本通知要求执行省厅发布的复合药名录,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另行制订复合药名录或限制其使用和报销。对本统筹地区正在使用已列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复合药出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反馈省厅,由省厅视情况按规定处理。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复合药纳入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申报表
复合药商品名: 批准文号: 生产厂家:
项目 通用名 2010年版湖北省药品目录编号 质量层次 剂型 规格 价格(元) 备注
中文名 英文名 中标价 最高零售指导价 最高零售价 申报的最高销售价
复合药 --
组成品种1 --
组成品种2 --
组成品种3 --
填表说明:
1、质量层次填写专利原研或仿制。
2、药品价格有中标价的填写中标价;没有中标价的,由政府定价的填写物价部门规定的最高零售指导价,由市场调节定价的填写在物价部门备案的最高零售价;申报的最高销售价格指所申报的复合药销售到医疗机构的价格。
申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