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关于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 (鄂人社规〔2013〕2号)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功能作用,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提高就业质量,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稳定就业岗位,根据《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2〕66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我们在现行《湖北省实施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办法》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湖北省关于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13年7月29日 湖北省关于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作用,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提高就业质量,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稳定就业岗位,根据《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2〕66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稳定就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是从失业保险基金安排的,用于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保持就业岗位稳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有结余且具有一年以上的支付能力; (二)完成省批复下达的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 (三)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规范。 第四条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全员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上年度没有人员失业(非因企业原因产生的失业人员除外); (三)按规定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积极开展职工培训,提升职工技能。 第五条 非因企业原因产生失业人员包括以下情形: (一)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 (三)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违法违纪被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同一企业每年可申请一次稳岗补贴。大型企业所属独立法人的二级单位可分别申请稳岗补贴,但应由其主管单位统一汇总申报。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款规定条件的企业,其稳岗补贴的拨付实行与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额挂钩的激励机制。即按企业上年度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总额占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予以拨付,但补贴额最高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失业保险缴费额的50%。 (一)企业上年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总额达到工资总额1%(含1%)以上的,按其缴费额的50%拨付。 (二)企业上年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总额达到工资总额08%(含08%)以上的,按其缴费额的40%拨付。 (三)企业上年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总额达到工资总额06%(含06%)以上的,按其缴费额的30%拨付。 (四)企业上年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总额不足工资总额06%的,按其缴费额的20%拨付。 第八条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开展职工培训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审批表》; (二)上年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复印件; (三)上年失业人员名单及其失业原因; (四)上年企业财务决算报表。 第九条 稳岗补贴按以下程序申请、审核和拨付: (一)企业持指定的资料向失业保险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将拨付方案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财政部门将稳岗补贴资金从“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直接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第十条 稳岗补贴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所需资金从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并凭相关资料和凭证在“其他促进就业支出”科目核算。 第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定期对稳岗补贴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估,并建立通报表彰制度。 第十二条 稳岗补贴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取消下一年度稳岗补贴申报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在确保企业稳岗补贴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可参照本办法对事业单位拨付稳岗补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实施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办法》(鄂人社发〔2012〕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