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厅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颁布机构: 湖北省农业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北省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03/07/31 颁布日期: 2003/07/31
颁布机构: 湖北省农业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北省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03/07/31
颁布日期: 2003/07/31
湖北省农业厅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03]98号)的精神,为了切实抓好我省农机和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特拟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专项整治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农机和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使我省广大农机和渔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和驾驶、操作人员切实受到深刻教育,加深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提高群防群治的安全生产意识,消除执法监督人员的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其中:   农机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是:   杜绝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无牌行车、无证驾驶、酒后开车、超速超载、客货混装、机件失灵、安全设施不全等严重违章行为,提高农业机械挂牌率,驾驶员持证率和检审验合格率,遏制农机事故发生。   渔船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是:   降低小事故发生率,遏制一般事故,杜绝重大特大事故。船员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内的小事故减少至最低程度,使一次性死亡或失踪1至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使一次性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重、特大事故为零。   二、专项整治工作重点   农机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是:   (一)“黑车非驾”,即无牌行车、无证驾驶的农业机械和农用运输机械驾驶操作人员;   (二)拼装、改装的农用运输机械和有碍安全生产作业的农业机械;   (三)长期不参加年度检审验的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   (四)从事载客或客货混装的农用运输机械。   渔船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是:   (一)长江、汉江和千亩以上湖库等重要的同行渔业水域渔船渔港的管理;   (二)“三无船舶”(即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无船名船号)和报废渔船清理取缔;   (三)配合交通部门加强渡口附近作业渔船的监控和管理,严禁渔船载客摆渡。   三、专项整治工作措施   (一)精心组织,加强领导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由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指挥,具体业务工作分别委托省农机化办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和省水产办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开展,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联络和日常事务。   (二)对内加强培训学习,对外加强普及宣传,依法深化专项整治工作   主办培训班,组织系统内专项整治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监督,文明执法。对外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车等媒体大力宣传此次专项整治的目的和意义,创造群防群治的大好氛围。   (三)抓住重点难点集中整改,探索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在深化专项整治工作中,各级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和渔政船检港监管理部门一定要深入分析掌握本地实际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紧紧抓住本地重点难点问题,对重点区域和重点部位要下重手集中整治,同时要以教育为主,体现文明执法、执法为民。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化解管理中的矛盾,堵住管理中的漏洞,创新管理观念和管理体制,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四)具体部署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1、宣传摸底阶段:8月1日-8月31日,在上半年清理取缔“三无船舶”、“报废渔船”、“黑车非驾”的基础上认真核查落实,分别由省农机化办和省水产办下达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并借助新闻媒体大力宣传。   2、集中整治阶段:9月1日-10月31日,深入实地巡回检查,纠察农业机械违章行为,补检补审,清理取缔“三无船舶”和报废渔船,组织驾驶、操作人员培训学习。   3、检查验收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抽调人员组成若干检查验收小组,分赴各地检查验收。   4、总结阶段:12月1日-12月30日,各地书面总结材料于12月20日以前报省安全监理总站和省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经厅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省安委会进行总结、评比、表彰。                                  湖北省农业厅                                  二00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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