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颁布机构: 湖北省政府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北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生效日期: 2010/09/21 颁布日期: 2010/09/21
颁布机构: 湖北省政府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北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生效日期: 2010/09/21
颁布日期: 2010/09/21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 (鄂环发[2010]2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规范我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合理适当,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环保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执法人员正确运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水平。要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机制,既要审查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也要审查其合理性。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明显不当、显失公正或者其他不规范的情形,要坚决依法予以纠正。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书面报告省厅办公室(法规处)和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细化标准的有关说明   1.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概念。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细化标准”是环境行政处罚主体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并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环境的实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范围和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合理分割成若干裁量档次,每个档次确定一定的量罚标准的一种制度。   2.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   过罚相当。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严格程序。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调查、取证、告知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对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环境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集体讨论决定。   综合考虑。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综合、全面地考虑以下情节:   (1)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   (2)环境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3)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   (4)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   (5)环境违法行为人是初犯还是累犯;   (6)环境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量罚一致。环保部门应当针对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确定一批自由裁量权尺度把握适当的典型案例,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参照标准,使同一地区、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   罚教结合。环保部门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从重处罚。主观恶意的,从重处罚。“私设暗管”偷排,用稀释手段“达标”排放,非法排放有毒物质,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未批即建成投产”以及“以大化小”骗取审批,拒绝、阻挠现场检查,为规避监管私自改变自动监测设备的采样方式、采样点,涂改、伪造监测数据,拒报、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后果严重的,从重处罚。造成饮用水中断,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群众反映强烈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3.补充说明。细化标准力求突出当地重点保护的流域、区域,突出重点监管的行业、工业区(污染集控区)、企业,突出重点控制的污染物。对环境保护中涉及海洋环境保护等与我省没有关系的内容,未纳入细化标准。我省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如《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湖北省实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等,因其正在进行全面修订,暂不纳入细化标准,待修订完毕后再行纳入。   4.本标准处罚幅度中的“以上”和“以下”包括本数。   目录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   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   三、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防治设施类.   四、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   五、超标排污、违反限期治理制度类   六、违反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制度类   七、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管理制度类   八、违反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制度类   九、违反排污征收使用管理类   十、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制度类   十一、在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违法建设类   十二、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   十三、违反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类   十四、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类   十五、未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类   十六、不按规定处置废物或者不承担环境恢复整治责任类   十七、制造、销售或进口违反环保规定的设备、机动车辆类   十八、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类   十九、违反清洁生产管理规定类   二十、违反洗染业管理规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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