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加强工业探伤项目辐射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北省 适用领域: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生效日期: 2009/12/31 颁布日期: 2009/12/31
颁布机构: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北省
适用领域: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生效日期: 2009/12/31
颁布日期: 2009/12/31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工业探伤项目辐射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 (鄂环办[2009]7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加强工业探伤项目辐射安全防护工作,切实提高放射性同位素与工业探伤辐射安全管理水平,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和《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GBZ117-2006)、《工业γ射线探伤放射防护标准》(GBZ 132-2008)相关标准要求,为保障辐射环境安全,保护放射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健康,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省工业探伤项目辐射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暂行要求:   一、工业探伤辐射安全防护要求   X射线、γ射线探伤作业场所除执行《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GBZ117-2006)、《工业γ射线探伤放射防护标准》(GBZ 132-2008)规定的防护要求外,按照“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和“防护最优化”原则,还应执行以下防护要求:   按照“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和“防护最优化”原则,放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年剂量约束值取2mSv,公众照射年剂量约束值取0.25mSv。   X射线、γ射线探伤室(车间)不得建在居民区、医院、学校等人群密集区域。其屏蔽设计应充分考虑有用线束照射的方向和范围、装置的工作负荷及室外情况。探伤室屏蔽墙外30cm处空气比释动能率不大于1?h-1,无迷路探伤室门的防护性能应与同侧墙的防护性能相同。探伤室的防护门应使用平开门。   γ射线探伤应用单位应加强对放射源的安全管理,设立专用的放射源(或带源的探伤装置)储存库,储存库不得建在居民区、医院、学校等人群密集区域。储存库应为单独的建筑或符合安全防护条件的房间,不能和爆炸物品、腐蚀性物品一起存放。储存库应安装红外报警装置,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或设置视频监控系统。设备储存库的相应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源容器出入源库时应进行监测并有详细记录。   现场探伤作业时,应严格按规定划定作业场所工作区域,包括控制区和监督区,并在相应的边界设置警示标识,防止公众误入误照。必要时设专人警戒,在监督区边界附近不应有经常停留的公众成员。探伤作业人员应在控制区边界外操作,否则应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   二、辐射安全管理要求   (一)建立管理机构   工业探伤应用单位应制定《放射防护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主要内容包括:   1.确定本单位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人,设置辐射防护领导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工业探伤的安全和防护工作,以确保工业探伤的安全运行。   2.辐射防护领导机构应规定各成员的职责,做到分工明确、职责分明。   3.辐射防护领导机构应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证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   (二)制订规章制度   工业探伤应用单位应制定《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自行检查和年度评估制度》等规章制度。主要内容如下:   1.《操作规程》   工业探伤应用单位应有明确的操作规程(包括开机检查、门机连锁检查等工作),操作人员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探伤机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并做好相应的个人防护,操作规程应悬挂在操作人员可看到的醒目位置,防止误操作。   2.《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室内工业探伤场所,应设置门-机联锁安全装置、开机工作警示灯、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中文警示说明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建立放射源、工业探伤和废液废片的档案和台帐,贮存、使用放射源、工业探伤以及处理废片废液时应及时进行登记、检查,做到帐物相符。   3.《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对可能引起操作失灵的关键零配件及时进行更换。设备检修时禁止开启探伤机,待检修完毕,开启探伤机试探伤,确认检修完成。大修后主要性能未达到仪器基本参数时不准重新投入使用。并且每年将工业探伤送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4.《自行检查和年度评估制度》   定期对探伤室的安全装置和防护措施、设施的安全防护效果进行检查,核实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立即进行整改,避免事故的发生。编写射线探伤机使用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年底前上报许可证审批机关备案,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三)制定《辐射事故应急方案》   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应急机构和职责分工;   2.应急人员的组织、培训、演练以及应急;   3.可能发生辐射事故类别与应急响应措施;   4.辐射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及人员和联系方式。   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在2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对于发生的误照射事故,应首先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加强辐射安全培训和健康管理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工业探伤应用单位必须组织所有从事辐射操作的工作人员参加有资质单位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已取得相应资格上岗证方能上岗。   2.放射工作人员应配备个人剂量仪,个人剂量仪须每3个月到有资质的单位检测一次,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加强档案管理。   3.必须组织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到有资质单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凡从事过放射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和离开该工作岗位时要进行健康体检。   (五)制定辐射监测方案   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对探伤室周围环境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并建立监测技术档案。监测数据每年年底向当地环保局上报备案。   1.监测频度:每年常规监测一次。   2.监测范围:工业探伤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   3.监测项目:X-γ辐射剂量率。   4.监测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并纳入档案进行保存。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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