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加强放射源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湖北省环保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北省 |
适用领域: |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
生效日期: |
2004/07/09 |
颁布日期: |
2004/07/09 |
颁布机构: |
湖北省环保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北省 |
适用领域: |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
生效日期: |
2004/07/09 |
颁布日期: |
2004/07/09 |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加强放射源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环发[2004]3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与要求,为切实加强放射源管理,现将我省有关放射源管理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射源申报登记
凡在我省境内生产、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处置及进出口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所在地市(州)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受理申报登记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于7日内将申报登记资料报送省辐射环境管理站及涉源单位所在县(市)、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源单位逾期不报或瞒报、拒绝申报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二、放射源安全许可
(一)凡在我省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申请领取放射源安全许可证。
(二)在国家环保总局正式出台放射源安全许可证管理办法前,涉源单位持有卫生部门核发的《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且满足安全条件的,可继续从事原许可的辐射工作。
(三)对持有《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但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由所在地市(州)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后验收合格的,同意其继续从事原许可的辐射工作;对整改后贮存设施仍然不能满足要求的单位,收缴其所拥有的放射源,送废物库暂存,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返还。
(四)无《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但满足安全条件的单位,应说明其未办理许可证的原因,并限期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省环保局将用公文批复。
(五)无《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但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由所在地市(州)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后验收合格的,限期向环保部门提出许可证申请;对未完成整改任务或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收缴其所拥有的放射源,送废物库暂存,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六)新申领许可证或持有《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超出有效期的单位,应当向湖北省环保局申请办理《放射源安全许可证》。
(七)办理《放射源安全许可证》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具备相应的条件:1、申请文件;2、填写《放射源安全许可证申请表》,由省辐射环境管理站提供;3、已经省环保局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4、申领单位具有与从事的放射工作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装备,并提供有关资料;5、申领单位应有3名以上(含)放射防护管理专业人员(原卫生部门核发的放射防护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继续有效);6、建有必要的放射防护设施和购买必要的防护用品及监测仪器,并提供设备清单、人员名单及相应的证明文件;7、具有完善的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及档案资料;8、按规定妥善处置闲置、废弃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情况;9、按规定应进行申报登记的,应提交申报登记文件的复印件。
省环保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受理或限期补充有关资料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及现场审查,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放射源安全许可的文件;对不合格的,出具限期整改意见书,告知申领单位整改的具体要求和期限,申领单位整改合格后,发给放射源安全许可的文件。
三、放射源准购
(一)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在新购置放射源前,必须向省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购买。
(二)申请材料应包括:1、申请文件,应以正式公文形式,同时抄送当地环保部门。申请文件中应说明申请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联系方式以及购买放射源的名称、数量、活度、用途、生产厂家、出厂资料等。2、回收协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与提供放射源的生产单位签订回收协议;如果提供单位不同意回收,使用单位应提交将来按国家规定处置废旧放射源的处置协议并做好经费安排。3、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本。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视用源单位不同情况,分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书或登记表。承担此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具备评价资质。4、环保部门核发的放射源安全许可证文件或卫生部门核发的《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复印件,出具《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副本原件。5、放射源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的《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复印件。
按照核技术应用的不同,涉及(1)放射性同位素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实验,大型辐照设施,上述项目退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2)销售、使用、运输高活度放射性同位素及含有高活度放射性同位素装置,放射性废物贮存,放射性同位素贮存,中子发生器,加速器,上述项目退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3)销售、使用、运输低活度放射性同位素及含有低活度放射性同位素装置,X射线发生器,上述项目退役的,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
以上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在报送湖北省环保局审批时,应同时抄送所在地的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购源单位在所购放射源到达本单位后须及时向市(州)级环保部门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四)从国外进口放射源的,应到国家环保总局办理批准手续。
四、放射防护设施
(一)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二)生产、销售、使用、贮存、运输、处置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放射源转移与运输
为加强对放射源转移(含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的监管,放射源转移实行联单制度,放射源转移联单制度暂时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执行。
放射源转移必须在许可证持有者之间进行。未履行转移联单登记手续转让的放射源,转让方仍然承担该放射源的安全责任。
放射源运输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包装容器和剂量进行检测,经环保部门核查后方可运输。
六、闲置废弃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
生产、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闲置废弃的放射源,以及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收集、包装、贮存后,送湖北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贮存。
为消除安全隐患,湖北省对闲置废弃放射源实施强制收贮。强制收贮闲置废弃放射源工作可采取先收源、后办手续的方式,必要时请公安部门配合。被收贮单位应按规定交纳闲置废弃放射源处置费。
二00四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