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加强农村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0/04/29 |
颁布日期: |
2010/04/29 |
颁布机构: |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0/04/29 |
颁布日期: |
2010/04/29 |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村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
(鄂环发〔2010〕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财政局:
为统筹城乡环境保护,建立农村环境监测制度和监测技术体系,开展农村环境监测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08〕33号)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监测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办函〔2009〕150号)要求,提出加强我省农村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村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农村环境监测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环境监测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积极开展“以奖促治”农村试点监测和湖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建立工作制度、制定技术规范,完善信息上报制度,提升农村环境监测能力,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为逐步扩大农村环境监测范围、完善监测机制奠定了基础。
(二)农村环境监测工作十分紧迫。近年来,我省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特别是开展新农村建设,对农村的环保工作有了很大的促进,农村居民的环保意识普遍增强。但是,农村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相互交织;生活污水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低,畜禽养殖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严重。农村环境监测作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全面反映我省广大农村的环境质量状况,工作任务十分繁重。由于历史原因,承担我省农村环境监测主要工作任务的县区级环境监测机构基础力量薄弱,监测仪器设备和技术人员缺乏,大部分监测站业务用房严重不足,监测业务经费缺乏长效机制,制约了我省农村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农村环境监测意义重大。农村环境监测是农村环境保护的基础。加强农村环境监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我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开展农村环境监测工作对于摸清农村环境质量现状,针对性地制定农村环境保护措施,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开展农村环境监测工作是让农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的重要保障,是实现农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途径。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把农村环境监测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农村环境监测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四)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探索环保新道路统领农村环境监测事业发展,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规范监测、注重实效。要遵循农村生产生活规律,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地理等区域差异,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围绕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威胁城乡居民食品安全、影响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环境监测方案,及时反映农村环境质量和污染状况,开拓农村环境监测工作新局面。
(五)主要目标。基本建立农村环境监测工作制度,逐步完善农村环境质量报告和信息发布制度,出台农村环境监测相关技术规范。实施以城市带动农村战略,加强县区级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确立以县区级环境监测机构为主的工作模式。“十二五”期间,开展统筹城乡环境监测工作试点,不断扩大监测范围,初步建立农村环境质量监测技术体系、网络体系和预警体系,逐步摸清农村污染源、环境质量状况,掌握潜在的环境风险,发布农村环境质量状况报告,初步形成农村环境监管能力。
三、突出农村环境监测的重点工作
(六)建立健全农村环境监测工作机制。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省环境保护厅制定农村环境监测制度和技术规定,指导全省农村环境监测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和技术要求,突出工作重点,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农村环境监测工作机制。
(七)启动农村环境监测试点工作。各地环保部门要紧紧围绕环保工作大局,坚持以民为本,在制定实施方案前对辖区内环境质量状况进行全面的了解,做到统筹安排,科学布点。视情况选择开展以下监测工作:(1)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2)农村工矿企业污染监测;(3)农村地表水水质监测;(4)农村土壤环境质量监测;(5)农村环境空气质量监测;(6)农村养殖业和面源污染源监测;(7)农村噪声环境监测。
(八)开展“以奖促治”村庄环境监测工作。编制农村“以奖促治”村镇专项环境监测技术方案,在具备条件的地方率先试点,积累农村环境监测工作经验。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农村地表水水质、农村环境空气质量和农村土壤环境质量开展监测。有条件的地方,先期开展农村工矿企业污染监测、农村噪声环境监测、农村养殖业和面源污染源监测探索性工作。各地环保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编制实施方案,建立农村环境监测档案,通过环境监测结果反映“以奖促治”政策的实施效果,带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水平的整体提升,切实发挥以点带面的作用。
(九)完善农村环境质量报告和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各地环保部门要开展农村环境监测、评价工作,组织编制农村环境质量报告,定期公布典型地区农村环境质量状况。
(十)筹备农村环境质量摸底调查工作。各地环保部门要结合辖区农村环境监测工作,特别是“以奖促治”村镇环境监测工作,调查了解不同类型农村地区的环境质量状况,为“十二五”期间开展全省农村环境质量普查、建立农村环境质量状况数据库和档案工作打好基础。
四、建立健全农村环境监测工作长效机制
(十一)建立健全农村环境监测管理机制。各地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环境监测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将农村环境监测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农村环境监测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农村环境监测是县区级环保部门的重要职责,主要由县区级监测机构承担,地市级环保部门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十二)建立健全农村环境监测投入机制。农村环境监测是公益性事业,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农村环境监测工作经费。保证农村环境监测工作正常开展。
(十三)加强农村环境监测基础能力建设及科技支撑。重点加强县区级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逐步推进城市和农村统一环境监测。加大农村环境监测工作的培训力度,对县区级监测机构主要业务和技术骨干进行轮训,提高监测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要组织开展农村环境质量评价方法与指标体系研究,制定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探索农村环境监测的新模式和新方法,不断提升农村监测能力,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湖北省财政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