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泥行业环境准入条件

颁布机构: 湖北省环保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北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8/01/01 颁布日期: 2008/01/09
颁布机构: 湖北省环保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北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8/01/01
颁布日期: 2008/01/09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水泥行业环境准入条件》的通知 (鄂环发[2008]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深入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有效遏制水泥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严格新建项目环境准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调整结构、降低消耗、加强治理,保护环境的要求,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编制完成了《湖北省水泥行业环境准入条件》,现印发执行。请各地在水泥行业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严格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一月九日 湖北省水泥行业环境准入条件   为贯彻《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的工作目标,有效遏制湖北省水泥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调整结构、降低消耗、加强治理,保护环境的原则,现制定湖北省水泥行业环境准入条件如下: 1、规模与规划   1.1规模:   1.1.1水泥熟料生产线:应在有资源的地方进行建设,单台水泥熟料生产窑水泥生产能力应4000t熟料/d及以上(鄂西、西北部具有石灰石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单台水泥熟料生产窑水泥生产能力≥2500t熟料/d)。   1.1.2水泥粉磨站:100万吨/年及以上大型水泥粉磨站建设。   1.2规划:   水泥熟料生产线建设必须符合《湖北省建材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 2、选址原则与总体布局   2.1新、改、扩建水泥生产企业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厂区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配套建设码头工程选址必须符合码头总体规划。禁止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内建设水泥生产企业。   2.2大、中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区,不得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生产建设项目。   2.3禁止在无大气环境容量的区域新建新增污染负荷的水泥生产项目,对该区域已有水泥生产企业的改、扩建项目必须做到“以新代老、增产减污”;对富余大气环境容量的区域新建、改、扩建水泥生产项目,新增污染负荷应在大气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   2.4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预测中,水泥生产项目投产后最不利气象条件下大气环境不能满足环境空气功能区划要求时,不宜建设该项目。   2.5拟选厂址不得位于城镇和集中居住区全年主导风向上风向。   2.6水泥生产项目产生有害因素的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的最小距离应符合《水泥厂卫生防防距离标准》(GB18068-2000)及《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技术原则与方法》(GB/T13201-91)的规定;对限定距离标准内的居民等环境敏感点应有完善的搬迁、安置计划和实施方案。   2.7水泥熟料生产项目厂址应靠近主要原料产地--石灰石矿山,并有可供开采30年及以上的储量。 3、工艺与装备   3.1熟料水泥制造工艺   3.1.1制造工艺必须采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工艺。   3.1.2依法立即淘汰湿法及普通干法水泥(如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等生产工艺与装备等)生产工艺与装备。   3.1.3必须自有达到储量要求的石灰石矿山,矿山必须装备带有收尘装置的大型钻孔设备、大型挖掘、运矿设备和达到环保标准的破碎系统。   3.1.4水泥粉磨必须采用料床挤压粉磨或节能型的大型管磨的工艺。   3.1.5装备达到或优于环保排放限制要求的环保设备和工艺。   3.1.6鼓励装备余热发电装置。   3.2水泥粉磨站   3.2.1水泥粉磨必须采用料床挤压粉磨或节能型的大型管磨的工艺。   3.2.2装备达到或优于环保排放限制要求的环保设备。 4、污染防治措施   4.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4.1.1颗粒物的防治措施   4.1.1.1回转窑窑尾烟气应采用增湿塔或空气冷却器降温+袋式收尘器。   4.1.1.2熟料冷却机(通常称为回转窑窑头)应采用静电收尘器或袋式收尘器。   4.1.1.3煤磨系统:煤磨烘干不应单独设置烘干系统,应利用窑头余热进行烘干;煤磨烟气收尘应采用专用的袋式收尘器。   4.1.1.4水泥磨收尘应采用布袋收尘器。   4.1.1.5其它有组织排放均应采袋式收尘器。   4.1.1.6新、改、扩建水泥生产线的物料处理、输送、装卸、贮存过程应当全封闭,设置袋收尘器。   4.1.1.7新、改、扩建水泥窑应保证在生产工艺波动情况下除尘装置仍能正常运转,禁止非正常排放和事故排放。   4.1.1.8颗粒物排放浓度及吨产品排放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的排放限值要求。   4.1.2 SO2、NOx的防治措施   SO2、NOx排放浓度及吨产品排放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的排放限值要求。   4.2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4.2.1磨机噪声的控制   4.2.1.1在磨机基础四周设减沟、减振槽或加阻尼材料;在磨机主轴座和基础之间加减振器或隔振材料。   4.2.1.2用隔声罩将噪声源封闭起来或在噪声源周围设隔声屏。   4.2.1.3在厂房的墙面、顶部、地面或空间饰以吸声材料或悬挂吸声体。   4.2.2风机噪声的控制   4.2.2.1在进、出、放风口安装消声器。   4.2.2.2在建筑上采取隔声、吸声、消声等综合性控制噪声的方法。   4.2.3空压机噪声的控制   4.2.3.1在进、排气口设置阻抗复合式消声器。   4.2.3.2在空压机机组上设置隔声罩或将空压机设置在隔声间内。   4.2.3.3对建筑物及管道、贮气罐进行阻尼隔声处理。   4.2.4电机和齿轮噪声的控制   4.2.4.1在设备上加阻尼材料。   4.2.4.2设置隔声罩或将空压机设置在隔声间内。   4.2.4.3对建筑物等进行阻尼隔声处理。   4.2.5其它噪声的控制   4.2.5.1对固定声源采取厂房隔声措施。   4.2.5.2对皮带廊道、回转窑等,必要时采取声屏障等。   4.3水污染防治措施   4.3.1废水(包括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等)应采取成熟的二级生化处理工艺技术。   4.3.2处理达标后的废水应尽量回用,不外排。   4.4矿山污染防治措施   4.4.1矿山开发应进行生态恢复和补偿。   4.4.2矿山的废弃石应进行综合利用。 5、清洁生产指标(见表1)   表1 水泥行业清洁生产指标 5.1生产工艺与设备 5.1.1熟料煅烧工艺 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工艺 5.1.2熟料生产能力(t/d) ≥4000 2500~4000 5.1.3产品散装率(%) ≥70 5.1.4原料皮带运输率(%) ≥80 5.1.5物料堆存方式 全封闭 5.2资源利用指标 5.2.1主要原料供应量 自备量≥80% 5.2.2生产耗水量 熟料生产耗水量(m3/t熟料)    水泥粉磨站耗水量(m3/t水泥) ≤0.3 ≤0.2 5.2.3循环水利用率 熟料水泥生产线循环水利用率(%) 水泥粉磨站循环水利用率(%) ≥95 ≥98 5.2.4原材料中固废利用率(%) ≥20 5.3能源消耗指标 5.3.1烧成热耗(kJ/kg) ≤3100 3100~3300 5.3.2综合电耗 水泥综合电耗(kW?h/t水泥)    熟料综合电耗(kW?h/t熟料) 水泥粉磨站综合电耗(kW?h/t水泥) ≤95 ≤60 ≤40 5.3.3废气余热利用率(%) ≥90 5.4回转窑窑尾主要污染物吨产品排放指标 5.4.1颗料物(kg/t熟料) ≤0.09 5.4.2 SO2(kg/t熟料) ≤0.08 5.4.3 NOx(kg/t熟料) ≤0.8 5.4.4氟化物(kg/t熟料) ≤0.003 5.5与环境的相容性 5.5.1对环境敏感点的大气环境影响情况 轻微影响 5.5.2对周边地表水环境影响情况 基本无影响 5.5.3环境敏感点的声环境 基本无影响 5.5.4资源采掘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性 轻微影响 5.6矿山 5.6.1生态恢复与补偿 等量面积恢复 5.6.2废弃石综合利用率(%) ≥90 6、监督与管理   6.1新建和改、扩建水泥生产项目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规定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由有资质的环评单位进行编制。   6.2新建及改、扩建制水泥生产项目须符合上述环境准入条件,方可进入环评审批程序。   6.3新建及改、扩建水泥生产项目环评文件必须附土地部门和规划部门出具厂址选址意见、水土保持规划与审批文件;配套建设码头工程,必须附码头总体规划及本项目码头工程的相关批复文件。   6.4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和改、扩建水泥项目,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企业停止供电,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决定撤消或者责令关闭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7、附则   7.1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境内所有类型的水泥制造行业生产企业。   7.2本准入条件中涉及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7.3本准入条件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由湖北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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