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加强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湖北省环保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6/06/08 |
颁布日期: |
2006/06/08 |
颁布机构: |
湖北省环保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6/06/08 |
颁布日期: |
2006/06/08 |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加强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工作的通知
(鄂环发[2006]2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十五”期间,经过全省环保工作者的努力,较好地推进了工业污染防治工作,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并着实解决了一批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为“十一五”时期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发展质量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按照《省政府关于湖北省经济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主要目标和措施》所提出的“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单位排放量有较大幅度下降”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6年是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起步之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各地应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服务于发展第一要务,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以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工作为突破口,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将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并落实到排污单位;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或超总量排污;强化限期治理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
二、通过对全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基本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摸底调查,我局初步确定水污染物排放重点工业企业157家、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工业企业100家,共计企业231家(名单见附件)。各地应依此名单及时掌握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对重点工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并于2006年8月底前完成对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的重新核实,并上报我局。根据企业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和新工业企业投产情况,我局将每年对重点工业企业名单进行调整。
三、“十一五”期间我省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须完成削减10%的指标,各地应根据各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和污染治理现状,制定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实施计划,确保所有重点工业企业在2009年前实现稳定达标排放。请各地于2006年9月底前将实施计划报我局备案。
四、我局将在完善排污申报制度,对污染源排污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的基础上,将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与贯彻《清洁生产促进法》相结合,在重点工业企业率先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各地应在我局指导下,于2006年底以前对231家重点企业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对其中不达标的企业,发放临时许可证,要求其限期治理达标,换发排放许可证。
五、各地要进一步强化限期治理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重点工业企业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要求其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同时,应完善环境监察制度,强化现场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逐步建立打击环境违法的长效机制。
附件:湖北省污染物排放重点工业企业名单(略)
二○○六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