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湖北省环保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5/08/24 |
颁布日期: |
2005/08/24 |
颁布机构: |
湖北省环保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5/08/24 |
颁布日期: |
2005/08/24 |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通知
(鄂环发[2005]5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及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号)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已有近二十家单位取得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随着污染治理设施社会化运营的发展,运营单位申请获取资质证书的要求日益迫切。为了规范运营市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质量和效率,现就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总局令第23号规定获得由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二、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省环保局负责本省范围内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预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向省环保局提交相关申报材料,所需材料要求和表格等可从国家环保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epa.gov.cn)下载,预审的相关要求见国家环保总局网站科技标准司资质管理中有关内容。
三、持证单位在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中必须接受环保部门在以下方面的监督管理:
(一)持证单位的运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要求。
(二)依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及程序》(环发[2005]84号)通知要求,持证单位在每年1月底前,向省环保局提交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报告表可在国家环保总局网站(环发[2005]84号文中下载),(包括负责运营的项目不在我省的持证单位)。
(三)我局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及年度考核内容及程序和日常检查情况,组成考核组,考核组人数不少于3人,对持证单位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进行年度考核,并提出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填写在运营证书副本上,加盖印章,同时将考核结果予以公布,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考核意见报国家环保总局。
(四)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年度考核内容主要有:组织机构、证书使用,合同执行情况、运营人员配置、运营日常管理、监测工作、守法达标情况、事故处理、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等。
1、持证单位年度考核采取记分的办法进行,满分为100分,其中8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上为基本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考核内容见《持证单位年度运营考核评分表》(详见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5]84号)。
2、对考核不合格单位,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撤销、吊销资质证书的建议。同时建议委托单位终止运营合同,另外委托合格运营单位,对基本合格的单位,明确整改期,整改合格后,由我局复审合格后,即为合格。
3、对年度考核总评在80分以上的单位,可以作为运营单位转正、定级、升级和增项评审的依据。
4、持证单位要主动配合年度考核和日常检查。
(五)为配合持证单位完善考核的有关内容,我局将组织实施如下工作:
1、继续举办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及操作人员培训班,满足持证单位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要求。
2、近期将对持证单位运营监测能力进行评定考核,具体内容为:①运营项目环境监测分析仪器设备是否按要求配置,并形成工作能力;②实验室是否有质量控制措施;③监测仪器设备是否按期进行检定;④监测原始记录格式是否合理,是否履行审核手续,法定计量单位及有效数字使用是否正确;⑤实验室环境是否满足监测工作需要等。
持证单位请将所负责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项目中环境监测工作情况按照以上内容填写“监测能力自查表”,于2005年9月30日前报我局。由产业协会组织专家对进行评定,评定结论作为持证单位年度考核依据之一。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