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防范和应对地震灾害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通知

颁布机构: 湖北省环保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北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8/05/13 颁布日期: 2008/05/13
颁布机构: 湖北省环保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北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8/05/13
颁布日期: 2008/05/13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防范和应对地震灾害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通知 (鄂环发[2008]2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5月12日14时28分,四川省汶川县发生里氏7.8级地震,湖北全省有震感。对此,环境保护部和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的要求和省领导指示精神,防范地震灾害后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事件,确保环境安全,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提高地震灾害可能引发次生环境事件的认识,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认真履行好环境监管责任,主动联系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措施,消除污染隐患。   二、切实做好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针对本地区实际,及时制定和完善地震灾害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认真做好人员、物资、车辆、仪器等应急准备工作,一旦辖区内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要立即核实,并与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控制和减少次生环境危害。   三、加强隐患排查,强化环境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后可能产生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突出抓好石油化工等高危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尾矿库、辐照装置等重点污染治理设施的监管,督促、指导企事业单位认真开展隐患整治和事故防范工作,对问题严重的,要责令立即停产整治。   四、加强应急监测,密切监控污染。要制定科学的环境监测预警方案,合理调配各级环境监测力量,加大对地表水水质监测频率,增加对饮用水源地监测,严密监控地震灾害后可能产生的水环境污染。发现地震灾害造成水质变化,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消除污染的措施建议。对可能引发跨流域污染事件的,有关市、州、县环保部门要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加强信息沟通,搞好污染联防工作。   五、加强应急值守,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地要保持通讯畅通,及时收集、整理有关情况(环境监测数据、环保设施受损情况等),于每日9:00和16:00前分别报省局办公室,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巴东、宜昌、十堰要执行零报告制度,直至非常规状态解除为止。对迟报、漏报和瞒报,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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