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湖北省安委会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北省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11/03/21 颁布日期: 2011/03/21
颁布机构: 湖北省安委会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北省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11/03/21
颁布日期: 2011/03/21
湖北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年创建工作计划》、《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安规〔2011〕2 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中央在鄂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339号),全面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对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监管,督促达到安全标准化水平的企业巩固成果,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省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了《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年创建工作计划》、《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标准化建设推进方案,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1: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年创建工作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339 号),全面推进全省企业标准化建设,特制定《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年创建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加强管理,夯实基础,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贯彻实施。以开展企业标准化创建为基本手段,以保持、巩固和提高创建成果为重点,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构建企业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为目的,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二、工作目标   2011年全面启动标准化创建工作,用三年时间,全部完成全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实现分级分类监管,使企业生产经营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实施步骤   根据我省实际,企业标准化创建工作分宣传发动、推广实施、推进和巩固提高、全面达标四个阶段。   (1)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元至6月)   根据国家、省有关标准化创建的标准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行业标准化三年创建实施方案,做好标准化创建的宣传、培训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启动标准化创建工作。   (2)推广实施阶段(2011年6至12月)   到2011年底,100%的企业开展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军工等高危行业(以下简称高危行业)的所有企业、30%的中央在鄂及省属企业达到标准化最低等级以上(以下简称达标)水平,其中,力争10%的企业达到一级标准化水平,15%的企业达到二级标准化水平。其他行业规模以上企业中,机械行业力争500家以上企业达标,其中,二级以上水平不少于50家;冶金行业力争50%以上企业达标;建材行业力争30%以上企业达标;有色、纺织等其它行业力争20%的企业达标。   (3)巩固提高阶段(2012年元至12月)   在各类行业(领域)企业全面开展标准化创建的基础上,稳步扩大标准化企业创建成果。到2012年底,所有的中央在鄂及省属企业达标。其他行业规模以上企业中,70%的企业达标,其中,力争15%的企业达到一级标准化水平,20%的企业达到二级标准化水平。   (4)全面达标阶段(2013年元至12月)   到2013年底,规模以上企业全部达标。其中,力争20%的企业达到一级标准化水平,30%的企业达到二级标准化水平。   危险化学品企业标准化创建工作按照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通知》(鄂安监管[2010]126号)的规定执行。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是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是推动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把企业标准化创建工作列为各级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组织机构和技术支撑队伍,制定实施方案,深入宣传、广泛发动,将标准化创建工作做精、做细、做实,做出成效。   2. 建立工作制度,构建长效机制。要建立和完善标准化创建工作制度,努力构建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一是考评制度。要将企业能否达标,能否巩固、提高标准化创建成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优劣的重要考评指标,建立基础台帐,定期组织考评,总结推广成熟的经验做法,通报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二是动态管理制度。在考评的基础上,对企业安全状况实行分级分类监管,督促企业提档升级。三是公告制度。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统一公告企业标准化创建情况和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分级信息,并将相关情况逐级报送至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将各地标准化创建和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分级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全省。四是激励约束制度。积极探索在安全信用、经济政策、品牌创建、市场准入等方面建立与标准化创建工作相适应的激励约束制度,促进市场参与各方对标准化创建企业的认可度。   3.加强检查督导,实行分类推进。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检查指导,摸清标准化创建工作现状,明确工作重点和任务,区分轻重缓急,实施分类推进。针对企业实际,对安全管理基础较好的企业,要重点扶持,起到典型引路的示范作用;对有一定管理基础的企业,要重点培养;对管理基础相对薄弱、短时期内难以达到标准化要求的企业,要重点帮促,组织力量,对其安全管理机构、制度建设、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等进行指导,确保所有企业在三年内完成标准化创建工作。   4.强化业务培训,及时总结经验。 各地各部门要分级组织业务培训,提高监管部门指导能力和企业创建能力。要及时总结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巩固和提升创建成果。省安委会将在适当的时候召开全省标准化创建推进工作会议,总结各地工作经验,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标准化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   5.实行多措并举,推进提档升级。要将标准化创建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相结合;与政府、部门和企业安全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与核发企业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相结合;与各类创优争先活动相结合;与政府对企业实施的各类经济政策相结合,促进企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6.建立技术支撑,完善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支撑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引导社会各方积极参与标准化创建工作。一是引导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参与标准化创建工作,积极培育一批诚信守法、运营规范、技术力量过硬的标准化创建咨询服务机构。二是建立标准化创建工作专家库,组建一支专业技术精湛、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队伍,作为技术支撑力量,参与标准化创建的指导服务工作。三是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支持协会在企业标准化创建工作中发挥技术咨询服务作用,促进企业标准化创建工作。四是加强全省企业标准化创建和安全生产状况分级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全省企业标准化创建和安全生产状况分级工作信息库,实现一企业一份电子档案、自动统计和分析,提高标准化工作效率与质量。   附件2: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0]58号)、《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339号),对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监管,督促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巩固成果,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分级考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分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   A级企业:指企业完全具备隐患排查和治理能力,隐患排查工作常态化,能自下而上的开展隐患排查,能及时将各类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B级企业:指企业具有较强的隐患排查和治理能力,隐患排查工作经常化,对排查出的隐患能及时组织整改。   C级企业:指企业隐患排查和治理能力较弱,部分隐患需要通过外部督促检查才能发现。   D级企业(危险级):指企业未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以上水平或虽达到标准化企业水平,但未按标准化要求运行,隐患排查和治理流于形式。   第四条 国家已经制定标准,经考评为一级的,直接作为A级企业监管;经考评为二级的,直接作为B级企业监管;经考评为三级的,直接作为C级企业监管。国家没有制定标准的,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考评机构按《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分级考评细则(简称考评细则)》组织考评,标准分为1000分,得分在950分以上的,评定为A级企业;得分在850分以上950分以下的,评定为B级企业;得分在650分以上850分以下的,评定定为C级企业;得分在650分以下的,评定为D级企业。   第五条 企业按《考评细则》考评,达到相应级别后,在考评周期内,国家又出台标准的,不再重复组织考评。在下一轮考评时,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六条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全省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分级工作以及A级企业的认定、公告以及证书、匾牌的颁发工作。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分级工作,以及B级企业的认定、公告以及证书、匾牌的颁发工作。   第七条 市以上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按考评权限,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分级考评的申报受理、考评等工作。   第八条 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分级考评工作分为企业自评、委托评估、复核评估。   (一)企业自评:由企业对照《考评细则》,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自查自评后,写出自评报告,按考评权限报安全监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同时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二)委托评估:企业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参与指导或委托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写出自评报告,按考评权限报安全监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并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三)复核评估:安全监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按考评权限,对企业自评或委托评估情况组织现场复核评估。   第九条 企业自评或委托评估时,要对照《考评细则》和本行业有关安全标准化建设要求,对企业创建安全标准化情况、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情况、设备设施本质安全情况、隐患排查和整改效果等情况,通过查资料、查现场、看效果,进行100%评价。   复核评估时,采取现场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抽样的原则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考评内容中,对资料抽查不少于文本数量的15%;人员抽查考核数量不少于现场(或在册)数量的10%;设备设施的考评,根据设备设施的分类及拥有量(H),按下列比例抽样(包含在用、试运行、租赁等设备设施),隐患查出率按《湖北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效果评价办法》(鄂安〔2010〕22号)进行。   a.H≤10时,抽100%;   b.10<H≤100时,抽10台;   c.100<H≤500时,抽10%;   d.500<H≤1000时,抽50台;   e.H>1000时,抽5%。   第十条 安全监管部门或授权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组织复核评估时,应邀请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参加。   第十一条 考评申请和确认   (一)达到标准化二级以上企业水平的,每年至少应按《考评细则》组织一次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省(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同时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二)达到标准化最低等级企业水平的,经半年运行后,应向市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提出安全生产状况分级考评的申请,在向考评机构提出申请时,应提交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分级自评或委托评估报告。   (三)考评机构收到企业申请后,应于6个工作日内回告企业考评时间。考评工作完成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提交考评报告。   (四)考评机构要及时将考评报告、拟确认的等级以及相关资料报送市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同时抄当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行业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企业级别评定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应负责进行分类指导。   (一)对确认为A级或B级的,要抓好巩固或提升工作。   (二)对评定为C级的,要督促其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提升安全生产级别。对存在问题多、整改难度大的,应组织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诊,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确保整改措施有效落实。专家会诊和整改落实情况应报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三)对评定为D级的,安全监管部门下达整改指令,提请县级安委会挂牌督办,责令其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整顿,限期完成整改。整改结束后,由企业提出申请,安全监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组织复核评估,达到C级以上级别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无望的企业,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三条 对未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和未开展安全生产状况分级考评工作的,安全监管部门应督促其开展,拒不开展的,纳入安全生产D级企业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分级考评工作实行动态管理,B级以上企业由企业组织考评,C级企业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按一定比例每年组织抽查考评。D级企业由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按下达的整改指令每半年进行一次督办。   第十五条 企业在标准化达标期内,经分级考评,能持续保持相应水平的,期满后,考评机构免去复核评审环节,直接换发标准化企业相应等级证书。   第十六条 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岗位达标、班组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推进措施,积极开展岗位达标、班组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工作,确保本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状况分级考评工作必需的经费,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和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第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状况分级考评工作档案,将开展安全生产状况分级考评工作的活动方案、资料、台账进行整理、归档,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评定的依据。   第十八条 各类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要积极配合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分级考评工作,发挥自身的技术优势,面向企业开展不同层次、形式多样的咨询服务,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进安全生产状况分级考评工作,指导企业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九条 企业没有保持安全生产条件,应降级或撤销原认定级别的,由安全监管部门向原标准化企业认定单位提出降级或撤销的建议,报原考评发证机关确认后,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并收回原证书。   第二十条 在标准化企业有效周期内,企业发生负主要责任的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2人以上责任事故的,其标准化等级降低一级。由安全监管部门向原标准化企业认定单位提出撤销的建议,重新进行标准化企业考评。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将安全生产状况分级结果作为产业调整、产业指导目录、市场准入的重要条件或要素之一。积极发展有利于安全的产业。对产业目录中限制类的产业,其中的保留企业和新建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正式投入运营前要完成安全生产状况分级考评工作,达到安全生产C级以上等级要求。   第二十二条 在产业调整及转移工作中,产业转出地、承接地应将企业安全状况分级达到C级以上水平作为本地保留企业、接收企业的门槛条件之一。   第二十三条 对达到安全生产A级水平且考评周期内持续保持A级水平的,在政策扶持方面优先考虑:   (一)以自我管理为主,原则上不安排对该企业的执法监察和安全检查。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时直接换发,免去现场审核环节。   (三)标准化达标有效期满时,建议评审机构免去复核评审环节,直接换发标准化一级企业证书。   (四)国家、省组织的安全生产评先、劳模评选等,优先考虑和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 对达到安全生产B级水平且考评周期内持续保持B级水平的,在政策扶持方面优先考虑:   (一)以自我管理为主,安全监管部门抽查督促为辅,每年安排不超过一次对该企业的执法监察和安全检查。   (二)标准化达标有效期满时,建议评审机构免去复核评审环节,直接换发标准化二级企业证书。   (三)省组织的安全生产评先、劳模评选等,优先考虑和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条 对安全生产达标创建工作等次较低或工作滞后的,采取一定的约束措施,促使其扭转安全生产工作被动局面。   (一)确定为C级的,督促整改期间,在未达到B级以上水平时,采取以下推进措施:   1.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安全生产状况分级工作的结果在新闻媒体公布,并向银行、证劵、保险、担保、财政、经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工商、质监等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项目用地审批、专项资金扶持、品牌创建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2.暂缓其不属于提升安全技术水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不推荐其参加省级劳模、省级“安全生产先进企业”、“安康杯”等评选。   3.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频次和监督执法力度。   (二)确定为D级的,由所在地县级安委会挂牌督办。   1. 县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安全生产状况分级工作的结果向银行、证劵、保险、担保、财政、经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工商、质监等部门通报,暂停企业信用评级、项目用地审批、专项资金扶持、品牌创建等工作,并在当地新闻媒体公布。   2.暂扣其安全标准化企业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3.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下达限期整改指令,责令其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整改,限期达到C级以上水平。   4.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要求的,由安全监管部门提请县(市、区)级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二十六条 对未积极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创建以及安全生产状况分级工作的政府和部门,取消其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评优评先资格,并将情况在全省通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省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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