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湖北省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北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4/03/26 |
颁布日期: |
2004/03/26 |
颁布机构: |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北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4/03/26 |
颁布日期: |
2004/03/26 |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湖北省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安[2004]6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湖北省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湖北省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湖北省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实际,为进一步做好深化整治工作,就2004年至2005年全省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整治依据
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应遵循《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等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做到依法整治,强化监管;严格准入,淘汰落后;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三、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整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强各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和素质;规范危险化学品市场经济秩序,促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单位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事故隐患,健全防范措施,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度,有效遏制重、特大化学事故的发生,伤亡事故总数和伤亡人数稳中有降;逐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治秩序,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工作的范围是各市(州)辖区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二)整治的重点是不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资质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存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危险化学品单位;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利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各种违法犯罪的活动。
五、主要任务
(一)取缔非法,淘汰落后。凡未经依法审批,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物品的,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罚款;凡不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原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第16号、第32号,可从网站http://www.setc.gov.com下载)的危险化学品单位,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罚款。
(二)严格安全准入,实施生产许可。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在2004年元月13日前已经投入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2005年元月13日前,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罚款。
(三)执行定点审批,保证包装安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并取得安全使用证、安全标志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要依法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四)严格审批条件,规范经营秩序。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核、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于经营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单位,要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或不给予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资格。凡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五)强化执法检查,整治运输环节。要严格实行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由交通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要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制度。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不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危险化学品单位要建立并落实危险货物运输资质、人员资格和运输工具安全条件审验制度。要建立地区间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协查制度,不但要依法对违规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还要通过协查制度,对委托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
(六)建立预警机制,构建救援体系。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应当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应当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应依法给予处罚。
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尽快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中心,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建设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要加强区域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加强省、市、县三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生产安全预警机制。
(七)重视培训考核,提高人员素质。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特种作业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罚款。
(八)落实主体责任,提高管理水平。危险化学品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依法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应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活动,生产流程的各环节、各岗位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单位要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方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九)加强规章制度建设,依法监督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依照《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清理、修订和及时制定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地方法规、规章、制度;要增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法制意识,以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法制秩序为目标,重视和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设工作,逐步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制秩序。
对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机构要依法监管,凡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单处或者并处罚款,撤销其相应机构资格。
(十)建立信息网络,实现动态监控。通过危险化学品登记、生产经营许可、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审批、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评价、安全现状评估、危险源普查与监控、隐患整改、人员培训考核、宣传教育、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等措施,力争在2005年建立起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要满足危险化学品动态监管、危险源监控、应急救援、信息共享、政务服务、方便公众的需要,要按照国家、省局“十一五”规划和部署,有序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六、进度安排
(一)总结部署阶段(2004年4月底前)。各市(州)要在总结前段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省整治部署,结合实际,研究和制定本地区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于2004年4月底前报省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深入整治阶段(2004年5月到12月)。重点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包装物(容器)生产单位的专项整治。
上半年:
1、启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宣传、组织申办以及审核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开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切实抓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依法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组织工作和初步审查工作,省安监部门要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发证工作。
2、在2004年6月底前,完成已申报并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
3、深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评估工作。一是对评估为A级(好)的危险化学品单位,要指导其进一步提高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起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形成持续改进的良性工作循环机制;二是对划为B级(一般)的,要指导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向A级标准发展。到2004年底,全省国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要达到A级标准,各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达到A级标准的要占生产、储存单位总数的40%以上。三是对评估为C级(差)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降为D级;四是被评估为D级(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必须停产整顿。经整顿达标的,需重新申请,经评估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五是对未开展评估的单位,各地要认真组织, 6月底以前基本完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评价以及安全生产现状评估和上报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告。
4、组织开展本地区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评估、分级监控,完善本地区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初步建立起全省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各市(州)、各部门一定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全年的一件大事来抓。上半年全部完成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及实施工作,力争在体系建设上有所突破。
5、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以下简称“一书一签”);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建档;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6、指导危险化学品单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引导从业单位建立健全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工序、各岗位的安全质量工作标准,推进安全基础工作达标,促进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规范化、标准化。
下半年:
1、加快《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发证工作,年底前基本完成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申报审核发证工作,并向社会公告。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评估完成100%。
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评价完成90%以上。
4、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单位评价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定点证书,实现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规范化管理。
5、年底前基本完成对现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基本完成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以及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运输船舶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做到持证上岗。
6、各地要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年内省将组织有关部门联合进行预案演练,以检验和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初步建立起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三)巩固提高阶段(2005年)。重点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运输、废弃处置单位的专项整治。
上半年:
1、元月13日前所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单位都应当依法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2、各地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工作,在2005年6月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安全评价工作。
3、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的安全评价。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工艺、设备、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普查,关闭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
4、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废弃处置单位的安全管理。
5、对生产、储存单位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登记。
6、加大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资质和运输活动安全检查的力度,规范危险化学品运输市场秩序。
下半年:
1、对2004年1月以来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未经审批擅自建设或投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依法予以关闭。
2、对取得安全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不再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3、对取得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不再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证。
4、对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不再具备法定的安全经营条件的,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对已获运输认定资质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经检查发现不在具备法定的安全运输条件的,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证。
6、按评估结果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动态管理,各地生产、储存单位达到A级的比例45%以上,C级比例低于10%,根除D级单位。
7、从2005年1月起,严禁经营没有“一书一签”的危险化学品,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执行“一书一签”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8、指导危险化学品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取安全费用、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等情况。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条例》和《决定》的精神,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长期性。各市、州、直管市人民政府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环保、质检、工商、监察等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信息,研究重大问题,转变作风,坚持求真务实,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协调行动。安全监管、公安、商务、交通运输、质检、工商等部门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管,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专项整治的监督协调工作,公安、交通、铁路、卫生、民航、质检、环保、工商、邮政等部门要按照《条例》赋予的职责,根据国家、省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督促、指导和开展本部门、本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各项整治措施。
(三)精心组织,依法整治。按照《安全生产法》、《条例》的要求和本意见的具体安排,认真总结2002年5月以来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提出本地区2004年至2005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精心组织实施。要注意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依据《安全生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突出重点,督促整改,严格执法,要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推进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加强监督,严究责任。安全监管部门和监察部门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重点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危险化学品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预案演练、工伤保险、风险抵押金、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进展等情况;监察部门要监督检查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行政审批、生产经营许可、定点包装(容器)情况以及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方面的法规情况。要坚持“谁发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于不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都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对整治过程中发生的重、特大化学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湖北省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发生率,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深化整治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精神,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贯穿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全过程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重要任务,做到依法整治,联合执法;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常抓不懈,防止反弹;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二、深化整治工作的重点和目标
全省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重点是:着力解决小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坚决关闭非法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矿山;小型采石场全面实行分层开采,有条件的露天矿场积极推广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坚决制止超高台阶、下部掏采等违章开采方法,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的主要目标:一是坚决依法取缔、关闭非法的、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矿山、小采石场,防止已取缔、关闭的矿山死灰复燃;二是建立安全评估制度,实施分类指导,加强监管,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到2004年底,A级非煤矿山的比例应达到20%以上,C、D级非煤矿山的比例应低于20%;三是非煤矿山事故指数下降3%,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三、深化整治的内容
(一)对证照不全的非法采矿点,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取缔。
(二)经安全评估划为C级的非煤矿山,要限期整改;划为D级的非煤矿山,要停产整顿;对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非煤矿山,应依法关闭。
(三)督促已通过整治验收和经安全评估达到A、B级的非煤矿山,逐步建立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继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落实隐患整改和灾害防治措施,增强防灾抗灾能力。
(四)凡评估后一年内发生两起死亡事故或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重大事故的非煤矿山,应分别降低一至二个等级,责令整改,并重新进行评估。
四、深化整治的进展安排
根据全国深化整治工作的部署安排和我省整治情况,2004年非煤矿山深化整治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4年3月至2004年4月,各市、州、林区在两年来非煤矿山整治工作基础上,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深化非煤矿山整治工作的具体方案,报省安监局备案。
第二阶段:2004年5月至2004年8月,按照《关于开展矿山安全评估工作的通知》(鄂安监管[2003]70号)要求,对尚未评估的非煤矿山继续开展评估;对已评估的非煤矿山,按评估结果进行分类指导,加强监管,督促整改,提高安全等级。
第三阶段:2004年9月至2004年11月,对评估为C、D级的非煤矿山和降低等级的非煤矿山经限期整改后,重新进行评估,其中D级矿山经评估达到B级以上标准方可恢复生产。对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非煤矿山,依法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阶段:2004年12月为检查总结阶段。各市、州、林区安监局对深化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材料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五、深化整治的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做到依法整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常抓不懈。各地非煤矿山整治小组要认真总结分析两年来整治工作的情况,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深化整治的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地领导小组要加强力量,健全工作制度,定期总结分析整治的进展情况,促进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综合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深化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坚持标准,确保安全评估质量。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在安全评估工作中,要组织有关专家、技术人员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评估,要严格按照《评估标准》规定的项目、内容、方法进行检查、评分,确定安全等级,决不能降低标准,以次充好。要公布、公开评估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举报的有关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省安全监管局负责中央、省属非煤矿山的安全评估;其它非煤矿山,由各市、州、林区安全监管局分级组织评估。
(三)加强监管,加大整改力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评估的结果,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要把C、D级非煤矿山作为监管的重点,督促企业加大隐患整改力度,消除事故隐患。对C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对D级矿山,要责令停产整顿,并通知公安部门限量供应炸药,用于整改;对逾期仍达不到B级以上的非煤矿山,要停止供应炸药。对岩体稳定性差、难以达到安全条件的小采石场,有关部门要吊销有关证照,依法予以关闭。对已关闭的矿山,要加强监督检查,严防死灰复燃。
(四)强化执法监察,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安监、公安、监察、国土、工商、环保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六部(局)《整治方案》(安监管一字[2003]152号)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对专项整治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因整治不力而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从严查处有关责任人。
(五)健全机构,为专项整治提供必要条件。各地要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精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必要的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保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所需的人员、工作经费及必要的工作条件,推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省安全监管局将组织专家对全省A级非煤矿山进行抽查;并结合年终考核,对各地深化非煤矿山整治工作进行检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