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颁布机构: 南宁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宁市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10/09/01 颁布日期: 2010/09/01
颁布机构: 南宁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宁市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10/09/01
颁布日期: 2010/09/01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10〕1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南宁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的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改善民生、服务民生,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桂政发〔2010〕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改善民生、服务民生为根本出发点,按照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完善措施、规范管理、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我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确保我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稳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领导   成立南宁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和协调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黄方方  市长   副组长:吕 洁  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市长   成 员:马南萍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刘志烈  市财政局局长   汤晓斌  市卫生局局长   宋日正  武鸣县县长   黄国健  横县县长   张先进  宾阳县县长   尹建华  上林县县长   黄丽娟  马山县县长   陈 竑  隆安县县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实施。办公室主任由马南萍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梁平江同志担任,日常工作联系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科长左平,联系电话:5854059。   三、工作目标和进度   (一)工作目标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年内实施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现在参保范围和对象、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待遇标准和费用结算、经办流程和业务标准、资金管理和调剂金使用以及政策和信息系统管理的统一,进一步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控功能和抗风险能力,提供就医方便、结算便捷、费用合理的医疗保险服务。   (二)工作进度   1.2010年9月30日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清核小组,负责组织对各县历年欠费的清核确认及清欠计划的备案核查工作;   2.2010年11月1日起,启动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全市实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统一的待遇标准,统一的基金管理,统一的业务规程和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六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   3.2011年9月1日起,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按市本级的统一标准执行;   4.2012年1月1日起,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执行统一的缴费比例;   5.2012年12月31日前,各县完成历年基本医疗保险费欠费清缴工作。   四、统筹内容   (一)统一政策   从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之日起,全市执行统一的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各县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二)统一基金征缴   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清欠和日常管理。今后市、县基本医疗保险的扩面征缴目标任务,依据自治区下达的任务指标,由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分解确定。   2010年11月1日起,各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标准统一按照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统计口径,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收入总和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低于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工资300%的,按300%计缴)。   县城镇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以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6%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012年1月1日起,统一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即: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收入总和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   城镇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以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统一待遇标准   从2010年11月1日起,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支付标准和管理等,统一按市本级的标准、支付范围和管理办法执行。   (四)统一基金管理   1.基金预决算编制。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本县年度基金收支预、决算(草案),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市本级年度基金收支预、决算(草案),并汇总各县基金收支预、决算(草案)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基金核算和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后,将市、县两级医疗保险基金核算和管理改为市级统一核算和管理。撤销县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基金统一并入市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县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设立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当月征收的医疗保险费存入本级收入户,次月5日前将上月征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划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入户,再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转入市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每月25日前将下月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用款计划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并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将所需费用拨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再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   为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及时给付,市财政部门划拨2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备用金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再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下拨到县基本医疗保险支出户作为待遇支付备用资金。   各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2011年1月31日前,将2010年10月31日前历年滚存结余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额上解市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基金核查和移交等工作。   3.考核评估。在实行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考核评估制度,各县按期完成上年度市人民政府下达扩面、征缴、清欠目标任务的,当年基金收支出现缺口时,缺口基金原则上由统筹基金统一调剂解决;对未完成上年度我市下达扩面、征缴和清欠目标任务的,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时,由统筹基金和基金缺口县财政各自承担50%的比例给予解决。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4.基金监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基金核算及内控,建立健全“事前审核、事中监管、事后稽核”的基金运行监管机制,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行。   (五)统一业务规程   1.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属地原则,负责辖区内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定点管理、待遇支付等工作。   2.统一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流程,统一财务会计、统计分析的账、表、卡、册。   3.2010年10月31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完成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复核工作。实行市级统筹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认定管理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委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承办。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的签订工作,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委托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4.2010年11月1日起,市、县实行医疗保险联网服务,参保人员可持卡到全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六)统一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数据库和业务经办应用系统。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业务端口,全部接入市金保工程社保数据平台,实行统一的业务政策、统一的业务流程、统一的结算应用系统。2010年10月31日前,整合集中各县基本医疗保险数据,构建县级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结算子系统,开发市、县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前端通用的结算应用软件,所需建设资金由市财政专项解决,具体费用由市财政部门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对各县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实施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实行问责。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继续抓好辖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征缴。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市级统筹的各项准备工作,精心组织实施,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市政府督查室要对各县、市直相关部门开展市级统筹的推进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的如期完成。   (二)加强协调配合。实行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是关乎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必须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抓紧落实市级统筹的各项工作,加强配合,核查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状况,研究落实追缴欠费的具体办法,完善基金管理机制,规范业务经办流程,并研究制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预警办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市级统筹工作的统筹协调,确保市级统筹工作的全面推进,确保实行市级统筹后,基金征缴支付的监控功能和服务水平得到有效提升。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的指导和监管,加强实行市级统筹后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基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市卫生部门、市药品监督部门、市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促进定点医疗服务   机构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改善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药品价格的监管,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经办能力建设。要按照“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要求,进一步加强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能力建设,加大对经办队伍的培训工作力度,制订科学合理完善的业务经办规程,加强经办服务窗口的建设,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服务方式,为参保人员提供更便捷、更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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