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贯彻实施修正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4/10/20 颁布日期: 2004/10/20
颁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4/10/20
颁布日期: 2004/10/20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贯彻实施修正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商务局(经贸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正,并于2004年6月3日审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修正后的《条例》,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   家畜定点屠宰关系到千家万户的肉食品安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把家畜屠宰管理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当作一项造福百姓的民心工程。本着求真务实,转变作风,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要求,精心实施。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工商、畜牧、卫生、公安、环保、城建、劳动、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的协作,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家畜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二、健全机构、充实人员、依法行政   为更好地履行《条例》赋予的家畜屠宰监督管理职能,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尽快健全、充实现有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县以上商务(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要有专门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抓好家畜屠宰监督管理工作。要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在执法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做到依法行政。   三、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立审批   (一)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立原则   1.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立包括:新建、迁建、改扩建。   2.审批设立家畜屠宰厂、场(点)时,要依照《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立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促进生产、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5]52号通知规定的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布局和数量限制的规定进行审批。   (二)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立的条件   1.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立应当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第十条以及相关国家标准(标准目录见附件2)的规定进行审查确定。   2.凡申请设立的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区辖市市区必须达到机械化屠宰,县及县级市达到半机械化屠宰,有条件的乡、镇也要推行半机械化屠宰,一般乡镇达到有轨道吊宰“三不落地”和卫生的条件进行审查确定。   (三)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立的程序   1.拟设立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递交书面申请;   2.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商务、畜牧、卫生、城建、环保等主管部门先对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和设置的条件进行审查,商务主管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3.凡符合设置规划和设置条件的,由申请人向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收到设立家畜屠宰厂、场(点)的申请材料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不同意设立的要书面说明理由,同时报自治区商务厅备案。   4.申请设立屠宰厂、场(点)的单位或个人,凭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分别向市、县城建、土地等管理部门办理后续审批手续。   5.屠宰厂、场(点)建成竣工后,由申请人向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商务主管部门在五个工作内组织畜牧、卫生、城建、环保、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核发家畜定点屠宰标志,同时报自治区商务厅备案。   (四)申请设立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拟设立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的书面申请;   2.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对拟设立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规划选址意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拟设立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核意见;   4.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拟设立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   5.拟设立的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包括地形图、总平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   7.拟设立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件。   四、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标志牌制作、编号   家畜定点屠宰标志牌由自治区商务厅指定生产厂家制作。   为了有利于加强管理,《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标志》编号仍按原自治区贸易厅1998年6月11日印发的《关于核发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标志牌的通知》(桂贸综[1998]22号)规定执行。部分市、县由于行政区的变动,标志编号作了相应调整(见附件3)。   五、家畜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   为规范家畜屠宰证、章、标志的管理,仍按原自治区贸易厅1998年5月21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广西家畜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贸综[1998]018号)规定执行。原自治区审批核发的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标志牌有效期至2005年12月31日止。   六、严格执法程序   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以及原国内贸易局颁布的《生猪屠宰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各地商务(经贸)部门在执法中,必须严格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开展执法。各项执法文书仍按现行条例执行。   七、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家畜屠宰管理工作   修正后的《条例》将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立审批下放给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是我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措施,希望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加强领导,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批,避免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并做好家畜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政,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26号)(略)   2.家畜屠宰厂、场(点)设立条件相关国家标准目录(略)   3.家畜定点屠宰厂标志牌编号表(略) 自治区商务厅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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