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我区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政发[2002]5号 2002年2月1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适应当前我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正确处理好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进一步促进我区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区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设项目单体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的报批问题 (一)建设项目先行用地报批条件。 建设项目申请先行用地需符合以下条件: 1.建设项目属已依法办理了建设用地预审手续的单独选址项目或城市(城镇)批次建设中的基础设施项目、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先行用地的其他项目。 2.申请先行用地施工的必须是影响项目工期的单体控制性工程,而不是建设项目的所有用地。先行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量的1/3。 3.当地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已对拟先行使用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权属及地上附着物进行了调查登记,兑现了被用地单位群众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妥善处理好先行用地有关问题。 (二)建设项目先行用地报批程序。 先行用地报批按如下程序进行: 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向当地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先行用地申请,符合申请先行用地条件的,由当地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审批。 (三)建设项目先行用地审批权限。 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建设项目的先行用地,报国土资源部批准;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建设项目的先行用地,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建设项目先行用地报批所需材料及要求。 1.建设项目业主单位的先行用地申请(内容要包括:项目概况、先行用地的必要性、资金落实情况、申请先行用地的单体控制性工程名称及用地面积等)。 2.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内容要包括:是否已对拟用土地进行了调查登记、是否做好群众工作并与被用地单位商定了补偿方案、何时可以正式报批用地手续等)。 3.地区行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呈报文件。 4.项目单体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一览表。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或其他批准文件。 6.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批复。 7.申请先行用地位置图(在1∶1万国际标准分幅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五)已批准先行用地项目正式报批用地手续的有关要求。 1.已批准先行用地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用地建设,超过批准范围用地的,按违法用地论处。 2.已批准先行用地建设的项目,原则上需在2个月内正式报批建设用地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正式报批项目建设用地手续的,暂不予受理该项目业主单位及项目所在地的其他先行用地申请。 二、关于临时用地的报批问题 (一)临时用地的范围。 1.因地质勘查、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以及其他临时设施使用的土地。 2.采矿、取土等占用土地不超过3年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参照临时用地的规定办理手续。 3.用地分散、多点且具有不确定性的项目,可以先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待用地确定后再依法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二)临时用地报批条件。 临时用地报批应符合下列条件: 1.所申请使用的土地确属临时用地范畴。 2.申请用地位置及数量合理(应尽可能少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 3.已与被用地单位签订了补偿协议。 4.明确了复垦的办法及交纳复垦保证金。 5.申请使用土地的时限不超过2年,使用期届满需继续使用的,重新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三)临时用地报批程序。 由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向当地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逐级报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临时用地的审批权限。 1.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耕地的,由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内耕地的,由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使用其他土地的,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临时用地报批所需材料。 1.建设单位的临时用地申请报告。 2.需要临时用地的项目批准文件或其他材料(如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等)。 3.建设单位与被用地单位签订的补偿协议书。 4.建设单位与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复垦协议书及交纳复垦保证金的有关证明。 5.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6.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 7.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 三、关子土地开发复垦与耕地占补问题 (一)土地开发复垦问题。 1.所有土地开发复垦项目须经可行性研究论证和报经批准立项后才能实施。未进行可行性论证和批准立项的项目所开垦的耕地不能进行验收确认,不能用于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 2.土地开发复垦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建设的要求,不能违反规划毁林开垦耕地,不能顺坡开垦陡坡耕地。土地开发复垦项目区内坡度大于6度的区域(25度坡以上禁止开垦),要按梯田、梯地的要求开垦成适宜耕作的地块。今后,在6度坡以上顺坡开垦的耕地不再验收确认。 (二)耕地占补问题。 经自治区验收确认和经地(市)验收报自治区确认的新增耕地,才能用于城市(城镇)批次建设及大中型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经县(市)验收报地(市)确认的零星新增耕地,仅限用于农村集体建设项目(含农村居民个人建房)占用耕地的补充。 四、关于耕地开垦费的收取标准和缴纳问题 (一)耕地开垦费的收取标准问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0]39号)明确的项目和县县通二级路项目、边境建设大会战项目以及自治区确定的重点城镇(县城和县级市人民政府驻地外)圈内建设占用耕地又不能自行补充的,可按桂政发[2000]3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其他项目建设占用耕地又不能自行补充的,应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桂价费字[2001]13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二)耕地开垦费的缴纳问题。 耕地开垦费原则上应一次性缴清,自治区确定的贫困县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的,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可先缴纳应缴数额的50%,其余的可缓6个月缴纳。经批准缓缴耕地开垦费但未能按时缴清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不再受理其缓缴耕地开垦费的申请。 建设用地报批时已实现先补后占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关于“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合格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收取耕地开垦费”的规定,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验收确认达到数量质量相当的,不再收取耕地开垦费;只达到数量相当而未达到质量相当的,收取耕地质量差价部分。 五、关于建设用地审查报批问题 (一)城镇批次用地的报批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以外建制镇、村庄及集镇(含乡政府所在地)的圈内用地要按城镇、集镇等不同层次合为批次上报,其中: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用地,若干个城镇的用地要合为一个批次,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手续;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地区行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乡(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用地,若干个建制镇的用地合为批次,若干个乡的用地也合为批次,逐级上报地区行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再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用(批次名称统一规定为:“XX县(市)200X年第X批城镇建设用地”、“XX县(市)200X年第X批集镇建设用地”,城镇和集镇用地不能合为同一个批次)。每个城镇、集镇的用地情况可在《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和呈报文件中加以说明。 从2002年起,凡以“XX县(市)XX镇200X年第X批城镇建设用地”、“XX县(市)XX乡200X年第X批集镇建设用地”名称上报的报件不再受理。 (二)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报批问题。 1.在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安排的国家建设用地,应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要求报批用地。 2.道路、管线工程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确需进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圈内部分的用地可以随同该工程的圈外用地一同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要求报批;所有用地均在城市(含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项目,不能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要求报批用地,应按城镇批次用地的要求进行报批。 3.跨地、市、县用地的项目,先由有关县(市)分别组织报批材料,以项目为单位汇总成用地报件一次性按规定程序办理用地报批,不得化整为零报批用地。其中地(市)范围内跨县用地的项目报件由地(市)综合整理,跨地(市)用地的项目报件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综合整理。 4.大中型输变电所、塔基,输油、输气、输水管道的增压站、检查站及导航台、站等同类多点用地的项目,可采取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组织报批材料,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以项目为单位一次性按规定程序办理用地手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报批。 (三)农村集体建设项目用地的报批问题。 各地、市、县要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报批管理,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可以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其用地要按集体建设用地的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能放任自流。 (四)土地分类要求。 从2002年1月1日起,建设用地报批所涉及的土地分类,必须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 (五)其他要求。 已批准建设用地涉及的耕地开垦费、有偿使用费要及时缴纳。所欠耕地开垦费、有偿使用费未结清的(除批准缓交且未到期外),暂不受理欠费者的新增建设用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