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防治水土流失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我区陆地面积23.6万平方公里,山多地少,后备土地资源不足,而且水土流失现象比较严重。建国以来,特别是八十年代以来,我区在治理水土流失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人口的增加、耕地的减少,人均占有水土资源数量将会持续下降。由于人们的水土保持意识比较淡薄,加上人口增多,城乡开发、交通、工矿、电力等基本建设和农业开发规模扩大,以及不合理的人为活动等,全区水土流失面积已达3万多平方公里。目前仅有三分之一的水土流失地得到治理,而且一些地方存在着边治理边破坏,一家治理、多家破坏,破坏速度快于治理速度的现象,水土流失呈不断扩大的趋势。严重的水土流失导致生态环境恶化,水源枯竭,土地退化,“沙化”、“石化”,农业生产能力下降;泥沙淤积河道、山塘、水库、渠道,占压农田,毁坏公路、铁路、耕地,影响交通运输,加剧水旱灾害,制约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从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水土保持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是治理江河、防灾减灾的治本之策,是扶贫攻坚的主要措施。要增强防治水土流失的责任感和加快治理的紧迫感,把水土保持这项基本国策真正落到实处。在自然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中必须十分注意水土流失问题,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水土保持的关系,决不能以破坏水土资源、恶化生态环境来换取经济的发展和眼前利益,要做到开发建设与保护水土资源同步。 二、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 水土保持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各个部门和单位.联系社会的方方面面。要在全区范围内大力开展水土保持基本知识和有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都要开展“宣传月”、“宣传周”、“纪念日”等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墙板报、标语、文艺表演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宣传的重点对象是山区、丘陵区、矿区、开发建设项目地等水土流失易发区。教育、文化、新闻、宣传、司法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搞好宣传工作,让广大干部群众懂法、知法、守法。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水土保持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办事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产业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5号),抓紧制订和完善与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政策,建立并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申报和审批制度,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采矿、挖煤、办厂等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都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计划部门在审批项目时要严格把关。要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防治,实行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制度。 按照“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治理责任;凡占用或损坏水土保持工程设施、林草植被和具有一定水土保持功能的自然地形地貌,造成水土流失,降低或削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必须依法予以补偿。治理费和补偿费由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负担,可以从生产费用或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搞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计划、环保、建设、财政、物价、交通、地矿、煤炭、冶金、林业、农业、土地、金融等有关部门和工矿企业要支持和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认真完成与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有关的防治水土流失的任务。铁路、公路、煤炭、冶金、建材、水利、电力等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开发建设项目,要带头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律、规章和政策,主动搞好水土保持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监督,严肃查处水土保持违法案件。必须坚决制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严重干扰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的错误行为。 四、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落实防治措施 水土保持涉及国土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订防治水上流失的总体规划,划定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把治理水土流失与建设生态农业、生态环境紧密结合起来,既要有总体构想,又要有年度计划,提出可行的治理办法和有效的政策措施。水土保持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逐年组织实施。 山区、矿区、经济开发区是我区水土保持工作的重点。山区的水土保持主要是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加快农民群众脱贫致富步伐。要重点开展以小流域为单元,集中连元,综合防治,通过营造和保护水土保护林、兴修坡改梯(砌墙保土)工程和小型水利配套工程,改造坡耕地,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因地制宜,发展林果业和养殖业,提高经济效益。矿区、经济开发区等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要求以项目为单元,根据水土保持方案作出治理计划,落实治理资金,限期完成治理任务。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应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依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授权由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各地、市、县要重视城市化进程中的水土保持工作,正确处理城镇经济发展与水土保持的关系。城市水土保持规划要与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结合起来,即与城市功能分区、防洪、水资源保护、绿化美化结合起来,搞好城市生态环境,避免、预防和治理城市化进程中的水土流失问题及其所带来的各种不良后果,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促进城市水土保持与城市经济协调发展。 五、多层次、多渠道增加投入,加快防治水土流失步伐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多层次、多渠道增加水土保持资金投入。坚持国家、集体、个人相结合的原则,以地方投入、群众投劳为主,国家扶持为辅,走“水保为社会,社会办水保”的路子,建立比较稳定的资金投入渠道。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安排的水土保持专项资金要随着财政收人的增长逐年有所增加。地方水土保持工程的投入由地方负责。小流域治理工程主要依靠农民群众,实行水土保持劳动积累工(纳入水利劳动积累工)制度,国家给予少量扶持。对已经发挥效益的水利、水电工程,要按照库区流域防治任务的需要,每年从收取的水费、电费中提取部分资金,由水库、电站掌握用于本库区及其上游的水土保持,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检查验收。提取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物价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要积极推行农村“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有偿转让、拍卖,鼓励农民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制等形式治理开发小流域。法律政策规定的水土保持规费要足额征收,作为专项资金用于当地的水土保持。 六、切实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水土保持工作,把它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要建立政府领导任期内的水土保持目标考核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并建立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工作的制度。各地、市、县要建立健全水土保持预防和监督执法体系。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监督检查证。要加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队伍的自身建设,通过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执法水平。要及时帮助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解决实际困难,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