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职责规定

颁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4/03/01 颁布日期: 2004/03/01
颁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4/03/01
颁布日期: 2004/03/0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职责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三月一日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职责规定   一、总则   (一)为规范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的工作制度,明确安委会及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国办发[2003]89号)精神,参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制订本规定。   (二)安委会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履行自治区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安委会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变更其参加安委会的成员时,经安委会办公室报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同意后,由安委会印发通知;安委会成员单位变更时,报经自治区有关领导和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安委会印发通知。   二、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提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   (三)分析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必要时,协调广西军区和武警广西总队调集部队参加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三、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地级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自治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四)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五)负责组织自治区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六)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八)承办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九)指导协调重特大事故新闻发布会。   (十)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工作制度   (一)安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会议形成纪要,以政府阅件报送自治区领导,印发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二)安委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召开全体会议或有关成员、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会议形成纪要,以政府阅件报送自治区领导,印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   (三)建立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制度。安委会每个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处级干部担任安委会联络员。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由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全体或部分联络员参加。安委会联络员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通报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通报本部门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讨论拟提交安委会审议的事项;研究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建议意见。联络员会议形成纪要,报送安委会领导,印发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四)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进行的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一般每年进行四次,自治区安全生产检查组由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安委会成员和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带队,成员单位派人参加。根据需要,可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安委会名义进行专项督查。专项督查工作由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安委会成员单位派人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或专项督查要形成专题报告,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并通报各地级市人民政府。   (五)安委会文件由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安委会办公室文件由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六)安委会办公室编印《广西安全生产工作简报》,通报全区安全生产形势,传达自治区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反映各地、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意见,交流安全生产工作经验。   五、附则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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