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24/08/31 颁布日期: 2024/08/16
颁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24/08/31
颁布日期: 2024/08/16


广西壮族自治区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管理暂行办法

各市应急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应急〔2019〕8号)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8月1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应急〔2019〕8号)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或提供安全生产专业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第二章 考 试

  第四条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自治区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各科目考试合格标准为试卷满分的60%。

  第五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自治区统一命题,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考务工作,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题库建设、命题、组卷,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考试指导监督工作。

  第六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实务》2个科目,其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公共科目,《安全生产实务》为专业科目。应试人员在报名时可根据报考条件和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科目。

  考试采用电子化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考试时间为2小时,《安全生产实务》考试时间为2.5小时。

  第八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在滚动周期内,应试人员在外省参加考试取得的成绩不予认可。

  应试人员在外省参加考试取得的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在我区申请注册和执业的,应当通过我区组织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的考试。

  第九条 已取得某一专业类别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报考其他专业类别的《安全生产实务》专业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可增加相应专业类别的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

  第十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广西壮族自治区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4年;或具有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

  (二)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

  第十一条 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按相关要求进行报名。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有关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处理。

  第十三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发放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全区统一样式的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电子通知单)。

  第十四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进行处理。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五条 广西对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按照专业类别进行注册。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六条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统一负责全区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审核通过的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分别抄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

  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三)受聘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类岗位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十八条 申请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的,应在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全区统一样式的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电子通知单)5年内,通过广西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注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办理。超过规定时间申请初始注册的,按逾期初始注册办理。

  第十九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5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3个月,需要延续注册的,应通过管理系统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可根据需要申请重新注册。在有效期内变更注册专业类别或从业机构的,应及时通过管理系统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第二十条 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逾期初始注册时,应提交:

  (一)注册申请表、有效身份证明、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

  (二)申请延续注册、逾期初始注册、重新注册需增加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的学时要求见第三十六条。

  (三)申请延续注册的,需提交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履职情况证明材料;

  (四)变更从业机构的,需提交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合同到期或解聘证明、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

  其他材料要求详见管理系统公示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期间不得执业。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聘用单位申请注册的;

  (四)应急管理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注册管理系统受理注册申请后,按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核发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电子证书);不予注册的,告知理由。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及时通过注册管理系统告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对其执业资格证书进行注销;重新具备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四)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收回,并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一)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未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

  (三)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主动提出注销其执业资格注册证书申请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初级注册证书的,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撤销其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和注销情况应当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向社会公布,促进信息共享,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八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九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不得出租出借证书。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可按照其专业类别(各专业类别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行业见附表),在相应行业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中执业,参与开展以下相关工作:

  (一)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技术;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

  (四)安全评估评价、咨询、论证、检测、检验、教育、培训及其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

  鼓励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到中小企业执业。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和本人注册证书;

  (二)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三)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形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参加继续教育;

  (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

  (三)维护国家、集体、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六章 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 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此为申请延续注册、逾期初始注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为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职业道德规范、各个专业类别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三十六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8学时。

  继续教育采用集中面授和网络教育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一个注册周期内,集中面授的学时比例不能低于40%,完成规定学时后,由培训机构出具学时证明。

  第三十七条 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学时证明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继续教育记录,并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即视其具备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中级职称的条件。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31日起实施。

  附表:各专业类别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行业界定表

  附表

各专业类别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行业界定表

序号 专业类别 执业行业

1 煤矿安全 煤炭行业

2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 金属非金属矿山行业

3 化工安全 化工、医药等行业(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石油天然气储存)

4 金属冶炼安全 冶金、有色冶炼行业

5 建筑施工安全 建设工程各行业

6 道路运输安全 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

7 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除上述行业以外的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石油天然气开采 、燃气、电力等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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