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赤潮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4/07/22 颁布日期: 2004/07/22
颁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4/07/22
颁布日期: 2004/07/2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赤潮应急预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12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赤潮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赤潮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为加强对海洋赤潮防治工作的管理,有效减轻赤潮灾害,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原则。   赤潮应急工作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密切配合,高效处置,有效减灾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在广西所辖海域内发生的一般赤潮面积超过200平方公里或有毒赤潮超过100平方公里的防治工作适用本预案。沿海各市应结合实际,制定市级海洋赤潮应急预案。   二、指挥体系   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海洋赤潮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国土(海洋)、环保、水产畜牧、财政、卫生、工商、旅游、宣传、海事、驻桂部队等部门以及沿海三市人民政府组成,负责全区海洋赤潮防灾减灾的指挥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海洋局),主要职责为:制订赤潮防治工作计划;监测监视赤潮的发生和发展,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和定期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赤潮监测信息;统一协调对外宣传工作;监督检查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组织赤潮成因分析和灾后评估;指导灾后恢复生产。   各成员单位的职责为:   (一)国土(海洋)部门:组织和实施赤潮多发区的赤潮预警、监测和监视;负责建立赤潮信息服务系统;负责检测海产品的赤潮毒素和组织志愿者监测监视网;组织赤潮的预报、防治和科学研究,制定赤潮防治措施。   (二)环保部门:负责治理陆源污染,监测和监视直接排海的污染源,并协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赤潮防治措施和应急方案。   (三)水产畜牧部门:负责建立水产品流通档案,加强水产品安全质量监管;建立健全水产品安全防范监测网络,加强水产品质量监测;加强对海洋捕捞企业、养殖企业和养殖户宣传赤潮科普知识。   (四)财政部门:负责在每年预算中安排适当额度的海洋监测(包括赤潮监测)专项经费,保障海洋赤潮监测、预报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五)卫生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的水产品卫生安全检测和监管,及时通报有关情况,确保水产品食用安全;协调赤潮毒素中毒事件的医疗救护工作。   (六)工商部门:负责市场管理;根据卫生部门的通报,对确认为受赤潮污染的海产品依法强制销毁。   (七)海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船舶压舱水进行集中处理,防止外来赤潮生物藻类的入侵。   (八)旅游部门:负责对发生赤潮海域及其可能影响海域的海水浴场、海滩旅游活动进行管理。   (九)宣传部门:协助赤潮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赤潮信息的发布工作;组织报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等媒体做好赤潮防治的宣传工作。   (十)武警、驻桂部队:根据情况,组织力量参与应急救护工作。   (十一)沿海三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市有关部门做好所辖海区的赤潮防治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赤潮情况。   三、指挥调度   (一)启动应急监视监测系统。   1.赤潮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通过赤潮监测监视网,及时掌握赤潮易发区域动态,为领导小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2.发现疑似赤潮的水色异常现象后,赤潮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海洋环境监测机构组成应急监测小组,对该海域进行现场监视监测。海洋环境监测机构根据监测结果,判断水色异常现象是否为赤潮(赤潮指示生物优势种密度≥1×107个/升)并分析赤潮发展趋势,及时将有关情况报赤潮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赤潮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赤潮发生海域设立临时监测站,对赤潮进行连续跟踪监视,及时收集赤潮信息。   (二)发布赤潮预警信息。   赤潮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对赤潮发生先兆和发生后的范围、严重程度及发展趋势等监视监测结果,发布赤潮预报、警报、紧急警报。   1.发布赤潮预报。   当发现赤潮迹象时,赤潮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赤潮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有关部门及沿海三市发布赤潮预报;组织技术人员跟踪监视监测,预测赤潮发展趋势,及时掌握引发赤潮的环境因素的消长动向,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2.发布赤潮警报、紧急警报。   当广西所辖海域发生赤潮,一般赤潮面积小于200平方公里或有毒赤潮小于100平方公里,赤潮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赤潮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送赤潮警报。   当广西所辖海域发生赤潮,一般赤潮面积大于200平方公里或有毒赤潮大于100平方公里时,赤潮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赤潮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送赤潮紧急警报,并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自治区级赤潮应急预案。   (三)应急响应。   赤潮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启动预案后,应及时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赤潮防治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把赤潮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程度。   1.组织值班及现场调查,跟踪监视,进行全天候不间断观察,掌握赤潮发展情况。   2.根据赤潮情况,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开展赤潮防治工作。水产部门应指导帮助海水养殖户转移海上养殖设施,避开赤潮影响区,采取技术措施防止育苗场、养殖场受赤潮污染;及时关闭受赤潮污染的采捕海域。工商部门应会同卫生部门加强对水产品市场的监管,控制海产品上市,查堵、销毁受赤潮毒素污染的海洋水产品。旅游部门应关闭受赤潮影响的海滨浴场,并加强监管。   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应急预案。   (四)有毒赤潮的特别应急响应。   如果引发赤潮的生物种类有毒,领导小组要组织各有关部门及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宣传部门组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向有毒赤潮可能影响区域的居民、游客发布有毒赤潮警报,告诫公众不要到赤潮区和浴场、海滩活动,不要食用从赤潮区域采捕的鱼、贝类等海产品,防止中毒事件发生。   2.国土(海洋)部门会同卫生、环保等部门在赤潮区和周围海域选择取样点,定期对养殖和野生鱼、贝类取样,测定其体内赤潮生物毒素的含量。   3.当鱼、贝类体内赤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安全食用标准时,水产部门应关闭有关采捕区域,加强对这些区域的巡逻,并发出通告,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4.水产、工商部门应严格堵截来自有毒赤潮区的海产品,卫生、工商部门应对市场销售的海产品进行检查,分析海产品的赤潮生物毒素含量,对于受有毒赤潮严重污染、毒素含量超过安全食用标准的海产品依法没收,并予以销毁。   5.卫生部门要组织有关医院、诊所做好治疗和护理赤潮生物毒素中毒患者的准备。同时提醒有毒赤潮区的居民预防赤潮生物毒素中毒,及时将可疑的中毒患者送往医院检查和抢救。   6.赤潮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向公众通报有毒赤潮的监测结果。   (五)结束响应。   当赤潮消退及海产品的赤潮生物毒素含量符合安全食用标准时,赤潮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海水监测和海产品检测结果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解除赤潮应急响应。   (六)应急保障。   1.财力保障。自治区财政在每年预算中安排适当额度的海洋监测(包括赤潮监测)专项经费,确保赤潮监测、预报经费。沿海三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每年也应安排一定额度的保障经费。   2.物资(包括应急监测仪器设备、信息传输系统设备等)保障。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能做好物资储备,由领导小组根据应急需要调用。   3.科技保障。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赤潮形成机理、赤潮预测预报以及赤潮防治等的研究。   四、灾后评估   赤潮消退后,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对赤潮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渔业资源损失、水产养殖业损失、旅游业收入减少或人体健康损害等;间接经济损失包括水产品质量下降、水产品加工业产量下降及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等。赤潮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评估结果于赤潮消退后15天内书面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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